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难于回复的话题,下文可供参考。
基督不断对离婚的谴责是众所皆知的:「耶稣对他们说:『梅瑟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如今我对你们说:『无论谁休妻,除非因为姘居,而另娶一个,就是犯奸淫;凡娶被休的,也是犯奸淫。』」(玛窦/马太福音19:8-9,请与5:31-32做比较,马尔谷/马克福音10:2-9,路加福音16:18)[19] 然而,保禄(保罗)也说,若一方犯了「奸淫」就构成离婚的条件,甚至,他也同意妻子可以离开丈夫(格林多前书/哥林多前书7:11),这样的观点,清楚显示出,新约并不将「无可解除性」理解为完全扼杀人类的「自由」。然而,「自由」也意味着可能犯罪或引起其它后果,最极端的后果就是将婚姻摧毁。
然而,新约圣经里找不到任何一个章节明白的宽恕「离婚」之后又「再婚」。保禄(保罗)不鼓励却允许丧偶之人的再婚,他对「离婚」后「再婚」的情况抱持负面的评价:「至于那些已经结婚的,我命令 --- 其实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就应该持身不嫁,或是仍与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格林多前书/哥林多前书7:10-11)
对于以上所引用的新约章节,教会如何响应呢?大多数的教父都跟随保禄(保罗)的教诲,不鼓励任何形式的再婚,即使是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也是如此。雅典的哲学家Athenagoras(他原是异教徒,之后皈依了正教),大约公元177年,写了一部基督徒的忏悔录,他可以称的上是古代教父们的发言人,他特别将离婚又再娶的男人称为「奸夫」,又说「他舍弃了第一个妻子,尽管她已经过世了,他还是一个虚伪的奸夫。」(PG6, col. 968)
然而,同时,教会不曾将福音内容视为「可以被人类社会瞬间接纳」的立法依据。福音被视为一个承诺,是一个天国将来的誓约,每个立誓者为了对抗罪与魔鬼都必须挣扎苦修,但是,这种誓约从来不曾成为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
因此,基督教的帝国一直将离婚和再婚视为正规的社会制度。基督教帝国的国王(尤其是君士坦丁、狄奥多西、查士丁尼),特地找了许多法律上的理由和情况使离婚和再婚合法化。这样的例子,我们不胜枚举。我们可以说,相对之下,他们采用了十分宽容的法律。双方应允的离婚,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接纳的,直到公元449年,狄奥多西二世才下令禁止,然而,公元566年,查士丁尼二世又恢复离婚的合法性,这个法令,到了第八世纪才被废止。在这段期间,若是有发生通奸、逆谋、蓄意谋杀、失踪五年以上、受到通奸的指控、其中一方曾许下出家修道的誓愿,则能够通融离婚与再婚。[20]
没有任何一位教父公然指责过这些帝国的法律与基督宗教违背。很显然的,双方的意见一致是无可避免的。像查士丁尼一世这样的帝王,就试着颁布由基督教所提出的法令,并且适当的采用主教与神学家的意见,将它系统化。在皇室的主张违反了基督教的正确性时,这些主教与神学家,常常与皇室对立。以下的例子就有提到这些情况:「在第一任妻子过世之后,不能再续弦」(St. Epiphanius of Cyprus, d.403)、「为了一个合法的动机,例如对方犯了奸淫或是其它错误行为,而与妻子(丈夫)分开的人,如果再娶另一个女人为妻,或是再嫁另一个男人,教会无法用圣言谴责他(她)也不能将他(她)排拒在外,然而,教会之所以容忍他(她)再婚只是想原谅他的软弱」(against heresies, 69, PG 41, col. 1024-1025A)。
有无以数计牧灵的劝谕,讲的都是离婚的罪恶,然而,现存的法律却容忍离婚,也将离婚视为「生命的现实面」,很显然的,在东方与西方,离婚也是普遍存在的。
这样的现象单纯只是一种仁慈或是屈服吗?绝对不是。在这段期间,教会仍旧维持遵守新约所启示的规范,没有任何例外:只有最优异的、独特的婚礼可以在圣餐礼仪中接受教会的祝福。
由上文可知,在丧偶之后的第二和第三次的婚姻,只能透过民法上的仪式来缔结,而且,再婚者也将被开除教籍一至五年不等,这也暗寓着忏悔的心情。在忏悔期过了之后,这对夫妻又会重新被教会接纳。对于离婚又再婚的人而言,忏悔期会加长至七年:「依据上主的教导,离弃了自己的妻子又娶了别的女人的人,必须蒙受通奸的罪名。教父们也立下严格的教规,若是有以上情形者,必须成为一年的『哀悼者』、两年的『倾听者』、三年的『跪拜者』,直到第七年才能再重拾信徒的身份,这样才有资格为上帝献祭。」(Sixth Ecumenical Council, canon 87)
诚然,针对每个离婚案例,教会为了辨明双方是否有罪,订出了许多规定,实际上,教会当中牧灵上的「处置」会比上文所描述的来的宽厚。然而,从教会对离婚后再婚的通奸者所做的分类(依据福音所提出的严格分类)可以看出,他们将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不能以信徒的身份站在教堂里,而是要在门外成为一名「哀悼者」、「倾听者」(只能在门口倾听教堂内关于圣经的教导,却不能参与圣事)、「跪拜者」(在某些仪式当中,只能处在跪拜区,不能以坐或站的姿态参与)。
教会不但不「认可」离婚,也不「授与」离婚。离婚被视为十分严重的罪过,然而,教会从不吝于给予罪人一个「新的机会」,如果他们忏悔的话,教会随时都准备好要重新接纳他们。
只有在第十世纪之后,皇帝颁布了法令全权处理证婚与登记等事宜(请参考本书第五章),使得教会不得不「授与」离婚。这种作法,只是为了不违反罗马帝国(之后还包括了许多国家)的民法。然而,在信徒们的心中,这样的作法抹灭了基督教教义中婚姻的独特性。无论是教会婚姻或教会所「授与」的离婚都不过是为了在形式上给予那些不合法的行为(从基督教观点来看)一个外在的正当性。
实际上,遵照圣经与教会的传统,我将建议我们的教会停止「授与」离婚(无论如何,透过民事法庭也可以裁定离婚),教会只要在民法的依据上,承认离婚的事实就好,并且当婚姻已经不复存在时授与再婚的资格。诚然,每一个特殊的案例,都要透过牧灵上的谘商与审查确定已经没有复合的可能性,而且,「再婚的允许」必须伴随着某种形式的忏悔(依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教会应该有权力依第二次婚姻的情况给予祝福。
这样的提案将会使教会的立场更加清明,并且给予祭司们一个机会,进一步实践谘商、指导、与心理治疗上的能力。
[19] 请留意,以「不贞」(πορνε?α)为理由而离婚的特例,只出现在玛窦(马太)福音当中。基督的言论毫不保留的禁止离婚,正如圣马尔谷(马克)与圣路加所言。
[20] 请特别参考查士丁尼法典,第22条法令(Novella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