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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讨论林前7章的那段经文。
按照你的解释,假设10-11节只针对婚姻双方都是基督徒讲的,“不允许离婚”;12-15节针对一方是基督徒而另一方非基督徒强烈要求离婚的条件下,允许离婚。这样解释有什么问题呢?结合你对马太福音的经文解释,我假设一种情况,双方都是基督徒,一方或是奸淫,或是强烈要求离婚,又该如何对待呢? 这情形将导致几处原则的互相矛盾。若是因为淫乱可以离婚,则与10-13节基督徒不可离婚冲突;若是一方强烈要求离婚,又造成10-11与 12-15的冲突。所以你对林前7章,将基督徒的婚姻和非基督徒的婚姻分别不同原则对待,是不可取的。
首先婚姻的原则是普遍性的,不会因为信仰带来婚姻本质的改变。你的解释造成一种错误,基督徒之间的婚姻不可离婚,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婚姻可以因为信仰不同而离婚,这正好与保罗在本章的教导相反。第二,12节保罗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若只是按照字义,”对其余的人说“,那么也可以按照字义,因为不是主的吩咐,就可以忽略吗? 12节经文,是对前面原则的补充,不是强制命令,是保罗对于婚姻不可挽回时的一种建议处理方式。”不必拘束“,保罗这个建议,信徒也可以不采纳,按照不同的带领坚持自己的婚姻,这也是符合前面”不可离弃"原则。
总之,将婚姻按照基督徒、非基督徒设立双重标准,既不符合7章的教导,也不符合圣经对婚姻一贯的立场。
2. “淫乱”是否可以彻底结束“婚姻”的身体联合本质?
太19:9 的相似经文出现在可10:11, 路16:18。与后两处经文不同的,其它两处经文是没有“若不是因为淫乱”的条件的。
第一,如果耶稣对于婚姻的教导,允许一方由于对方淫乱合法离婚,这就与耶稣前面说的那个原则”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刚好矛盾。因为只要一方犯淫乱,这个婚姻就可以分开,那么人就是通过”犯罪“来分开神配合的婚姻,显然这和”人不可分开“相矛盾?
第二,19:9一节,前半节经文,”若不是因为(女方)淫乱”,按原文看,这个“淫乱” 词性是阴性,单说明是女方的淫乱罪。经文中根本是没有女方的离婚条件,难道说,只有男人离弃女人,没有女人离弃男人的。这节经文实际上和路16:18节一个意思,“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讲到因为婚姻没有因为离婚就结束,任何一方的再嫁娶都会导致“淫乱”。
第三,结合其它两处经文,只有身体联合不会因为婚约的结束而结束,那么其他两处经文才能成立。否则,必有一处经文是错误的。太19:9和路16:18是相同的,那个“若不是因为淫乱”,并非判断男方可以离婚的依据,而是作为一种对比的描述手法。在可10:11-12节,说明婚姻对男女双方是对等的,而那经文中没有任何可以离婚的假设条件的。推测的经文含义不能超越违背明面上的经文。
第四, 若是淫乱导致婚姻结束,那么,双方再婚都不会是“犯奸淫”。因为一方淫乱,无罪的一方离婚再嫁娶无罪,前一段婚姻就必须已经完全结束,双方身体的联合彻底分开。若果真如此,那么,离婚后,淫乱的一方再嫁娶,新的婚姻也是无罪的。这又和这节经文自相矛盾。
第五,约翰福音活水篇中,耶稣对撒玛利亚的那女人说,她现在的丈夫不是她的丈夫。若是按照“淫乱结束婚姻”,耶稣说的就是不对的。只有“淫乱也不能结束婚姻”,耶稣所说才能成立。
就以上分析可知,“淫乱”罪是对婚姻的破坏,但是“淫乱”不能彻底断开男女在婚姻中的本质联合,这个“联合”关系一生都会存在,除非一方死亡。保罗允许离婚的建议,是对基督徒的一种保护策略,不是强制命令,保罗没有任何允许离异基督徒再婚的教导和建议,耶稣也没有,圣经也没有这种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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