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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因为这个帖子已经跑题了,所以我原本不打算回复的,免得越扯越远。本来是《谈谈顺服》,你们看现在都扯到哪里了?
??其实这个问题以前早已有人问过:“圣经说不可杀人,那么基督徒可否当兵?若当兵而在战场上杀人是否犯十诫?警察若是打死罪犯是否算是犯了杀人的罪?”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无法提供完全准确的答案,只能谈谈圣经在这方面的原则。
??圣经虽然叫我们要用爱心待人,但按圣经的记载看来,基督徒仍是可以当兵的。因为:
??(一)圣经中所记载的第一次战争,是在创世记第14章,当时有四个王与五个王两大联盟而争战,其后因为所多玛蛾摩拉这一边的五王联盟打败了,以致亚伯拉罕的侄儿罗得也被俘掳去了,于是“信心之父”亚伯拉罕也被逼介入这场战争,他带着家里精练的壮丁381人追击四王的联军,将罗得救回,这些“壮丁”虽然不是国家的“兵”,但在当时部族时代来说,这些壮丁实际上就等于现今的“士兵”了。
??(二)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亲自吩咐摩西要数点以色列人的男丁,凡二十岁以外能打仗的人都被编成军队,这件事详细地记载在民数记第一、二章,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如果神把以色列人编成军队准备打仗,则基督徒当兵应该是可以的。
??(三)新约使徒的书信中,常教训信徒对国家应尽当尽之义务,如:
??罗马书13章1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下文7节又说:“......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兵既是国民对国家当尽的义务,基督徒当兵当然是可以的。
??讨论完了以上三点,我们再来讨论如果基督徒当了兵,在战场上杀了人,是否犯杀人罪呢?这问题其实不单是基督徒的问题,乃是一切当兵的人的问题。我们应当留心当初神藉摩西颁布十戒时,曾否应用在国与国之间的互相击杀方面,或是只用于民间的社会道德方面,便可以知道“十戒”究竟是神赐给以色列人百姓彼此之间的道德律,或是给他们作为国家对待邻国的典章。我们就可以知道士兵射杀敌人算不算犯十诫了。
??就在摩西颁布十诫之前不久,便曾引领以色列人和亚玛力人争战(出17:8~16),在颁布十诫之后,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边界迦低斯时,曾因听闻探子报的恶信大大怨言而受神的重罚。那一次受罚的主要原因,不是攻击敌人,乃是不敢向前攻击敌人(民13:31,14:1~12)。此后,在他们飘流旷野的38年之中也打了不少次仗,杀死过不少敌人。但摩西从来没有一次认为那些击杀敌人的士兵是犯了十诫之罪。倘若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通用在战场上之士兵的,怎么宣布十诫的摩西丝毫不觉得他自己违犯了自己所曾宣布过的十诫?而且以后还一再重复地宣布十诫以提醒以色列人不可触犯?
??当时以色列人不肯进攻迦南的仇敌时,虽然大发怨言,一同攻击摩西,为何却没有一人以十诫中曾经说“不可杀人”为理由而拒绝杀敌?但另一方面,摩西对于民间故意杀人的却要把他治以死罪,如民数记35章16节说:“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由此可见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指私人间的凶杀,不是指士兵在战场上对敌人的击杀。
??至于当了兵的基督徙,也并非不可以用爱心对待人的,比喻善待俘虏,用爱心感化他们,对自己的同袍,或亏负自己的人,予以爱心宽容,不以恶报恶等等。在关乎个人的利益的许多事情上,基督徒士兵可以普通完全一样地用基督的爱心对待一切人的。
??明白了以上的原则,我们对于基督徒警察打死犯人或基督徒士兵在战场上杀人是否有罪就不会耿耿于怀了。我们必须明白,一个国家或是一个社会,必须有军队和警察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当然,在神起初的心意里,军队和警察不是必需品。但是自从罪来到人间之后,警察和军队就成了必需品,这个堕落的社会必需有警察和军队来维持秩序(对于我这句话请不要钻牛角尖,那些滥用权利侵略别国的国家领袖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之内)。人犯罪违背律法,必须按律法进行制裁,而且神是藉着人的手来进行制裁,这本身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件事:旧约的时候触犯律法的人要被石头打死,那么拿石头打死人的该怎么算?是他犯了十戒?还是他在执行神的律法?我们可以好好思想一下,答案就出来了。
??在此我们也顺便回复这篇帖子前面有人提到的“神允许安乐死吗?”
??所谓安乐死,就是在病人的要求下,医生用不同的方法,注射毒药或毒气终止病人的生命,或是无痛而终。在病人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医生是否有权终止病人的生命?病人是否又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即自杀)?按照基督徒的立场,自杀及终止病人的生命也属于杀人的行为。因为真正有权力掌管、赐予及取去人生命的,只有神。除了神,绝对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力。
??那么一个良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可以合理化任何手段或方法呢?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呢?圣经告诉我们,“The end never justifies the means.”纵是多良好的动机,也不能用错误的手段来达成。动机不单要正确,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也要正确,这才真正合乎神的心意。
??痛苦是否无意义?很多人都认为痛苦或苦难是没有意义的,但圣经却说苦难对人绝对有意义。它的意义是:
??1.受苦让人觉得更需要神,使人更亲近神,以致叫人能在苦痛中经历神。试想一个人什么时候比较容易信主?一帆风顺的时候,还是经历苦难的时侯?一个人何时有成长?一帆风顺的时侯,还是经历苦难的时候?很明显,都是在受苦的时候!
??2.受苦对别人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经验,会更加感受到别人的痛苦,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帮助那些受同样苦难的人。
??3.受苦甚至对整个教会都有益,当弟兄姊妹为一位肢体祷告时,就是发挥团结及表达爱心的机会。
??另外,从主耶稣的榜样与教导,我们清楚的看见,断不应为了逃避苦难而选择死亡。主耶稣基督留给我们一个榜样,在面对十字架的死刑时,他没有逃避,而是默默忍受十字架刑罚的苦难。雅各书说“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又说要忍耐到底,直至“成全、完备,毫无缺欠。”(雅1:4)由此可知苦难是重要的。彼得前书四章12节和14节又说:“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可见受苦是有意义的。对于重病人肉体所受的痛楚,我们可以用药物,甚至麻醉药来减轻,不一定要以死来解决。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只是靠机器来维持其生命,那么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生命,并不算安乐死。当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在他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医生是可以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病人生命的。但不可以给病人服用或注射药物来终止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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