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定义 不承认自己的罪人之常情(约3:19-20),而且会为罪狡辩(罗3:7-8)。约7:7耶稣说明自己被人弃绝恨恶的原因就是他指证人的罪。约8:45-46说明指出人的罪是有风险的。然而承认自己是罪人是得救的必由途径(约一1:8-10),能够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罪人本质也是传福音不可回避的工作之一。我们指出别人是罪人时往往不会得到认同,还可能造成误会矛盾或者仇视,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与人不愿认罪的本性有关,另一方面是我们没有把罪的概念给人说清楚。圣经说的罪和人们通常说的罪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异,超越了人们平常认识的罪。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区别。 1。绝对性和相对性。 人认识的罪都是相对的,指坏到一定程度才算犯罪,这是一种量的比较的概念,一般是用律法来衡量。然而律法会随着时代,地域,民族,传统而产生变化和差异,所以这种概念的罪是相对的。圣经所指的罪除了包括这种违反律法的罪,还包括绝对性的罪。绝对性的罪是指不能以神为标准的一种状态。神是永恒不变的,在他没有转动的影儿(雅1:17)。神的标准也是不变的,绝对的。神是全然良善,全然公义,是义和善的源头和本体,是绝对的无罪。当人和天使滥用自由,违背神的命令,远离神的时候,就离开了善和义的本体,从而产生了亏缺。这种亏缺是绝对性的,永远无法达到起初的完美,只有依靠与基督联合,重新归于神,用基督的血洗净我们的罪,用基督的荣耀遮盖我们的亏缺,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别的办法达到完美无罪,因此,圣经所指的罪更强调绝对的质的概念。从人的相对观念来看,也许自己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可以沾沾自喜,但是按圣经的看法,除了耶稣之外,人人都是罪人,没有一个可以在神面前夸口。 2。积极和消极 人指的罪都是积极的行为,是指做了不该做的事情,逾越了一定的界限。圣经所指的罪还包括消极的罪。消极的罪既包括该做的不去作(雅4:17),还包括不该做的没有能力拒绝(罗7:19)。 3。罪行和罪性 人常说的罪都是指言语,行为上的过犯罪行,造成了明显的破坏和侵犯。圣经所指的罪不但包括罪行还包括人里面的犯罪倾向。罪性的来源圣经没有明确解释,但是罪性的存在和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罪性在母腹里就有了,无人能幸免(诗51:5)。除了少数罪行是无意的过失,大部分的罪行都是人里面的罪性在外界环境引诱放纵或威逼压力下的结果。虽然人里面有良心与罪性相对抗,但是良心却经常象失灵的刹车器,屈服在罪性和外界的威逼利诱之下,使人产生罪行。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但接下来的教导却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苟不教性乃迁”说明人里面的罪性使人有天生的学坏的本能,学善却需要后天的大量的努力和教导。我们从小学习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也说明人性并非完全良善,而是受罪性的很大控制。 4。外在的和内在的 人们常说的罪都是指外在的积极的行动,是可见的,证据确凿的。圣经指的罪还包括内在的罪,如心思,意念方面的不善(太5:28,约一3:15)。人们可能言过其实,但事实上人外面的行为很多时候来自里面的动机(太15:9)。神是造成人心的,也是鉴查人心的,无论外在的罪行还是内在的恶念,在神面前都是显明的。神不会被我们为罪行和违背良心而辩解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和假冒伪善的面目所蒙蔽,欺骗。神更在乎里面的罪,在乎我们行为的动机,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因此,基督徒比别人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5。得罪人和得罪神 人指的罪主要是得罪人(包括自己),伤害了人的权利和利益,圣经认为更大的罪是得罪神,而且得罪人就是间接得罪神,因为人有神的形象(箴14:31,17:5)。得罪神包括不认识神,故意不承认神的存在和作为,不感谢神,不顺从敬畏神,甚至故意亵渎神,假冒神的名,还包括生活行为不遵照神的命令等等。 我们只要能对人讲清楚圣经所谓的罪的含义,就不会在指出别人是罪人时造成误会分歧和矛盾。愿圣灵赐给我们智慧能够更有效的传扬福音。 From:http://sotaonline.net/audio/G/SOTA-ST_02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