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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春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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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主义(Legalism)与超恩典主义(Hyper Grace),哪一个才是真福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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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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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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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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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发表于 2016-1-31 18:00
雅各书:
2: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2:11        原来那说“ ...

我找不到這一句經文,只有半句前邊是你的領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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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鸽姊妹 发表于 2016-2-2 10:22
我找不到這一句經文,只有半句前邊是你的領受啊

你问的那句话是由下面两节经文组合而成: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律法体现了神的标准和要求。神是永不改变的,神的标准和要求也是永不改变的,所以圣经说“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但基督徒和神的关系并非是律法的关系,而是爱的关系。我们与神之间并没有签订一份“律法”的合约,我们乃是在圣灵的带领下努力过一个讨神喜悦的生活。

打一个比方,你结婚了,你和你老公之间的关系是“爱”的关系,而非“律法”关系。维系你和你老公之间的感情靠的是“爱”,而非“婚约条款”。你知道他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你知道哪些事情他能接受,哪些事情他不能接受,你也知道他的底线在哪里,但这一切并非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在你们的婚姻里,你们双方乃是以“爱”来经营婚姻,不但不说会伤害对方的话,不做会令对方感到伤心难过的事情,反而是努力去做对方喜悦的事情。这样,爱就能达到律法所达不到的效果。倘若有谁结婚时签一大堆“婚姻合同条款”,那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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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约拿 发表于 2016-2-2 19:36
你问的那句话是由下面两节经文组合而成: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

哈哈哈謝謝弟兄故意問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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