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与恩典
普世宗哲的人本血脉以戒律为救法,其实戒律只是面镜子仅反映人的罪性,并不是救赎的补充,仅能叫人离开罪恶。只有基督才能救人,人不能凭行为得救。圣灵是把人向从心灵根处的罪性彻底改变过来,唯独基督、因信称义才是普世的绝对真理。
陈 终 道
「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
本节经文把神赐律法与恩典的两大步骤之先后说得很清楚。摩西所领受的时代使命是将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选作世人样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则由主耶稣亲自显明。这「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
一、律法与恩典的混淆
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极端的无律法主义;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却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他们把神的恩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的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
但在这方面最难分辨的错误,却是以为未得救先是凭恩典;得救以后是靠行律法。这也就是加拉太教会所犯的错误。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他们已经知道得救是凭恩典;但在他们得救以后,受了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为保持「得救」.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却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凭恩典,此后就要靠守律法维持「得救」了。其实这就是最严重的错误。
最像「对」的错,就是最可怕的错;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二、加拉太人的困惑
当时加拉太信徒最主要的疑问是:难道神律法的约可以废掉么?难道基督徒可以犯律法么?这不也是今日基督徒和传道人的困惑么?对这些疑难,保罗在加拉太书有很清楚的辩明(参拙作罗马书及加拉太书讲义)。凭恩典和靠律法而行善,是完全不同的原则。人若凭恩典得救而行善,他的行善是为爱基督的缘故;若是靠守律法得救而行善,是怕刑罚而行善。保罗严厉的责备加拉太人,顺从了别的福音。甚至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一9)。注意:加拉太人的错误,并不是拒绝了因信称义的福音,而是以为得救以后要再加上行为。但圣经却认为这是严重的错误。
三、律法分三部分吗?
那些主张基督徒得救后要守律法的,都把旧约律法很严格地分作三部分,就是:诫命、律例、典章。所谓诫命就是指十诫;律例是关乎宗教方面的祭礼、节期、献祭的规矩、敬拜的各种仪式等;典章包括以色列人社会中公共生活道德的规条。在当时实际应用上,是有这三方面的不同。但圣经对这三样有没有作那么严格的分别?我们可以从宣布律法的摩西和其他圣经人物看出,在他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作那么清楚的轻、重、久、暂的分别。
四“宣布律法的摩西怎样看律法?
最初经手宣布律法的摩西自己,就是把旧约的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虽然「十诫」由于另写在一块石版上称为法版,有代表全律法的意味,却跟律例、典章一样是整个旧约的「约言」(内容),它们的轻重久暂与旧约的整个「约」是分不开的。
1.旧约的设立
在旧约设立的时候,按出埃及记廿四章所记,摩西将神所吩咐的命令典章都说给百姓听,又把它写在「约书」上,然后献祭洒血在「约书」和百姓身上,于是旧「约」宣告成立。但注意这时十诫还未写在石版上,血(立约的主要根据)也不是洒在石版上,而是洒在约书上,而约书所写的主要内容该是出埃及记廿一至廿三章的典章和律例。虽然这样,旧约已告成立,因为摩西是把旧「约」看作一个整体。随后才上山,由神把十诫写在石版上,又宣布各种献祭律例,并领导百姓建造会幕。
2.诫命、律例、典章
摩西自己在提到诫命、律例、典章的时候,常把它们通称为「律法」或互相通用,不分轻重久暂。例如:
(1)申命记四章:全章屡次劝勉以色列人要「听从遵行」他所教训他们的「律例典章」(四1,5,8,14....),又要他们「传给子子孙孙,....又教训儿女这样行」(四9)。但在讲论这些律例典章中,又提起一、二条「十诫」中的诫命(四16,25),并没有把典章;律例哏诫命严格分开。
(2)申命记五章一至二节:「....我今日晓谕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可以学习、谨守遵行。耶和华我们的神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而五章下文所提竟全是十诫中的话,并没提到甚么律例、典章的内容。可见摩西是把诫命、律例、典章,看作整个旧「约」的内容,所以在讲起来的时候,互相通用。
(3)申命记六章一至二节:「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在所要过去为业的地上遵行,好叫你和你的子子孙孙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祂的一切律例诫命....。」注意摩西要以色列人的子子孙孙都要谨守遵行的是「一切」律例、诫命、典章,不只是十诫。
(4)其他相似的教训:此外,申命记中还有许多相似的教训,要以色人遵守「一切」律例、诫命、典章或整个律法书上的话:申七11/12,八11,十13,十一32,十二1,....廿八58,廿九21等,而从来没有任何暗示其中的某些部分是要永远遵守的,其余的却会废弃。摩西本人总是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的。
换言之,今日人若认为要守律法才能得救,就得守「全律法」(雅二9/10),不能一厢情愿,选几条自己认为可行的律法守守便可以得救。事实上那为我们守了全律法的,只有一个人,就是耶稣基督(太五17)。
五、合神心意的戴维怎样看律法?
