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哥圣经解释宣言
“确认与否认”条文
第一条 我们确认: 《圣经》的权威是准则规范的权威,是神本身的权威,由耶稣基督(即教会的主)证实。 我们否认: 区分基督的权威与《圣经》的权威或将两者视为对立相抗,是合理的。
第二条 我们确认: 正如基督是同一位格具神人二性,所以,《圣经》是神的话以人类语言说出,二者无法分开。 我们否认: 《圣经》的屈尊(使用人类语言)必使之犯错误;正如我们否认基督的人性(在其降卑状态)必使他犯罪。
第三条 我们确认: 耶稣基督的位格和工作,是整本《圣经》的中心、焦点。 我们否认: 任何拒绝或者模糊“《圣经》是以基督为中心”的解经方法是对的。
第四条 我们确认: 默示《圣经》的圣灵,今日藉着《圣经》作工,藉其信息使人得着信心。 我们否认: 圣灵会教导人任何违反《圣经》的教训。
第五条 我们确认: 圣灵使信徒能正确使用《圣经》,将之应用于生活中。 我们否认: 若无圣灵的帮助,属血气的人能在属灵方面分辨《圣经》的信息。
第六条 我们确认: 《圣经》以“命题叙述”来表明神的真理,我们宣告《圣经》的真理是既客观又绝对的。 我们更确认: 任何叙述,若依照事实真相表白实情,就是真实的;不符事实的错误表达,即是谬误的。 我们否认: 因《圣经》能使人有得救的智慧,就说《圣经》真理应依照“使人得救的功能”来界定。 我们更否认: “错误”被界定为“蓄意欺骗”。
第七条 我们确认: 《圣经》每一处经文所表达的意义,皆是单一的、确定的、固定不变 的。 我们否认: 承认此意义的单一,就排除其应用的多次多方。
第八条 我们确认: 《圣经》包含一些教训和命令,是放诸四海皆准、适用于所有文化和生活处境的;《圣经》也包含另一些命令,《圣经》本身显明它们只适用于特殊环境。 我们否认: 《圣经》的普遍命令与特殊命令,其区分是由文化和处境因素决定的。
第九条 我们确认: “释经”(历史上用来指“解经的规则”)一词,可切实地用来包括所有与“解释《圣经》”有关的认知过程,即《圣经》启示的意义,以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我们否认: 《圣经》的信息,是由解经者的看法衍生或独断的。 因此,我们否认:《圣经》作这与解经者的“视野”会“融合”到一个地步,以致使经文所传达给解经者的信息,最终不是由《圣经》本身表明的意义所掌控。
第十条 我们确认: 《圣经》以文字传达神的真理给我们,使用了许多不同的文学体裁。 我们否认: 任何人类语言的有限之处,使得《圣经》无法实切地传达神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我们确认: 《圣经》经文的翻译,能跨越一切时空和文化的界限,传达对神的认识。 我们否认: 《圣经》经文的意义和其写作背景的文化,紧密连接到一个地步,使其它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无法明白同一意义。
第十二条 我们确认: 在每一文化处境中翻译与教导《圣经》,只能使用那些忠于《圣经》教训内容的“功能对等”的用词。 我们否认: 在翻译与教导《圣经》时,可以使用不合乎“跨文化传播”需求的途径,或歪曲《圣经》意义的方法。
第十三条 我们确认: 认识《圣经》各部分的文学分类(形势与体裁),是正确解经的基本要素;因此,我们重视“文体分析”,视其为研究的学科之一。 我们否认: 在研究《圣经》叙事纪录(讲述历史事实)时,可将否认其历史性的“文学类型”强加其上。
第十四条 我们确认: 《圣经》记载的事件、谈话、言论,虽是以适切的文体形式作多样化的表达,然而都是以历史事实为根据的。 我们否认: 《圣经》记载的事件、谈话、言论,有任何地方是《圣经》作者自己猜想杜撰、或沿用人云亦云的传统资料。
第十五条 我们确认: 解释《圣经》必须按照其文字(即正常)意义。文字意义是指“文法与历史”的意义,即作者所表白的意思。根据“文字意义”的解释,必会全面地考虑在经文中出现的所有“话语喻象”和“文体形式”。 我们否认: 在处理《圣经》经文时,可将经文本身的“文字意义”所不支持的意思加添于上。
第十五条 我们确认: 解释《圣经》必须按照其文字(即正常)意义。文字意义是指“文法与历史”的意义,即作者所表白的意思。根据“文字意义”的解释,必会全面地考虑在经文中出现的所有“话语喻象”和“文体形式”。 我们否认: 在处理《圣经》经文时,可将经文本身的“文字意义”所不支持的意思加添於上。
第十六条 我们确认: 应使用正当的鉴别方法,来决定正典经文及其意义。 我么否认: 可用《圣经》批判学的任何方法,来质疑《圣经》作者所表白的意义或其它《圣经》教训,怀疑其真实性或整全性。
第十七条 我们确认: 《圣经》是合一的、和谐的、前后一致的;并且宣告:《圣经》本身正是最佳解释者。 我们否认: 解释《圣经》时,可用一段经文来修正或反驳另一段经文。 我们并否认:《圣经》后期书卷的作者,引用或参照前期书卷经文时,会作出错误的解释。
第十八条 我们确认: 《圣经》对其自身的解释,每次都是正确的;对于自身经文(都是经由默示写成的)的解释,从未偏离其单一意义,而是解明之。先知的话,其单一意义包括(但不局限于)先知本人对这些话语的了解,也必定包含了神所要启示的,即这些话应验成全时所见证的。 我们否认: 《圣经》的作者们,每次都了解其所写的话语的全部涵义关联。
第十九条 我们确认: 解经者在解释《圣经》时,其原有先存的看法,应符合《圣经》的教训,并且要接受《圣经》的纠正。 我们否认: 应要求《圣经》配合解经者先入为主、不符合《圣经》本身的看法,例如:自然主义、进化论、科学主义、世俗人文主义、相对主义。
第二十条 我们确认: 既然神是一切真理的作者,所以一切真理(《圣经》所记载的和没有记载的)都是一致与整合的;《圣经》论到自然、历史或任何其他领域时,所说的都是真实的。 我们也确认:《圣经》之外的资料,有时是有价值的,可帮助我们更清楚明白《圣经》所教导的,已改正我们错误的解释。 我们否认: 《圣经》之外的看法,可用来推翻《圣经》的教训,或比《圣经》更为优先。
第二十一条 我们确认: 特殊启示与普通启示的合一,因此,我们确认《圣经》的教训与自然界的事实证据是和谐的。 我们否认: 任何真实的科学证据,可能与任何《圣经》经文段落的真义有不相符合之处。
第二十二条 我们确认: 《创世纪》1-11章全是事实,正如《圣经》其他部分都是事实一样。 我们否认: 《创世纪》1-11章是神话;我们也否认:有关地球历史或人类起源的科学假说,可用来推翻《圣经》关于“创造”的教导。
第二十三条 我们确认: 《圣经》是清晰自明的,特别是它论到“从罪中得拯救”的信息。 我们否认: 关于救赎的信息,《圣经》所有的经文都是同样清晰或具同样分量。
第二十四条 我们确认: 人们对《圣经》的了解,并非需要仰赖《圣经》学者、专家的意见。 我们否认: 人们应当忽略《圣经》学者专业研究《圣经》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我们确认: 要充分传讲神的启示,及其对生活的适切应用,唯一的方法是视《圣经》为“神的话”,忠实讲解其经文与内容。 我们否认: 传道人可在《圣经》经文之外,从神得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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