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难得糊涂在2010-5-20 12:18:00的发言:
其实马太福音中这么提及的时候,都是指的犹太人的口传律法。。。
嗯。 (下面这两段话,抄别人的[em223])
当时,解释律法者是那些文士和法利赛人。他们从律法的原则中,推论出成千上万的规则和条例来。这些文士的诠释只是用口传述下来,并没有明文记载。我们可以从第三世纪的一本摘要,就是米示拿(Mishnah)看得出它何等冗长 - 包括了六十三种不同律法,英文就有八百页之多。犹太学者后来为了解释它,又编了一本注解,就是他勒目(Talmuds),共有十二卷。
文士诠释律法条例的时候,注意的只是下定义,如律法说当遵安息日为圣,这一日不可工作,他们就问:什么叫做工作?然后就列下一大串琐碎的规则条例。来到执法时,犹太公会或地方长老会注意的只是外面可以看到的、不按规则的越轨行为,他们不在意人的心思意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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