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楼主所在的教会是家庭教会,首先要坚守神的道同时还要用法律跟他们讲道理,特从舍禾 前辈的文章中截取了一些对家庭教会有用的相法律 条文供楼主参考,愿神保守属他的教会,阿门!
不登记的法律依据
我们的做法不是盲目的,无知的,而是有法可依的!
(1)公民有和平聚会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1982年3月31日中央19号文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许诺: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家庭教会的聚会活动应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太18:20 徒2:46 罗 16:5)。
还有,有些人经常误认为我们的聚会是“非法聚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有关条例来处理。
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其实,国家法律法规当中根本不存在“非法聚会”一词,只有“非法集会”一词,而非法集会的罪是要够上条件的,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知道,我们的聚会不是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也没有“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或是有“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等等。
(2)不参加三自的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家庭教会主张政教分离,这没有与法律产生冲突,同样,我们也不接受强迫所有的教会都得加入三自或到三自教堂聚会,这一样是不尊重信仰自由的原则。另外,我们评论三自不能算是罪,最起码我们是在履行我们的“监督权”和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据国务院对宗教自由的解释,我们可以不参加三自,每个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三自充其量算是个教派,而他的新派神学是有背于圣经的,我们完全可以与信仰不相同的“三自”分开。中国宪法也承认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基督徒有结社的自由,即可以组成自己的教会。
(3)不登记的法律依据
家庭教会被“三自”称为不合法的,原因是堂点没有登记。但事实告诉我们,有没有登记不是划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我们可以不用登记,同样是合法的。在这一点上,家庭教会吃得亏是最大的,所受的损失也是最令人心痛的。
如果我们的聚会触犯了《治安条例》或是《刑法》,那么我们是非法的;而要实现登记,家庭教会的条件还不符合,因此,我们不属于登记的范围,也不属触犯法律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形,国家的决定是给予“临时登记”,或是“暂缓登记”,如果是家庭教会,国家则明确规定,不用登记,法律依据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第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在登记与触犯法律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而由于“三自”的控告,以及政府人员的乱权,不是删除了中间环节,就是把第一、第二环节搞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