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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转帖一些例子:
1、假设张先生于2013年12月获得年终奖金18500元,并发放当月工资3000元;
李先生当月月工资同样也为3000元,于年底获得年终奖金19100元。
请分析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按照当前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8500-(3500-3000)]÷12=1500,适用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
张先生税后所得为18500-540=17960元。
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19100-(3500-3000)]÷12=155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9100-(3500-3000)]×10%-105=1755,
李先生的税后所得为19100-1755=17345元。
李先生“多收了三五斗”,其税后所得却比张先生税后所得少。
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表”看,共有六个“盲区”,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真心希望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时能够合理跳过“个税盲区”,更好的完善纳税筹划,在不影响企业成本支出的前提下为员工增加实际收入。
2、我国国家政策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如果吸纳人数>35% ,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X < 35%之间 ,减半征收;
另一个方法就是,吸收残疾人再就业人数>35%,就可以改为福利企业,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免交,增值税先征后退。
这些就是利用了税收当中的优惠政策来进行合理避税。
3、大家都知道企业的构建模式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如某物资企业今年销售额92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14.076万元,[92万元×17%-(92万元×17%) × 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开后两个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6万元和46万元,两个企业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1.38万元,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2.696万元。所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如果可以考虑分割成两个不同的企业,来改变纳税人的主体就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现在再看:作为一个基督徒可以这样做吗?
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基督徒这样做很正常啊。
国家吃亏了吗?
国家税收,是指一个国家凭借其政 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形式和来源。
国家财政收入是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合理避税合法规避了减少了缴税,是藏富于民的,税负轻使得经济越活跃,经济良性发展国家就越多得税收的实惠,怎么能说国家吃亏呢,抽税、减免税、税收优惠是比直接奴役、剥夺更多得实惠的方式方法。
合理避税是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不是偷税、漏税,不是违法犯规,才能叫合理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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