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我的博文《远志明是罪犯吗?》贴出来之后,引起许多主内肢体的讨论,现将摘取主要内容转载于此,如有不当,敬请删帖)
远志明是罪犯吗?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年05月14日23:49:09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早在《生命季刊》发表“18位华人教会牧者联署发布《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之后,我就认为,这样的调查似乎欠妥,因为事过境迁,20年过去了,取证不易,再则,就是真有其事,也是重生前遥远的旧事了,旧事已过,都成新的了,如果旧事旧我依然,也只能是当事人柴玲和主耶稣看在眼里,别人都是雾里看花,只有他们才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敲打与修理。《生命季刊》虽然“喜爱公义,恨恶罪恶”,但在不明就理的情况下,这般行公义,很有可能陷入论断的罪恶之中。
然而最近,《生命季刊》在网页置顶的位置上,白底大号蓝字写下醒目的标题《我们可以邀请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讲道吗?》,读后,觉得不是滋味,于是码了这堆文字。
首先我们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远志明的“犯罪”。
“犯罪”,从人的律法上看,简单说就是违反刑法,具体就中国的刑法说,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个罪有人犯,有人不犯,少数人犯,多数人不犯。
“犯罪”,从神的律法上看,就是人偏离了神完美的要求,如箭射偏了靶心,这个罪人人都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生命季刊》所指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显然指的就是远志明违反了人的律法。然而,它的指控,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人的律法所认定的犯罪,是案件通过法律程序,经过法院认定且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的判决。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资格定人的罪,唯独法院能定罪,法院定罪之前,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所以,没有判决权的生命季刊,所认定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是不能成立的。
我认为,假若有一天,白色的大宝座前的终审,认定了远志明性侵案是真的,主耶稣也不会喜悦生命季刊先前的没有实据的判决。
这也是我写这篇博文的主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看见弟兄姐妹们,我更是这样,捕风捉影妄下雌黄武断判决的现象太普遍了,而且姐妹大大多过弟兄,姐妹被造就是具有语言上的优势,“三个女人一条街”。好多教会在流言蜚语的口水之中遍体鳞伤。
当然,“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提前3:7 ) 这“好名声”是弟兄姐妹们朝夕相处中眼见为实而认可的。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远志明是“犯罪又拒不悔改的人”,也就无法对他“能继续留在教会里”妄加评论。
另外,文中提到的,“试想,一个不悔改的人,还敢传讲认罪悔改的信息吗?”我想,除非神,我们都无法认清台上讲道的人,那怕是声名显赫的泰斗牧者,谁悔改谁不悔改?
神的话语以及神的工作,神可以利用任何现有物类表达出来,如虫、大鱼、驴、魔鬼,还有石头呢,“不要自己心里说:‘有亚伯拉罕为我们的祖宗。’我告诉你们:神能从这些石头中给亚伯拉罕兴起子孙来。”
我始终认为,神的道,不在于出自何方来自何口,而在于真假,这才是关键所在,而辨别真假唯一的标准是圣经!
个人感觉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月05月16日04:21:58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远志明是罪犯吗? 由 井中蛙 于2016-05-14 23:49:09
从个人感觉出发,我倾向于远侵案为真。因为柴没有加害于远的作案动机,柴通过了测谎测试。
我认可柴公开此案。因为只有她明白真相,从爱弟兄角度出发,她理应促进远的悔改。
除柴之外,任何团体和个人对此案的定论,都是缺乏证据的论断。18牧列出的作案地点,不是直接证据,不能推定远犯罪。“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在没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说是或不是,都是不负责任的。
现在的问题,如果远牧无罪,18牧就有罪,毕竟是公开毁谤。
送交者: 新歌 2016月05月15日20:47:3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远志明是罪犯吗? 由 井中蛙 于2016-05-14 23:49:09
18牧应该没有罪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月05月16日19:56:5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现在的问题,如果远牧无罪,18牧就有罪,毕竟是公开毁谤。 由 新歌 于2016-05-15 20:47:35
因为,任何团体与个人都有权提供远侵案的证据,18牧只是就柴的指控调杳取证而已.
但我不知道神是不是喜悦他们这样做.
远牧师信主以前犯的罪已经被主耶稣的血洗的洁白如雪了
送交者: YeSuShiZhu 2016月05月16日05:56:3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再照你的逻辑,难道远很早以前就同别人有性关系,难道也像你讲的 由 beiqian 于2016-05-1522:40:28
但是....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月05月16日20:10:51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远牧师信主以前犯的罪已经被主耶稣的血洗的洁白如雪了 由 YeSuShiZhu 于2016-05-16 05:56:33
按神的恩典真的是这样的, "远牧师信主以前犯的罪已经被主耶稣的血洗的洁白如雪了."
但是如果真的如所指的那样,远信主之后还有性侵情况发生,那就说明他信主之前的罪还没有悔改,悔改是洗罪的前提,没有悔改,他的罪只不过到天上才被耶稣的宝血洗净而一次成圣,那笔旧账会删去他许多的份的,他虽然得救,"人的工程若被烧了,他就要受亏损,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乃像从火里经过的一样。"
按你的逻辑,如果远志明无罪,那么指控远的柴就是有罪的吗?
