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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论婚姻的益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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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婚姻的益处
奥古斯丁
  
  本篇及下一篇作品是为驳斥当时还残存的约维尼安异端(heresy of Jovinian)而写。圣奥古斯丁在《论婚姻与肉欲》(de Nuptiis et Conc.)第二卷第二章第二十三节提到这种谬论。他说:“几年前,约维尼安企图创立一种新的异端,于是说大公教徒喜欢摩尼教徒,因为他们与他相反,取贞洁(chastity)而舍婚姻。”在他的《论异端》(On Heresies,28章)里有这样的记载:“在我们时代,当我们还年幼的时候,那种异端从一个叫约维尼安的修士兴起。”又说大约在公元390年的时候,这种异端先是在罗马后是在米兰受到谴责,不久就被否决,消亡了。大主教西里西乌(Siricius)就这个问题给米兰教会写了一些信,圣安波罗修(Ambrose)就主持米兰会议(Synod of Milan)讨论,把答复寄给他。其实哲罗姆(Jerome)早已驳斥过约维尼安,但据说为了捍卫独身的优点,他把婚姻给彻底否定了。奥古斯丁认为在讨论贞洁的卓越性之前,最好先阐明婚姻的益处,免得也受到同样的指责或诽谤。
  本文大约完成于公元401年,不仅从《订正录》的顺序来看如此,而且从他始写于此年的《论〈创世记〉》里也可找到佐证。他在《论〈创世记〉》第九卷第七章里论到婚姻的好处,说:“这有三重好处,忠诚、子孙、圣礼。就忠诚来说,不会与婚姻之外的男人或女人偷欢;就子孙来说,充满爱心地迎接他,耐心地喂哺他,虔敬地培养他;就圣礼来说,不可破坏婚约,男人或女人离婚后即使为了生儿育女也不可再嫁。可以说,这就是婚姻的法则,有了这样的法则,就使生养成为合乎礼仪的事,把放荡纳入秩序范围之内。对此,我们在刚刚出版的《论婚姻的益处》里作了详尽的讨论,同时还区分了寡妇的自制和童女的美德,各有其不同的价值,所以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编者按:编者意识到带着盲目的好奇心阅读以下这样的作品是很危险的,所以恳请读者若是不能完全确定自己的目标是正确而圣洁的,就不要去浏览本文。同时千万不可忘记,要使关于圣洁的已婚状况的思想得到净化,所需要的绝不仅仅是避免与现代的高雅和矜持相冲突的主题。因此,认真注意到这一点,在整个题目里洞察到基督徒的职责所在,这样的人就必得坚固其心,抵挡得住邪恶的诱惑。
  而且,推出这样一篇作品似乎是必要的,它能消除无端地扣在圣教父们头上的污名——说他们把婚姻看作是不洁的,是对基督徒的玷污和贬低,几乎与摩尼教徒的婚姻观无二。没错,他们确实认为童贞高于婚姻,但如圣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是“两善之中的更善”,而不是一个是善,另一个是恶。
  在评价作品和作者时,必须考虑到写作的时代背景,不可把时代的需要看作是作者本人或者他的宗教的过错。也许为另一时代所写的作品能为我们提供指南,增加对当时环境的了解。早期作品的风格和方式已经蒙上了一层面纱,这多少影响了作品最初留给读者的那种新鲜和活力,但比起某种较现代的说话方式,它更有可能使读者自由地使用呈现在眼前的内容。愿读者能正当而谨慎地使用那样的自由,这样才会有好的阅读效果。
  1.因为每个人都是人类的一部分,人的本性具有一定社会性,还拥有友谊的力量,一种伟大而合乎本性的善,因此神决定从一人造出众人,好叫他们不仅通过种族的相似性,还要通过亲属纽带保守在自己的社会里。人类社会的第一种自然纽带就是夫妻。神造他们不是分别造,然后把他们联合起来,似乎把两个不同的东西合在一起;神造他们乃是从一个造出另一个,还在肋旁立有标记,表示她从这里出来形成,这是合一的力量所在。《创世记》2:21、22。因为他们是肩并肩彼此联合的,一同朝着同一个方向行。然后,有了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孩子是两性结合的唯一尊贵的果子,不是男女合一的果子。因为即使没有这样的两性结合,也应存在两种性别的关系,这是一种友好并真正的联合,一者管制,另一者顺服。
