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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 流血与死刑
2016-10-22 赖建国 尔道自建
创世记九5~6
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我必向他追讨;我要向一切走兽追讨,向人和向人的弟兄追讨人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圣经中最早论到的经文,就是创九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十诫第六诫规定:“不可杀人”。这条诫命可定义为:“在神所设定的界限(例如,战争或执行死刑)之外,夺取人的性命。”讲解相关的律法时,宜注意以下几点:
(1)字义及用法。动词(rāṣaḥ)意思是“杀人”,可用来指“预谋杀人”(例如,耶七9),及“过失杀人”(例如,书二十3~6)。
(2)谋杀者当受极刑。五经中每一卷书都规定,妄杀无辜者必须处死(创九6;出二十一12~17;利二十四16~17;民三十五31;申十九11~12)。这是五经中,惟一在每一卷书中都提到的律法。
(3)最主要理由:因为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杀人就是不尊重神,破坏神的形象(创九5~6)。
(4)过失杀人者仍要受惩罚。上帝特别设立“逃城”(或称作“庇护城”,申四41~43,十九1~13),让过失杀人者可以逃到那里,免受报血仇者的追杀。但仍需经过适当公正的审判。圣经特别讲到,正如谋杀者不能用钱买赎自己的性命,照样过失杀人者也不能买自由(民三十五31~32)。因为二者都造成别人的死亡,惟有另外一个人的死,可以代赎他的杀害生命。
(5)准许的杀人,包括执行死刑、正当自卫及战争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而自卫,即使被迫结束攻击者的性命,也不算触犯谋杀罪。此外,为保护生命而自卫不仅是一种权利,对于那些负责保家卫国的人,这更是重责大任。
(6)耶稣的教训。谋杀人的动机与行为同样都要被定罪(太五21~22)。不可杀人,不仅包括行动,更包括思想和言语。既包括凶杀,也包括发怒和辱骂。此种愤怒乃是因骄傲、自大、憎恨、恶毒和仇恨所引起的。不过这种关乎动机的罪,要由上帝来审判,因为“人间的法庭都不足以判决人内心的愤怒”。
思想:尊重生命不仅消极的不去残害生命,更要积极的提升人类生命与生活的素质。包括增进一般人的营养与健康(例如,低收入家庭的食物劵),完善医疗体系,并特别重视肢体及心智残障者的教育福利,照顾罕见疾病患者,长期照护独居老人,并防止家庭暴力等。最根本的理由是,因为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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