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时论(社会时评) 第388篇 人的生命值多少钱?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由于事故而引起人身非正常死亡,给其家属赔偿金的多少而引起的。 我们先来看一看死亡赔偿金的实际情况: 我们了解的最高死亡赔偿金,当数利比亚赔偿洛克比空难的赔偿金,按每个遇难者给家属1000万美元。共270人,总计付27亿美元。 而按照2004,5,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是指对60岁以下的人。对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年。在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包丽敏提供的资料,按上述《解释》制定的出的各地最高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深圳150万元,珠海102.17万元,上海94.8万元,北京93.45万元,汕头69.78万元。 但实际情况,2004年北京一次车祸,刘寰撞死一农民,法院判死亡赔偿金15万余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一件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有争议,因按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近30万元,而农村居民只能有15万元左右。重庆一次车祸,轧死三个女孩,其中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7万元,城市的为20万元。 而我国空难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按国家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0年为限。 据网上报道,江苏、河南、湖南、安徽、重庆等省市出台规定,减少城乡居民在死亡赔偿金上的差距,有的已使之相等。一般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视为城镇居民。 我们看到死亡赔偿金是随着一个城市(地区)经济的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的。在20年前,我国人均GDP约300美元,那时死亡赔偿金有3-5万元人民币就不少了。而现在我国有些城市人均GDP已经达3000-5000美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10000-25000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也就相应提高了。 我们列举了以上一些情况后,可以有什么结论呢? 1,死亡赔偿金的本质,不是命价。人的生命的价值是极其宝贵而无限的,是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圣经的诗篇116:15上说,在耶和华(上帝)眼中,看圣民之死极为宝贵。有人说,以钱来衡量生命,是对神圣生命的一种亵渎,是不无道理的。那么死亡赔偿金的实质是什么,应该是赔偿因亲人非正常死亡而给一个家庭带来的利益损失。 2,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就认为,要绝对做到‘同命同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死亡赔偿金必然会有差异。洛克比空难每人赔偿1000万美元,在我国是做不到的。 3,从思想上来说,也不能认为死亡赔偿金拿得少,就是命不值钱。如75岁以上老人只按5年计算,难道他们生命的价值只有60岁以下的人的四分之一吗?我们敬老爱老,子孙都认为老人是家中的宝,值得尊敬,应该尽孝。而只是因为他们已经接近人的平均寿命,一般地说,其经济负担较小,所以死亡赔偿金要少一些。 4,在同一个地区,应该尽量减少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力求做到相等。 5,我们不要埋怨生在发展中国家或后进地区,命不值钱;而要努力把经济搞上去,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了,万一遇到不测的灾祸,就可以得到更多赔偿金,让活着的亲人生活好一点。 6,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考虑适当地修改。 2007,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