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注释
另一方面,他给了我们一系列的注释,覆盖了新约的好一部分。他重要的注解有:使徒行传(1951,
1954),罗马书(1963),哥林多前后书(1971),歌罗西书(1957),和希伯来书(1964)。较小规模的注释有 马太福音(1970),以弗所书(1961),帖撒罗尼迦前后书(1953),约翰壹贰叁书(1970)和启示录(1969),还有士师记(1953)。他正计划写一本关于加拉太书的著作。
处理这些注释的模式之间各有不同,视乎注释书的目的而定。卜鲁斯在新伦敦圣经注释(新国际圣经注释)里的注释,可谓是他的代表作了;其格式允许他同时运用解经和描绘式的释经,来处理经文。他以连贯的描述来陈述他的材料,不懂希腊文的人一样能够理解,另外把技术性的东西放在详尽的页底注解中。故此,那些注释,对多层次的读者均有价值。
当卜鲁斯对使徒行传的技术性注释出版后,有的读者批评它太过偏重语言学、历史学,和太少神学的内容。那是说的中肯的,但是,卜鲁斯已经开始写新伦敦圣经注释(新国际圣经注释)里的使徒行传注释了,在其上给了神学问题适度的关注了。(页10)新约学术今天的风气(是健康的风气),是去着重各卷书的神学。毫无疑问,卜鲁斯完全接受这样的模式,他的注释也依循了这种模式了。
福音派解经
卜鲁斯表明了,以一种正面的福音派解经模式,来理解新约,能够叫人读懂它。毕竟,任何理解文章的方法,它的试金石是:到底这个理解是否源于该文章呢?是否文章的当然意义呢?疑惑是被加之于其上,而不惜委屈文章的原意呢?经文必须有自身的思路。比如,在布特曼Rudolf
Bultmann的约翰福音注释里,解经的前设基础是,约翰福音要以存在主义的思维来理解:故此,布特曼不断的表述:约翰的存在主义语言到底是什么意思。但是这种模式不能给予约翰公道;对于一部分的经文,它也许是可行的,但有些经文并不符合这种模式,所以这种方法就有问题了。(See
R. Schnackenburg,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St. John (Herder)
1964, Vol. I.)
与此相反,卜鲁斯的注释表明:新约是表达了不同的神学观念的。重要的是,他认为:在注释里表达永恒的神学信息、并表达对读者有直接意义的内容,是很恰当的。福音派对新约的理解,它的特点是:圣经是驾驭解经者的、并且叫解经者服于它的信息之下的。卜鲁斯表明,当人们诚实的理解新约、并恰当的关注到上下文、背景、和其它相关因素时,解经会直接的指向描绘式的释经。
无可否认,福音派常常遭到批评,说他们太草率的就把经文运用在自己身上了;他们不加思辨的就以为:古代的意识形态对今天依然有意义;更糟的是,他们以为新约里的主要信息,不需要后世的任何更正或改良。对于第一项批评,首先要指出的是,卜鲁斯本人并不忌讳提出这样的问题:今天该如何来理解新约呢?要不要用现代人的意识形态来重新解读它呢?在最近一篇文章中“希伯来书的宣讲修辞
The Kerygma of Hebrews”,他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了。(For
example, with reference to the heavenly intercession of Christ, Bruce writes:
‘If we translate this emphasis into terms less pictorial than those which the
writer to the Hebrews uses, we may say that the death of Christ, and the spirit
in which he accepted death, constitute an abiding force in the eternal order,
powerfully acting in defense of manki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Hebrews’,
Interpretation
23,
January 1969, 3-19, quotation from 9) )
而对于第二项批评,有人会质疑卜鲁斯会不会坚定的辩护说:新约是神给人的权威启示、它的权威是无可回避的呢?就此,这位福音派学者,既然已经表明了自己对新约的解读是有根有据的,他就有权利宣称说:新约的信息,必须以它自身的意识形态来理解。(页11)
这样,卜鲁斯就表现了福音派对新约的理解了。但现在我们也必须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他的研究工作。卜鲁斯向非福音派所陈明的那点,也需要向福音派陈明。他们必须领会到,他们的立场若要在世界上体现价值,他们也必须以学术的模式来表达。有了这样的洞见,意味着我们可能要放弃一些我们所珍惜的观念----一些在以前的年月中,被错误的与福音信仰连接起来的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