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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论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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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奥古斯丁论说谎

郑仰恩

奥古斯丁写过两篇讨论说谎的文章,一篇题为《论说谎》,另一篇则取名《驳说谎》,前者从正反两面探讨此一问题,后者则是对说谎的全面反驳。值得注意的是,在论到像“说谎”这类伦理问题时,他往往从圣经经文的诠释中推论出伦理的立场,而较少使用斯多葛学派或新柏拉图学派的著作或论述。在这类论述作品中,我们看到在圣经诠释和伦理学之间既复杂又紧密的关系。

首先,在《论说谎》一文里,奥古斯丁指出,要讨论“说谎”的问题,我们必须先思考,是否可以接受所谓“诚实的、好意的、出于爱的谎言”。他先将“玩笑”排除在谎言之外,因为人若没有说谎的动机,就不算是说谎。其次,人所说的若是出于内心真实的信念或想法,那么即使其内容是虚假的,也不算说谎,因为人把假的东西说成真,且说的时候心无二意,也无骗人之心,可以称之为错误或草率,但不能算是说谎。事实上,说谎的实况可能是很复杂的,从逻辑上来说,人可以出于不让对方受骗的目的而说假话,相反地,也可以出于骗人的目的而说真话。奥古斯丁精确地指出:“如果谎言是指出于说假的意图而说出的话,那么立意说假并说了想说的话的人就是说谎,尽管他这样说是出于不让人受骗的目的。但如果谎言是指出于骗人的意图所说的话,那么前者没有说谎,说谎的是后者,因为后者尽管说了真话,却意在骗人。如果谎言是指有意弄虚作假,那么两人都说了谎,因为前者有意说了假话,而后者有意让人相信他所说的真话是假的。再进一步说,如果谎言是指希望说假话骗人的人所说的话,那么两人都没有说谎。因为前者说假意在使人相信真相,后者说真是为了使人信假为真。”奥古斯丁因而认为,人若知道真实可信的事物,且只在该说的时候说出来,并希望所说的能令人相信,那么“一切草率和谎言都将烟消云散”。

接着,他引用新旧约的一些例子(如撒拉、雅各、埃及接生婆、彼得和巴拿巴、保罗等)来证明说谎绝非上帝所容许的,并强调没有任何权威可以为说谎作佐证。他也反驳所谓“善意的谎言”的说法,因为若为了别人的利益或善意的动机可以说谎(或谓“只要有行善的必要,我们就可以说谎”),那同样的理由更会让人去行穷凶极恶的事,也因“说谎是可以正当的”而否定了教义本身的权威性。此外,他也驳斥其他以情节轻微或无伤大雅为由要让说谎言的人合理化,以“说谎为乐”的谎言家更是他谴责的对象。他区分了谎言的八种等级,从最严重的曲解教义开始,包括伤害人、混杂动机、取悦人、有助于人、保护人,到具有高贵动机的藏匿罪犯等。奥古斯丁的结论是,不管是基于宗教理论或一般常理,我们在教导和学习上都必须远离一切谎言。

在《致康塞提乌:驳说谎》里,奥古斯丁有力且斩钉截铁地反驳任何允许或包容说谎的论点,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或理由。他指出,“这样的主张岂不是叫圣洁的殉道者蒙羞”吗?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谎言都要憎恨之,因为所有的谎言都是和真理对立的,就像“光明与黑暗,敬虔与不敬,公义与邪恶,罪行与义行,健康与虚弱,生与死是截然相反的”一般。他甚至主张,身为真理的承载者和护卫者,“大公教会”的信徒若敢说谎,那将比异端分子说谎更“阴险恶毒”甚至“危险”。

奥古斯丁将说谎当作一个伦理课题来探讨,一方面强调伦理行为的原因、目的、动机的重要性,但也指明伦理行为本身应有其评判标准,不能仅以动机论是非,两者必须一并考量。不过,整体而言,他提出了三个解释经文的小准则:一是只要正确理解,没有任何经文可以让说谎的行为合理化;二是明显的说谎实例不应被仿效;三是只要关乎信仰教义,无论如何都不可说谎。


(《论说谎》和《驳说谎》选自奥古斯丁的《道德论集》,2009年5月。本书属于“基督教经典译丛”系列,由橡树文字工作室策划,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各基督教书店可以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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