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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加拉太书第三章11-22节
主题:因信得生
今天我们所读的这段经文,再次讨论以信为本的亚伯拉罕之约,以及以律法为本的西乃之约。保罗在此以立约的角度来说明,既然立了约,就不会随意改变约定的内容。人的约定尚且如此,何况是神的约定。因此,神应许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其子孙的约定,也不会被四百三十年之后所设立的律法改变。
那么,神为什么还要赐下律法呢?神赐下律法是让人知道神圣洁的标准。换句话说,律法是用来“定罪”的。没有人能靠自己达到神的标准,而无法达到神的标准就是罪,因此罗马书三章二十三节说“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由此看来,律法反而显明所有的人都有罪,将众人都圈在罪的范围中,叫人知道靠自己无法行律法。所以第十一节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
那么,人如何得生呢?第十一节接着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就是靠着“亚伯拉罕之约”来得生、靠着信基督而得生。神设立律法的目的,为要叫世人知道自己有罪,需要救恩,需要藉着信靠耶稣基督,成为亚伯拉罕信心的后嗣,才能得着神给亚伯拉罕与其后嗣的应许,领受神所赐的产业。
第十三、十四节告诉我们,当我们因信基督耶稣,得着神儿女的位分,不但可以脱离咒诅(因为基督已为我们受了咒诅),我们因信基督还可以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我们靠着基督不但可以得赦免,还可以得胜罪恶,活出合神心意的生命,这是何等大的福份。
有一个故事提到,曾经有一个孤儿,他因为偷窃而被抓,法官判决他罚款后,可以得释放。这个小孩就在法庭上痛哭,因为他付不出钱,这个慈爱又公义的法官就帮他付钱,但这个小孩仍然继续痛哭,因为他说:“虽然我的罪已被赦免了,但是我无力不犯罪,因为我没有钱,我出去以后,一定会继续犯罪的!”
这个法官再次动了怜悯之心,他就脱下帽子,请求陪审团及所有在法庭里的人为这个小孩捐钱,法官就把一大笔的钱给了这个小孩,小孩终于破涕为笑。这个故事正可以说明我们这位慈爱又公义的神,正是如此恩待我们。他不但为我们付了赎价、赦免了我们,我们还“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我们这些信他的人,从今以后,我们可以靠着圣灵过得胜的生活、靠着圣灵服事神!这就是我们所得着的福!
回应:主啊!谢谢你为我们受了咒诅,使我们脱离罪的咒诅及刑罚。不但如此,你还赐给我们圣灵、使我们靠着圣灵过得胜的生活。愿我们真知道我们靠自己是失败的,让我们更多倚靠圣灵来过基督徒的生活!
祷读:加拉太书第三章22节:“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 经文 =================
加拉太书:
3:11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 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3: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3:14 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3: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3: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 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3:17 我是这么说: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3: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 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3: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神却是一位。
3:21 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3: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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