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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救的基督徒还会失去救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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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督徒的救恩,总是引起争议。第一,救恩问题,尤其是神对人的预定和拣选,确实是奥秘,不是人的理性可以完全测透的;第二,人在现实中的经验是千差万别的,没完没了的有“特殊”、“例外”,不像教义那样纯净、和谐、统一。因此,人会思考,会怀疑。
改教以来,改革宗正统神学极力强调“一次得救,永远得救”:一个人若是真的在神面前悔改,接受耶稣基督为救赎主,并立志过一个遵行主旨意的生活,他就得救了,而且神会保守他直到永生,不会再沉沦。即使他在悔改以后的日子里,仍可能软弱或犯罪,但他已经是一个得救的人,不会下地狱。
但是,自古以来,教会历史上不断有声音出来,质疑传统上对神的预定和拣选的理解,认为有太强的“宿命论”色彩,太无视人的自由意志,甚至“剥夺”了人的自由选择。
当代神学界也提出各种的对神的预定和拣选的解释,希望能够规避“宿命论”之类的指责。其中一种神学解释,是从位格与位格的关系角度,把神的预定、拣选理解为位格与位格之间的“关系性真理”,而不是“命题式真理”。从位格与位格的关系入手,确实有其神学解释的优势,既能兼顾到神与人的关系中的互动,又能凸现神与人之“约”的动态过程。就像婚约一样,如果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执意要破坏婚约,一定要背弃婚约,那么,婚姻确实有可能破裂;同理,如果神救了一个人,这个人虽然真实地得救了,但他作为有位格的人,有自我选择能力的人,若一定要背弃神,执意要放弃信仰,那么,从神的角度看,似乎也只能任其离开神人之“约”的关系,任其沉沦或失去救恩。(参考李锦纶《道成肉身救赎源》第十七章)
根据这个理论,人得救以后,还是有可能失去救恩。那么,究竟是不是这回事呢?此中关键,乃是如何定位人的自由选择或自由意志,在神的救恩中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正统的宗教改革神学的共识,人的自由意志并不能使人得救。从逻辑次序上讲,人是先“重生”后“悔改”——是圣灵苏醒了人的灵魂,使人意识到自己的罪,意识到自己的不能自救,才寻求神的拯救,才在“被动”的引导中“主动”地悔改,归向基督。人堕落后,人的自由意志并不能使其主动归向神。同理,在人得救以后,圣灵内住到人的心中,不再离开他,使他获得永生,而且从本质上改变了这个人的生命,使这个人不但在神面前被算为无罪(称义),也使这个人在神的恩典中成为“新造的人”,经历生命的本质转变——虽然他的自由意志还可能使他偶然犯罪跌倒,但是,自由意志同样不能使其脱离神的救赎、沉沦到基督之外。因此,根据改革宗正统神学,人的自由意志,既不能使人得救,也不能使已经得救者再沉沦或失去救恩。
还是回到圣经。其实圣经涉及以上问题的经文有很多,这里仅挑选几处有代表性的。
《以西结书》36:26、27——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
《哥林多后书》5:17——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
