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
離婚與再婚觀
《申命記》24﹕1-4﹕男人休了妻子﹐因為她不悅目。她再婚﹐第二個丈夫也因她不悅目而休了她。兩次的離婚﹐兩位丈夫的休妻,都是不合乎上帝心意的。可是﹐離婚在上帝眼中是那麼的嚴重﹕當第二個丈夫死後﹐第一個丈夫不可再娶這女人為妻。人再婚後﹐與前配偶和好再嫁/娶就不可能了。
若有基督徒犯了淫亂的罪﹐教會應按馬太18﹕15-18的四步驟來管教﹕
(一)私下面責;(二)帶一﹐兩個證人面責﹔(三)告訴教會﹔(四)開除會籍﹐把他當作外人﹐非信徒對待。若在第1﹐2﹐3步中﹐他悔改了﹐那麼他應與上帝﹐與配偶和好,也與教會和好。《馬太福音》18﹐19章要一起來讀。(一)基督徒不可(主動)
離婚。(二)基督徒若犯淫亂﹐教會應根據《馬太福音》18章的程序處理。(三)犯罪者若不悔改﹐另一方
(注﹕我們不要輕易用「無辜」這個詞)可以離婚。上帝從來沒有吩咐基督徒離婚﹐上帝從來沒有鼓勵基督徒離婚﹔在這個情況﹐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 到保羅書信﹐我們可以看見﹐《哥多林前書》7﹕10-11所教導的﹐與主的教導完全符合。基督徒不可彼此離婚。(保羅說﹕不是我說﹐是主說。)可是在7﹕12-16﹐
保羅處理另一種情況﹐是主耶穌在福音書沒有處理的。因此保羅說,「不是主說﹐是我說。」
(一)
基督徒的配偶若不是基督徒﹐那麼基督徒不可提出離婚﹐要與非信徒同住。(二)若非信徒要離開﹐那麼基督徒必須讓他離開(離婚)
。上帝吩咐基督徒要容許非信徒離婚(若後者要這樣作)
。在12-15節﹐保羅說﹐因為有基督徒在一個家庭裡﹐那些非信徒都成為
「聖潔」了﹗
從這些經文我們可以作出結論﹕
(一)
《馬太福音》18﹐19章教導我們﹐基督徒的基督徒配偶﹐若犯淫亂﹐而不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紀律/管教﹐基督徒可以離婚
(到那個地步﹐對方已經不是基督徒了)
。(二)《哥林多前書》7﹕12-15教導我們﹐當一個非基督徒向一個基督徒提出離婚時﹐基督徒必須容許離婚。在這兩個例外情況下﹐上帝容許基督徒離婚。
根據《哥林多前書》7﹕15﹐基督徒讓非基督徒離婚之後﹐可以再婚。這是第14﹐15節最自然的解釋。英文﹕在這些事上﹐我們不被捆綁。還有﹐在《馬太福音》19﹕9﹐主耶穌容許基督徒離婚﹐當對方犯淫亂﹐不肯悔改也不聽教會的管教時。基督徒若可以離婚﹐則可以再婚。這是這條「例外」的最自然的字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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