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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angfeili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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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洗,关于圣餐,涉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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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0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6-14 21:20
我把那段圣经的前后经文贴出来,你自己再仔细读读。
哥林多前书


10,11节提到不可再嫁娶,是在双方都是信徒的前提下,保罗奉基督的名吩咐他们不可离婚,已经离的,不可再嫁娶。对应的11节下半节,保罗又对其余人说,接着讲到一方不信提出要离去,另一方信徒可以不必拘束。从上面两种不同前提下,可以看出保罗对离婚的态度显然是不同的,而后一种情况,信与不信离婚后再嫁,保罗也并没有明显禁止。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马太福音 19:9 )这段经文是耶稣说的一个离婚再嫁的特殊情况。一方发生淫乱,有了夫妻以外的性关系,无辜一方是可以离婚和再嫁的。在律法时代,发生淫乱的人,据说是要被处死的,人一旦死亡,婚约自动解除,再嫁娶就说的通了。至于耶稣回答法利赛人的这句话,是不是就默许了这一例外情况,我也不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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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着光/守望 发表于 2016-6-15 00:09
10,11节提到不可再嫁娶,是在双方都是信徒的前提下,保罗奉基督的名吩咐他们不可离婚,已经离的,不可再 ...

1.先讨论林前7章的那段经文。
   按照你的解释,假设10-11节只针对婚姻双方都是基督徒讲的,“不允许离婚”;12-15节针对一方是基督徒而另一方非基督徒强烈要求离婚的条件下,允许离婚。这样解释有什么问题呢?结合你对马太福音的经文解释,我假设一种情况,双方都是基督徒,一方或是奸淫,或是强烈要求离婚,又该如何对待呢? 这情形将导致几处原则的互相矛盾。若是因为淫乱可以离婚,则与10-13节基督徒不可离婚冲突;若是一方强烈要求离婚,又造成10-11与 12-15的冲突。所以你对林前7章,将基督徒的婚姻和非基督徒的婚姻分别不同原则对待,是不可取的。
    首先婚姻的原则是普遍性的,不会因为信仰带来婚姻本质的改变。你的解释造成一种错误,基督徒之间的婚姻不可离婚,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婚姻可以因为信仰不同而离婚,这正好与保罗在本章的教导相反。第二,12节保罗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若只是按照字义,”对其余的人说“,那么也可以按照字义,因为不是主的吩咐,就可以忽略吗? 12节经文,是对前面原则的补充,不是强制命令,是保罗对于婚姻不可挽回时的一种建议处理方式。”不必拘束“,保罗这个建议,信徒也可以不采纳,按照不同的带领坚持自己的婚姻,这也是符合前面”不可离弃"原则。
    总之,将婚姻按照基督徒、非基督徒设立双重标准,既不符合7章的教导,也不符合圣经对婚姻一贯的立场。


2. “淫乱”是否可以彻底结束“婚姻”的身体联合本质?
     太19:9 的相似经文出现在可10:11, 路16:18。与后两处经文不同的,其它两处经文是没有“若不是因为淫乱”的条件的。
     第一,如果耶稣对于婚姻的教导,允许一方由于对方淫乱合法离婚,这就与耶稣前面说的那个原则”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刚好矛盾。因为只要一方犯淫乱,这个婚姻就可以分开,那么人就是通过”犯罪“来分开神配合的婚姻,显然这和”人不可分开“相矛盾?
    第二,19:9一节,前半节经文,”若不是因为(女方)淫乱”,按原文看,这个“淫乱” 词性是阴性,单说明是女方的淫乱罪。经文中根本是没有女方的离婚条件,难道说,只有男人离弃女人,没有女人离弃男人的。这节经文实际上和路16:18节一个意思,“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讲到因为婚姻没有因为离婚就结束,任何一方的再嫁娶都会导致“淫乱”。
     第三,结合其它两处经文,只有身体联合不会因为婚约的结束而结束,那么其他两处经文才能成立。否则,必有一处经文是错误的。太19:9和路16:18是相同的,那个“若不是因为淫乱”,并非判断男方可以离婚的依据,而是作为一种对比的描述手法。在可10:11-12节,说明婚姻对男女双方是对等的,而那经文中没有任何可以离婚的假设条件的。推测的经文含义不能超越违背明面上的经文。
    第四, 若是淫乱导致婚姻结束,那么,双方再婚都不会是“犯奸淫”。因为一方淫乱,无罪的一方离婚再嫁娶无罪,前一段婚姻就必须已经完全结束,双方身体的联合彻底分开。若果真如此,那么,离婚后,淫乱的一方再嫁娶,新的婚姻也是无罪的。这又和这节经文自相矛盾。
     第五,约翰福音活水篇中,耶稣对撒玛利亚的那女人说,她现在的丈夫不是她的丈夫。若是按照“淫乱结束婚姻”,耶稣说的就是不对的。只有“淫乱也不能结束婚姻”,耶稣所说才能成立。

