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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律法,“杀人”仅仅是个名词,其行为也不知道是不是罪。
非因律法,不知何为罪。
既然没有律法,就没有罪,没有了罪,自然就不见死。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没有律法,也就无所谓罪,因为人并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罪。“罪又活了”:神的律法让人知道自己是罪人,被判了死刑。所以我们基督徒要重生,就是脱离罪恶的权势(魔鬼的掌控)。这是翻译的问题,这类古怪的句式在圣经里很多的,呵呵。
其实《罗马书》第7章隐语了3个情况,亚当、保罗本人、旧约时代的犹太人。
楼主好好思想这3个人的情况,就能理解了。
罗3:20|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4:15|15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5:13|13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20|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罗7:7|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8|8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其实,保罗在罗马书的这句经文之前已经说到多次,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所以也就没有罪的工价,乃是死,所以,在没有律法的时候我是活着的,没被律法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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