  2.对于第一对人(first men),神早已祝福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世记》1:28。然而,鉴于他们犯罪后身体成为必死的,而只有在必死的身体之间才有两性的结合,由此,如果他们没有犯罪,他们能繁衍后裔吗?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如果我们要一一检查,看哪一种更符合神的圣经真理,那得花很多篇幅,所以,我们现在没有必要对此详尽探讨,提出明确的观点。诚然,他们若没有犯罪,就不会有两性结合,但是他们是否会以另外某种方式生儿养女,从全能的造主得恩赐?因为他也是从无造出他们的,他能在童女的肚腹里形成基督的肉身,(甚至可以对不信主的人说)他能让蜜蜂没有性爱而得后代。或者许多事情都是照着比喻和奥秘的方式说的,我们对经上所记的话“遍满地面,治理这地”要从另外的意义上去理解,也就是说,是指生命和力量的完全和成就,因而对“生养众多”要理解为心灵的进步,美德的丰富,如《诗篇》里所说的,“你们要多多加增我的灵魂和美德”《诗篇》88:3(七十士译本)。。至于后代子孙,并没有赐给人,只是由于犯罪,此后就必然有死亡和离世。或者这两人的身体并没有一开始就造成属灵的,而是属血气的,好叫它借着顺服的功课在后来变成属灵的,得着不朽,不是死后得着。死是由于魔鬼的恶意引入世界的,是对罪的惩罚;乃是经历那种变化后得着——使徒指明了这种变化,他说:“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帖撒罗尼迦前书》4:17。——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第一对人的身体在最初形成时是必死的,但如果他们没有犯罪,就不会死。神曾以死来告诫他们,他甚至可以用伤痛来告诫,因为身体是容易受伤的,但若不是他们行了神所禁止的事,他们的身体连伤痛也不会受。因而,即使通过性的结合,使这样的身体得以代代相传,繁衍到某个数目,也不会变老,或者要变老,也不会有死亡,直到地上满了这有福的人口。须知,就连以色列人的衣服,神也让它们保持完好,四十年没有穿破《申命记》29:5。,更何况人的身体。只要遵守他的诫命,他更要让它们保守最幸福的性情,最稳定的状态,直到它们变得更好,不是通过人的死——那是灵魂抛弃身体——而是通过一种有福的变化,从必死的变成不死的,从属血气的变成属灵的。关于这些观点,孰是孰非,或者是否还有另一种或另一些观点可以从这些话里引申出来,这是需要花很长时间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3.现在我们只说,根据这种有生有死的状态——这是我们所知道的,也是我们被造时的状态——男女的婚姻结合是有一定益处的。圣经这样规定这种协议,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就不可离开丈夫再婚。同样,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再娶,除非妻子死了离开了他。因而,关于婚姻的益处,主也在福音书里有所证实,不仅因为他禁止人休妻,除非因为淫乱的缘故《马太福音》19:9。,而且因为他被请去赴婚宴《约翰福音》2:2。,所以有充分的理由问为何婚姻是一件好事。在我看来,这不只是因为生儿育女,还因为自然社会本身需要性别差异。否则,就老年夫妻来说,就不能称之为婚姻,尤其是那些失去了子女,或者不曾生育的人。事实上,就是老年人的婚姻也是好事,尽管男女之间的性的热情已经衰退,然而夫妻之间遵守贞洁之律,生活照样朝气蓬勃。越是良善的夫妻,就越早彼此协定要在性行为上守节,他们不是等到想做却没有能力做之后,无奈作罢,只能如此,而是在有能力做的时候就立志不做,这样的守节是值得赞美的事。因而,人要对荣誉、两性之间的彼此事奉保持良好信心,尽管双方的肢体已经衰弱,几乎像尸体,然而灵魂的肢体更好地联合在一起,贞洁也许是“慈爱”。一如既往,越能经受考验就越纯洁,越能保持平静就越安全。婚姻也有这样的好处,属肉体的或青春的纵欲,虽然是不好的,但婚姻可以把它真诚地用到生育儿女上,这样,婚姻的结合就不啻是把邪恶的情欲转化为某种善事。其次,经过父爱母爱的锤炼,这种情欲得到抑制,只是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蔓延。因为炽热的情欲之中加入了某种严肃性,当夫妻彼此结合时,他们记着自己是要为人父母的。(待续)