    就以上分析可知,“淫乱”罪是对婚姻的破坏,但是“淫乱”不能彻底断开男女在婚姻中的本质联合,这个“联合”关系一生都会存在,除非一方死亡。保罗允许离婚的建议,是对基督徒的一种保护策略,不是强制命令,保罗没有任何允许离异基督徒再婚的教导和建议,耶稣也没有,圣经也没有这种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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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m0755 于 2016-6-16 14:38 编辑

妓女喇合,撒玛利亚妇人,法利赛人所拿的行淫的妇人!

外在的过犯不能阻断人与神之间的关系。
若追究罪,谁能在神面前站立得住?
犯而不改,是神所憎恨的。
忧伤痛悔的心,是神所喜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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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2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仓里的谷 发表于 2016-6-16 01:38
1.先讨论林前7章的那段经文。
   按照你的解释,假设10-11节只针对婚姻双方都是基督徒讲的,“不允许离 ...

“不可离婚”对基督徒来说是主的命令,违背了自然就是犯了淫乱的罪,而对非基督徒来说有没有效力?就像对美国人讲中国的法律,美国人会当真吗?有了律法和没有律法的人,姑且审判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了主命令的和没主命令的,也不应该等同对待,一个人都不相信主的存在,又怎么会遵守他的命令,所以对他要求和命令也是一纸空谈,一厢情愿。所以我并不认为在离婚的原则上,基督徒和非基督徒有任何差异性,罪就是罪无异于人,只是不同人有不同的要求。

有一个问题,淫乱是不是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根据马太福音19:9节里,耶稣提到说,“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可见在淫乱的情况下可以离婚,但不是必须离婚,仍要以和睦为是。信徒与非信徒同符上述原则。所以你假设的情况,双方都为信徒,在淫乱情况下当然可以离婚,至于你说这里与保罗教导的“不可离婚”相矛盾,我觉得这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补充。另一处矛盾,因为你假定了双方都是信徒,而我说的是信徒与非信徒之间,非信徒若要离去,“不必拘束”,可以离婚,前提不一样,谈不上矛盾。

另离婚后能否再嫁?基本同意你的看法,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人性软弱,很难想象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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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着光/守望 发表于 2016-6-16 23:01
“不可离婚”对基督徒来说是主的命令,违背了自然就是犯了淫乱的罪,而对非基督徒来说有没有效力?就像对 ...

我说的“婚姻”、“离婚”概念和你说的的不一样, 你说的是婚姻形式和与分,我说的是婚姻的实质不可分,除非一方死亡。

婚姻的形式是可以”分开“的,如淫乱、家暴、一方主动离婚等等都可以导致婚姻形式上的结束,也就是保罗所说的“离开”。除了身体的死亡,不管什么原因,人即使“离开”从前的婚姻,也不能再嫁娶,否则就是“犯奸淫”。

虽然人的再婚导致“淫乱罪”,但是这人在教会中能不能领圣餐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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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xm0755 发表于 2016-6-16 14:22
妓女喇合,撒玛利亚妇人,法利赛人所拿的行淫的妇人!

外在的过犯不能阻断人与神之间的关系。

有没有一种可能性, 这个撒玛利亚妇人,并不是一个淫妇?
(是几年前就有的一个想法。领地大老 还记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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