根据旧约先知所讲,神要为自己的百姓除去石心、换上肉心;根据新约使徒所讲,若有人在基督里,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说明得救者“在基督里”、“在圣灵中”要经历生命本质的更新,不但是因信得着“归与的义”(imputed righteousness),而且藉与基督联合得着“注入的义”(infused righteousness)。因此,真正“在基督里”的得救者,其救恩是否“可逆”,真得救的人是否还会沉沦?本人依据圣经而确信,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圣经的神学立场,如保罗在《加拉太书》所表达的,神既使人“称义”(declared righteous),也使人“成义”(made righteous)。“称义”是透过基督,“成义”是透过圣灵。救恩其实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不是在一个瞬间就全部完成了的,乃是神要救一个人,就救他到底。在一个得救者那里,他的自由意志已然被纳入到神的救赎恩典之中,已经不可能脱离神的救赎恩典了。换个角度讲,如果一个人确实“脱离”了神的救恩,那么只能说明一件事,他根本未曾真的得救。
在旧约中,神确实对以色列人一次次发出呼唤,叫他们悔改,以免受管教;在神与神的百姓之间,有着极为丰富的“互动”。神与其立约的百姓乃至地上列国之间的“互动”,是神藉先知发出警告,百姓若听了警告,从罪恶中转回,神就相应地“转意”不将原定的刑罚实施在百姓或列国当中;或者神本来要祝福以色列百姓或某一国家,但神的百姓或某一国家犯罪大大得罪神,神就“转意”不再祝福,乃是施与刑罚和管教……这样的“互动”似乎说明了在神的“约”的范畴里,仍有动态变化的可能。但是,这类“互动”是在历史层面上的,在行为层面上的,却不是在救恩层面上的。在救恩层面上,是神的拣选、预定和人的因信得救;在行为层面上,则遵循“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的行为律(加拉太书)。这显然是两回事,两个层面的问题。因此,神未必会因为以色利人的犯罪,而不再救赎他们;神也不会因为外邦某国行得好,而赐予他们永恒的救恩,因为外邦人在旧约时代是在诸约之外、没有指望、没有神(以弗所书)。
还有,救恩的教义和基督的工作是不能切割的。“一次得救、永远得救”所强调的,不仅是救恩论,也是基督论,是对基督工作的肯定。人的救恩若没有保障,会导致对基督十字架救赎工作的质疑。十字架的救恩是完美的、完全的、完整的、永远的——爱是永不止息,没有什么能使蒙恩的罪人与基督的爱相隔绝,即使得救者的自由意志也不能!经历了十字架救赎的人,已经“不可能”失去救恩了。尽管他在今生仍可能犯罪;然而他已经是属神的人,带着耶稣的印记、圣灵的印记,神的恩典不会离开他。
至于婚约的比喻,从位格与位格的关系角度看,确实有一定道理。不过根据圣经,神以婚约来比喻神与自己的百姓的关系,这婚约已然是神永恒不变之恩典的“外化”,成为彰显恩典的“记号”。即使从人的角度看,人与人的婚约有可能破裂,也真实存在许多破裂的实例;但从神的角度看待,从恩典的视角来分析,神所主动建立并维持的神人之间的“婚约”关系,是不可能破裂或被毁坏的。耶稣在福音书里,面对法利赛人的提问,曾对“休妻”的话题予以说明。
《马太福音》19:8、9——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但起初并不是这样”,这句话意味深长,说明在神设立人的婚姻关系时,神的心意在于,神圣的婚约绝不可违背。因为婚约关系象征着神与人的关系,从属灵的象征意义来看,神是其百姓的“丈夫”,神的选民、基督的教会是神的“妻子”,神人之“婚约”是不可毁坏的,神所立的“约”、神的应许、神的拯救是一定要成就到底、完全实现的。即使人的婚姻常有破碎的实况,却不可把人的婚姻的不完全,投射到神与人的“约”上。信实的神绝对不会“背约”。
《何西阿书》1:2——“你去娶淫妇为妻”;3:1——“你再去爱一个淫妇”。
先知何西阿那读来令人扎心的婚姻故事,是神的特殊的启示,藉着对“淫妇”的爱,神显明了对世人的爱,对本来属于自己,却总是悖逆、顶嘴、硬心、犯罪的百姓的爱。“淫妇”象征背道的以色列民,也是对古往今来所有属于神却常常得罪神的天国儿女的形象刻画。但是我们的神不嫌弃我们,神知道我们是“淫妇”,仍然“娶”我们,神看见我们有罪,仍旧“爱”我们,呼唤我们深深悔改、诚心归回。因为挂在木头上的耶稣基督承担了世人犯罪的咒诅与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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