 

摘自《道德论集》(Moral Treatises)
[古罗马]奥古斯丁著 石敏敏 译

基督教经典译丛
 ISBN:978-7-108-03119-8
 开本:16开
 定价:41元
 版别: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09年5月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4.还有,夫妻之间彼此负有义务,即使他们在要求这份义务时多少有点过分放纵,相互之间的忠信依然是一样的。使徒对这种忠信赋予高度的权利,甚至称之为“权柄”,说:“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哥林多前书》7:4。违反这种忠信便被称为通奸,无论是受自己欲望的激发,还是接受别人的诱惑,任何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违背了婚姻协约,由此忠信破灭了。这样的忠信,即使是在属身体的事上,低级的事上,对灵魂也有莫大的益处,因而可以肯定,它应该甚至比身体的健康更可贵,就是我们此生的生命也包含在那里面。尽管与大量金子相比,一点糠秕算不得什么,但若能在糠秕这样的小事上也保持忠信,正如在大事上一样,那么忠信并不因为被保守在小事上而减少分量。当人把忠信用来犯罪的时候,我们若还称之为忠信,岂不显得奇怪?不论它是何种信心,如果行出来的行为也反对它,那就更糟了。唯有因此把它完全抛弃,才可能回到真正而适当的忠信上来。也就是说,纠正悖逆的意志,罪才可能得到改正。就如同有人因为独自无法实施抢劫,于是就找一个同伙共同犯罪,与他定下协议,一同干,共同分赃。但等到恶事做了之后,就把所得赃物独吞了,另一个就恼怒,抱怨说,他没有守信。然而,当他抱怨的时候,他应当想一想,他既然觉得那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守信用是多大的不义,那他自己岂不更应当过良善生活,守人类社会的信约,不可行不义,实施抢劫。当然,前者因为在两方面都是个毫无信用的人,必然被论断为更可恶的。不过,假设他对他们所行的恶事感到很难过,因而不愿意与一同犯罪的伙伴分赃,以便能把东西如数还给那被抢劫的人,那么谁能说他是无信之人?就是毫无信心的人也不能说他是无信的。同样,一个妻子若是破坏婚姻信约,却与奸夫守信约,自然是邪恶的,但如果与奸夫也不守信,那就更坏了。再进一步说,如果她忏悔自己的罪,摒弃一切奸淫之约和决心,重守婚姻的贞洁,那么我想,就连奸夫本人也不会认为她是失信的人,若还有谁认为她是这样的人,那倒是奇怪的事。
  5.人们常常提出的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男人不是女人的丈夫,女人也不是男人的妻子,他们走到一起,不是为了生儿育女,只是由于放纵情欲,追求性快乐,两人之间若有这种信约,男人不与别的女人有性关系,女人也不与别的男人来往,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可以叫做婚姻。也许这种关系可以称为婚姻,这不是毫无理由,只要双方有这种至死不渝的决心,而且如果他们虽然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走到一起,但也不拒斥,因而有了孩子也不会不欢迎他出来,更不会借用某种罪恶的手段不让他出生。但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或者其中一个不是这样,那我就不知道还能不能称之为婚姻了。须知,如果一个男人在一段时间对什么女人都有好感,直到找到另一个他认为可敬的、相配的人娶她为妻,那么在他心里他就是一个淫乱者,不是与他想要找到的女子行淫,而是与那听他谎话连篇、以便不娶其为妻的女子行淫。同样,她本人知道这一点,却愿意与那个与她没有夫妻之约的男人交往,当然也是行了不洁之淫事。但如果她对他守床笫之约,在他娶妻之后,自己也没有结婚的想法,于是准备完全禁欲,那么我可能不会轻率地称她为奸淫者。但人若知道她与某个不是她丈夫的男人有过性关系,谁能说她没有犯罪呢?再进一步假设,如果就她本人而言,与人发生性关系没有别的愿望,只是想要孩子,为此对无关生育的事虽然不情愿却仍然一一忍受,那么可以说有许多中老年妇女还不如她,她们虽然不能说是淫乱者,却迫使丈夫——大部分丈夫原是想要守节——满足肉体的自然需要,但不是出于生育的欲望,而是出于炽热的私欲,纵情利用她们的这种权利。然而,对她们来说,这件事,就是结了婚这件事,实在是件好事,正是因为结了婚,使欲望得到了法律的约束,不会无法无天地在野外肆虐。肉体本身是软弱的,无法自我约束,但婚姻的信约是不能解除的。肉体本身会受到纵欲的侵扰,但婚姻是贞洁生育的一种方式。尽管利用丈夫满足淫欲的目的是羞耻的想法,但除了丈夫不愿有别的性关系,除了与丈夫生儿育女,不为别人生养,这是可敬的。还有些男人不节制Saint Augustine,Treatises on Marriage and Other Subjects,p.16(Fathers of the Church,Inc.)译为 immodest。——中译者注到这样的程度,就是在妻子怀孕期间也不放过。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无论行什么放纵的、可耻的、卑鄙的事,都是人的罪过,不是婚姻的过错。
