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ygycdzr在2010-11-18 8:58:00的发言:
申 23:18 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原文作“狗”)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 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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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引用。
看这里:
http://www.jonahome.net/bbs/dispbbs.asp?boardid=12&Id=59760
恨恶罪是好的,但因此而错解经文则还是不行的。
楼主只要按正当合法的途径与手续转让店面,无论转给谁都是可以的。
但是楼主现在知道人家的店面是拿去做妓馆,因为这些生意是神所恨恶的,因而不愿意转让店面,这样的持守是可喜悦的,相信主也必纪念她,赐福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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