戴维是一个敬畏神的君王,是以色列人引以为荣的一个好王。在他所写的诗篇中,就常把律例、典章、诫命....都看作是神的话,不作久暂轻重的分别。其中诗篇一一九篇更是屡次把诫命、律例、法度、典章、训词混杂运用。全都认为凡是神的吩咐他都要遵守,并不单独把「诫命」从律例、典章中分出来。而诗一一九篇一一二节说:「我的心专向你的律例(Statutes),永远遵行,一直到底。」戴维为甚么不提「诫命」,竟说是神的「律例」要永远遵行到底?可见戴维观念中对「诫命」或「律例」没有轻重久暂的观念,而是看作一个整体,犯了一条就是犯了众条。
六、成全律法的基督怎样看律法?
我们再从新约看耶稣对「诫命」的观念。有一个律法师来问耶稣,诫命中那一条是最大的。耶稣就回答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请注意:耶稣所引证的这两条最大的诫命,是引用申命记六章五节和利未记十九章十八节两节圣经,而这两处经节都不在十诫范围之内。可是主耶稣却说这两条是一切诫命中最大的,而且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的山上宝训里所引用的一些旧约的话,也显示祂把「律法」看作一个整体。例如,祂引用了十诫的话说:「不可杀人....」(太五21),又说:「不可奸淫」(27节),而下文三十三节却引用了十诫以外,记载在摩西律法典章上的话说:「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甚么誓都不可起。」三十八节又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这「以眼还眼」是引自出埃及记二十一章二十四节(参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主耶稣却在马太福音第五章里把这些十诫、律例、典章相提并论,放在同一地位上来讲论。可见主耶稣也是把「律法」看作整体的,没有把诫命、律例、典章分别轻重。
十诫虽然可以作为旧约律法的纲要,但它和其他律法一样,是为叫人知罪而设,不是为给人靠着得救的。
十诫全都是消极地说「不可....」,难道我们的神就是整天说「不可」的神?但律法的功用就是借着「不可....」使人知罪,却绝不是要我们凭守住了许多「不可」,来得神的喜悦。
七、精通旧约的保罗怎样看律法?
让我们再看保罗对律法的看法。使徒保罗所写的的新约书信,是救恩最清楚的辩证。请留心看加拉太书三章十节:「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注意保罗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所谓律法书上一切所记,当然不只包括十诫,也包括其他神的吩咐。如果我们得救,可以不常守别的律例,而只要守十诫的话,保罗的引证就该说凡不常照十诫一切所说的去行的,这人必受咒诅。但保罗乃是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如果得救只跟十诫有关,跟其他律法就没有关系,保罗在辩证律法与称义的关系时,必定引证十诫。可是使徒保罗所引证的,竟是在十诫以外的律法记载。如上文所引的经文是申命记二十七章二十六节,利未记十八章五节,这些经文都在十诫以外,可见保罗也是把旧约律法看为整体的(参罗十三8/10,林前九8,十四21,加三18/19....)。
八、雅各怎样看律法?
雅各对旧约律法的看法也是这样。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一节:「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雅各也像主耶稣那样引用「爱人如己」这句律法。雅各更突出的一句话是二章九节:「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不可按外貌待人」记载在申命记一章十七节,这是摩西劝勉以色列的审判官在审判人时,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分贵贱(另参申十六19),雅各却引用在劝告信徒不要重富轻贫方面,可见雅各观念中的「律法」不限于十诫,因为十诫中,并没有「不可按外貌待人」的诫命,但雅各布明说按外貌待人就是犯律法,是被定罪的。而且雅各还紧接着在第十节说:「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条。」
所以无论是旧约的摩西、戴维,或是新约中的主耶稣、使徒保罗或雅各,他们对旧约律法的观念,都没有把十诫、律例、典章,作久暂轻重的分别,而是把它们看为一个整体。谁要是遵守律法的话,必须遵守「全律法」,不是守律法的某一部分。所以,当我们明白神对于想要守律法称义的人的要求,并不是只守十诫(这是我们私自把它缩小了的范围),我们就自然知道自己是不能凭守律法称义的。那些以为人是可以守律法的,总是竭力把律法缩小到只守十诫的范围内,这样的把律法的要求减低,不是圣经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