  6.再者,就肉体的情欲比较强烈的情形来说,使徒没有用命令来禁止它们,而是允许它们,除了为生儿育女之外也可以有性行为。尽管恶习驱使他们如此纵欲,但婚姻能防止他们做出淫乱或通奸之事。也不是说纵欲是因为有了婚姻,而是说因为婚姻这样的事可得赦免。因而结了婚的人彼此之间不仅有性关系本身的信约,就是为了生儿育女,这是人类在这必死状态中最初的关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还有担当彼此的软弱这种相互义务,以避免非法的性行为。因而,虽然一方喜欢恒常守节,但若不是彼此同意,就不可这样做。就此而言,“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哥林多前书》7:4。同样,男人求婚姻,女人找丈夫,即使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由于软弱和不能自制,两人一旦结合,就不能彼此否认,免得他们因为双方或一方的不能自制,在撒旦的试探下陷入可恶的淫乱之中。为了生儿育女的婚姻关系没有错;为了满足情欲,但只是与丈夫或妻子发生性关系,虽然有错,却情有可原,而通奸或淫乱那是致命的错误。就此而言,克制自己,不行任何性行为,实在是比婚姻中的性关系,也就是为了生育而发生的性关系更好的。也就是说,自制是大德,尽婚姻的义务也毫无过错,超越生儿育女所必需的性行为也不算严重过错,但行淫乱或通奸之事则是要受到惩罚的罪行。已婚者在求贞洁时要小心谨慎,免得为自己求更大的荣耀,却导致另一半被定罪。“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马太福音》5:32。婚姻之约意味着某种神圣之事的开始,就是分离也不能使之失效,所以只要丈夫还活着,妻子被他休弃,万一她与另一男人结婚,她就犯了奸淫;而休她的丈夫则是这一恶行的罪魁祸首。
  7.令我疑惑的是,如果妻子淫乱,就可以休了她;她既已被休,就可以再嫁。圣经在这个问题上引发了难点,因为使徒说,根据主的吩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也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哥林多前书》7:10、11。没错,若不是丈夫犯了淫乱,妻子不可离开他,与别人再婚,免得她的离开,使原本不是淫乱者的丈夫犯淫乱罪,她就是祸因。她也可能因为丈夫变得可以忍受,或者已经改过自新,而与他重修于好。但我不明白,为何妻子若是犯了淫乱罪,丈夫就可以休妻再娶,而丈夫若是淫乱者,妻子离开他却不可以再嫁。事实上,已婚男女的婚姻纽带非常坚固,虽然它是因为生儿育女的缘故连在一起的,但就是为了生育的原因也不能解除。尽管男人有能力休了不能生育的妻子,再娶一个女人生子,然而,这是不允许的。如今在我们的时代,遵行罗马的惯例,谁也不可结多次婚,不可有多妻的生活。可以肯定,假若丈夫或妻子离开淫乱的对方之后,丈夫可以再娶,妻子可以再嫁,那就很可能会生出更多的人口来。然而,既然神圣律法规定,这样做是不允许的,试想,有谁能比这律法教他更深切地知道,如此强大的婚姻之约究竟意味着什么?倘若它不是为人的这种软弱必死状态采取了某种更大的圣礼,只要人企图抛弃它,解除它,就会受到坚决的惩罚,若不是这样,我绝不会认为它会有如此巨大的益处。既然婚姻之约并没有因为离婚的介入而失效,那么夫妻就是分手之后,也仍然是婚约中的双方。也就是说,即使离婚之后,无论是妻子另嫁,还是丈夫再娶,都是与新人一同犯了淫乱罪。然而,除了在我们神的城中,在他的圣山上,其他地方关于妻子的情形并非如此。《诗篇》48:1。外邦人的律法不是这样规定的,这谁人不知,哪个不晓?在他们,只要离了婚,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都可以与自己所愿的人再婚,人不觉得这有什么冒犯之处。由于以色列人心硬,摩西似乎也曾允许类似于这种习俗的事存在,写休书打发妻子离开夫家,再嫁别人。《申命记》24:1。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休妻显然更多的是指责,而不是赞同。《马太福音》19:8。(待续)

 

摘自《道德论集》(Moral Treatises)
[古罗马]奥古斯丁著 石敏敏 译

基督教经典译丛
 ISBN:978-7-108-03119-8
 开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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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别: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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