送交者: beiqian 2016月05月15日22:26:44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现在的问题,如果远牧无罪,18牧就有罪,毕竟是公开毁谤。 由 新歌 于2016-05-15 20:47:35
很可能是这样的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月05月16日19:50:07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按你的逻辑,如果远志明无罪,那么指控远的柴就是有罪的吗? 由 beiqian 于2016-05-15 22:26:44
如果柴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远,只有胜诉与败诉的可能。
但是柴只在网上发布性侵一事,如果远上法院起诉柴侵犯人身权的荣誉权、名誉权,那么柴很可能败诉。
因为柴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远留在她衣物上的精斑。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栽在这。失去这个唯一的证据,柴就要败诉的。败诉之后,柴必须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一是公开在媒体向远赔礼道歉;二赔偿远所受的名誉损失费.
律法也有所不能及的,因为人有限的,法律只能依照证据判决。柴的证据不足,即使性案是真的,在世上受冤,只有到天上才得到公正解决。
犯罪也罪犯是不同的词。不要故意混淆视听。
送交者: 软弱 2016月05月15日19:18:41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远志明是罪犯吗? 由 井中蛙 于2016-05-14 23:49:09
首先,生命季刊的这篇"我们可以邀请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讲道吗?”的文章里一点也没提到远志明。
其二, 作为基督徒所说的犯罪往往是,“从神的律法上看,就是人偏离了神完美的要求,如箭射偏了靶心。”那么你如何一定要说生命季刊说的犯罪不是这个意思呢?罗马书3章20 节上说:"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但不是人人都是罪犯。如果犯罪就是罪犯,那么这句经文就可以改成"人人都是罪犯"。这显然不对。而生命季刊的文章中没有罪犯一词。请不要故意混淆视听。
“《生命季刊》所指的“犯罪而拒不悔改的”,显然指的就是远志明违反了人的律法。“搞同性恋在基督徒看是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但不一定是违反了人的律法。在基督徒看坚持撒谎是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但不一定是违反了人的律法。你这一句话逻辑并不成立。
其三,十八牧的调查报告上(https://www.cclifefl.org/View/Article/3900)列在第一的是 ”万润南,苏晓康证明,1989年在巴黎,舞蹈演员朱女士曾指控远志明对其性侵“。约翰福音8章17节”你们的律法上也记着说:'两个人的见证是真的。“按照这个标准,那么确实有舞蹈演员朱女士曾指控远志明对其性侵。那么远志明的否认就是撒谎,也是犯罪而拒不悔改的。这里远志明的否认是最近这事情,是信主以后的事情,不是二十年前的事情。
(而且万润南和苏晓康也不是教会的领袖,他们指证远志明不会是因为教会内部的权利斗争。他们当然更不是捕风捉影的姊妹。)
其四,“20年过去了,取证不易,”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没有读十八牧的调查报告,里面四个事件中后面俩个都是信主以后的,2013年的事件。十八牧那里有这些证人的具体资料。如何说是取证不易呢?如果远志明想证明清白,其实不难。就说最后那个法国姊妹的事件来说吧。只要他证明那一天他不在法国就很清楚了。只有他拿出他的护照查一下他的入境记录就可以了。或者他能证明他根本没有住过那个姊妹所说的那家旅馆,这个也不难。
其五,“再则,就是真有其事,也是重生前遥远的旧事了,旧事已过,都成新的了,如果旧事旧我依然,也只能是当事人柴玲和主耶稣看在眼里,别人都是雾里看花,只有他们才有充足的理由进行敲打与修理。
”日本兵强奸中国妇女只是他们和那些受害人之间的事?都是旧事,都已经过去了?主教导我们爱人如己。那么我们怎么能说只是当事人的事情呢?何况此事件除了柴玲,还有舞蹈演员朱女士,还有德国姊妹,法国姊妹。
一点回复
送交者: 井中蛙 2016月05月15日22:07:2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回 答:犯罪也罪犯是不同的词。不要故意混淆视听。 由 软弱 于2016-05-15 19:18:41
1、生命季刊的这篇“我们可以邀请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讲道吗?”的文章里一点也没提到远志明,但指向性很明显:从主内肢体看,恐怕绝对多数人认为这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就是远志明。从逻辑推理看,如:某些教会,竟然邀请犯罪而拒不悔改的“传道人”重新登上讲台,带领“分享会”、“音乐布道会”。指向远志明是一种必然结果,加上先前的18位华人教会牧者联署发布《关于“柴远事件”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就更充足了;
2、罪犯与犯罪虽然概念不同,但意思相同。简单解释,罪犯: 犯罪的人;犯罪: 人的犯罪。罪犯指人,犯罪指事。犯罪的这个人和这个人所犯的罪,只不过是角度不同而已;
3、其余的,无论是舞蹈演员朱女士,还是德国姊妹,法国姊妹。我认为,如果以法律为准绳的话,只有案件通过法律程序,经过法院认定且产生法律效力之后的判决,才是犯罪,这个人才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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