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的具体表现就是自由意志的运用,因此,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就是神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从终极的角度来说,神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就是神的主权与人的主权之间的张力。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张力时,我们最终还是要回到神的属性。并且最重要的,我们必要「让神为神」 (let God be God),而不是使神服在人的主权之下。
《圣经》与预定论
《圣经》中有关预定论教义的经文是凿凿有据的,以下是一些教导预定论的经文:
弗1:4-5,9,11,林前2:7,提后1:9-10,彼前2:8,徒13:48,罗8:29-30,帖前5:9,罗9:6-33。
虽然预定论有一些理性上的困难,但除非我们能够置《圣经》中这些明显教导预定论的经文于不顾,或我们能够给与充足的反驳,否则的话,我们还是要在理性的困难中接受这一方面的真理。
预定论的难题
以下笔者尝试给予读者对预定论所常面对的神学困难或疑惑作解答,以求帮助读者更进一步了解预定论。
神预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人灭亡,那是否表明神的公义与慈爱产生冲突?
神是爱。神是慈爱的;神也是公义的,这都是对的。公义而无慈爱,是野蛮;慈爱无公义则是滥爱(唐崇荣语)。因此公义要在爱中执行;而爱也要受公义的限制。
神若只有公义而没有爱,那么全人类都应当灭亡,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但因为神不单只是公义的神,也是爱的神,因此神在应该灭亡的全人类当中,拯救了一些人。如果神一定要拯救每一个罪人,才与他的慈爱相称的话,那在强调慈爱与公义的平等当中,已经因为过份强调慈爱而失去其平衡。有关神拣选某些人得救,而救恩却越过某些人,这不是慈爱与公义的问题,那是神主权的问题。若神有拯救「全人类每一个人」的义务,因为他是慈爱的神,那一方面这思想已经不能与神的公义相协调,另一方面,这思想也是出于堕落理性的思想。
保罗在罗9:11-24中谈论拣选这问题时,特别在罗9:21强调神的主权,而不是以神的慈爱或公义去回答这质问。
再者,太20:1-16主耶稣所讲「葡萄园」的比喻,从表面上看来主耶稣似乎不够公义,因为那一些迟来作工的也领同样的酬劳,但主耶稣却说,那不是慈爱的问题,而是主权的问题(太20:15)。
神若预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人灭亡,那么对那些没有听到福音而灭亡的不是很不公平吗?
有两个人 A 与 B 开车犯了交通规则,以致发生车祸。A 发生车祸时,因有救伤车经过,被救护员抢救后,活了过来。B 却没有得到救护员的抢救,死了。A 肇车祸,因有救伤员之救护,救回了这条命,是对的。但若说 B 死了,是因为没有救护员,那是错误的。因为造成 B 死亡的主因是他开车犯了交通规则,造成车祸,以致死亡。这只能归咎自己不能怪罪他人。罪人之被判死刑是因为罪的缘故,因此自己要负完全的责任。(唐崇荣例)
人得救必定是因为听福音信耶稣,那是肯定的,因为那是神命定人得救的方法(约3:16,徒4:12)。但人灭亡不是因为没有福音(没有救护员),而是因为人犯罪(犯了交通规则,以致发生车祸)。
《圣经》说:神不愿一人沉沦,愿万人得救,这段经文如何与预定论协调?
人灭亡,是因为罪,这是人灭亡的主因。而对那些神愿意拯救的人,神的救法乃是藉耶稣完成了一「因信称义」的途径。「。。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b)。按照一些解经家的看法,这段经文中的「一人沉沦」,或是「人人都悔改」并不是指世上的每一个人。因为这段的上下文乃是说「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这「你们」就是以下「一人」或是「人人」所指的;也就是《彼得后书》的读者,也因此是指所有神预定得救的人。这整段的经文若以这些解经家的观点来解释,可以这么说:「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这些被预定蒙拣选的《彼得后书》读者)不愿有一(个蒙拣选的)人沉沦,乃愿(你们这些蒙拣选)的人人都悔改。因为主若不耽延快快再来,连你们这些蒙拣选的人也没有悔改的机会,这是神所不愿意的。」按照加尔文的解释,「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是神的意愿(Desirative will),而不是神元旨中的定意(Decretive will)。
再者,若彼后3:9b「人人」是指世上的每一个人,而我们在实际的情况中知悉没有每一个世上的人都得救,那是否说神有不能完成的意愿呢?而这意愿不能完成,是因为神的「全能」不是全能吗? 或神的全能与神的「意愿」有其不能协调的距离呢?从神的属性而论,相信「每一个人都是神所要拯救的」有其逻辑性的困难。
神给人自由意志,难道他就没有使用自由意志去拒绝教恩的自由吗?
是的。但是这问题问得太消极,好似预定得救是件极可怕的事。故不是没有拒绝救恩的可能性,而是应当比较积极的说:是因为神的预定,人才有选择救恩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要把什么是「真自由」,什么是「不自由」先作一个区分,以免产生观念的混淆(请参看第二章《神的主权与神的自主性》)。人之能对某种事物作选择,而这选择的果效是善的,这选择的能力,才叫「真自由」。相反的,一个人若有能力去做一些的选择,但这选择的果效却是恶的,那这选择的能力,并不能称之为自由,而是「不自由」。例:一个人若去选择吸毒,但却因此被「毒瘾」所捆绑,未能有「不吸毒」的自由。那么这种的自由即不是一种「真自由」。同样的,一个人若拒绝救恩,却因这所谓「自由选择」而不能再从其果效中自拔,那这即不可能是真自由。至于神为何预定一些人得救,而一些人神的恩典则越过他们,我们只能说我们不知道。但由保罗在罗9:19-21所述及的,我们知道那是神的主权。
即然神预定谁得救,谁沉沦,为何我们又要传福音呢?
神预定一些人得救是对的;但神却没有预定人沉沦。对于那些没有得救的人,我们只能移说神的恩典越过了他们。
神预定了一些人得救,但却莫忘记神也定下了这些人得救的途径乃是透过听福音的方法。但要听,必要有人传(参罗10:9-17)。而这传福音的托付,神并没有交给天使或其它的受造物,乃是在太28:16-20 的大使命中交付给我们。既是神的命令我们就要去遵守。马丁路德曾经对神的命令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如果神要我吃粪的话,我也会去吃的。」这句话所给我们的信息乃是说,我们对神的顺服是绝对的,也是超理性的(不是盲目的,因为这命令是来自一位有智慧,有理智的神)。
再者,神并没有把谁预定得救,谁会由救恩中失落启示予任何人知晓,因此我们的责任只是遵行神的命令,去传福音。。。。(完)
节选自李建安博士《归正神学精要 -- 神主权之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