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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兔子大战雅虎 捆绑软件战火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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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8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5日,国内知名共享软件“超级兔子”的官站上,登出一则软件作者蔡旋写给雅虎中国的公开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alibaba-inc.com公司:超级兔子作者在今日已经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超级兔子恶意删除网络实名、雅虎助手的邮件了,超级兔子非常愿意配合贵公司,但也请告诉我们如何修改程序,才不算恶意删除网络实名、雅虎助手呢?”

虽然对于雅虎中国发出的律师信蔡旋声称不便透露,但雅虎中国的态度已经很明确:限期修正,否则……至于软件应该如何修正?为什么要进行修正?雅虎中国没说,蔡旋闭口不答。面对继续延伸的捆绑软件话题,我们却无法沉默……

用户卸载捆绑软件,算不算恶意删除?

超级兔子是国内最著名的共享软件之一,尤其是其“强力卸载”模块,不但可以卸载常规的应用软件,对于大家深恶痛绝的“流氓软件”更是疗效独特,加之软件免费,因此深受用户喜爱。在《超级兔子魔法设置7.55 正式版》中,有110种软件被列入捆绑软件榜单,其中,雅虎助手、3721上网助手、3721网络实名、3721搜索助手、3721下载专家,这些都与雅虎中国有关,用户可以利用超级兔子进行选择性删除。

超级兔子出品的《Windows流氓软件清理大师》极受欢迎

雅虎中国指责超级兔子恶意删除其软件,那么,超级兔子的专业卸载,究竟是不是恶意删除呢?

对此,蔡旋先生认为,专业卸载只是一个用户自己的操作,绝非恶意删除,此次,超级兔子再次新增Yahoo Toolbar的卸载,但我们绝对不是针对某公司,需要卸载什么软件,由用户来决定,不是兔子,更不是某公司!

我们应当来听听用户的声音:不提示用户而自动安装,安装后又无卸载选项的软件都是垃圾软件!

IT168软件频道调查显示,当用户了解到自己经常使用的软件捆绑了恶意插件后,2492位被调查者中有近77%选择“印象变差!会使用其它同类软件替换他”,这足以表明,绝大多数用户对捆绑软件表示厌恶。

IT168软件频道读者调查

假如我们认定卸载捆绑软件是恶意删除的话,那么,导致这一恶意行为发生的,首先是插件的恶意捆绑。只许捆绑者恶意“放火”,不许用户善意(为自己的系统清理门户)“点灯”,这本身就是强奸民意的恶意行为。

再说了,都是共享软件,你支持捆绑,我协助卸载,你的捆绑权利没有交给用户,我的卸载功能由用户去选择,究竟谁是恶意?任何软件的最终使用者是广大用户,选择谁,放弃谁,安装谁,删除谁,权利在用户手中,一切由用户说了算。

 楼主| 发表于 2006-9-18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肯定,共享软件是造福于用户的良善之举。软件作者无法通过注册方式获得收益而寻求生存之道,不得不选择捆绑,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共享软件的捆绑自由度有多大?

据悉,关于捆绑软件的界定,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法规。

蔡旋先生的理解是:“超级兔子没有流氓软件、广告软件这种概念,我们暂时以捆绑软件为准,凡是不同属一家公司的产品,就称为捆绑软件。”

捆绑软件如何捆绑,才是合理的,也无法律法规可循。

《Windows优化大师》作者鲁锦也指出问题的两个关键所在:一是安装插件应当让用户选择,而不能强制捆绑;二是软件作者应当对用户负责,不能拿来就绑。事实上,目前的流行的插件很多,大都是在用户不知情甚至无法选择的情况下安装的,从本质上说,这种强制捆绑属于恶意捆绑。

很显然,恶意捆绑已经超出了共享软件的自由度,道理很简单,任何产品包括软件都不能强制用户购买或使用。

既然恶意捆绑超出了共享软件的自由度,那么,用户就有权利选择是否删除的自由。

蔡旋先生认为,“只要是用户要删除某个软件,就应该是合法的,正如超级兔子所做的,只有用户选择要删除什么软件,兔子才会执行功能。超级兔子有各种功能,用户完全可以不用兔子的删除功能,但既然用户要删除,为什么会有厂商来阻挠呢?再说这个厂商本身即提供卸载功能,很明显,其也支持卸载,没有必要做得前后矛盾。

都是共享软件,由于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于是就发生了冲突,各执一端,水火不相容。其实,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冲突,如果能让用户在同一个自由空间里共享其利,才能创造一个共生共荣的软件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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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8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肯定,共享软件是造福于用户的良善之举。软件作者无法通过注册方式获得收益而寻求生存之道,不得不选择捆绑,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共享软件的捆绑自由度有多大?

据悉,关于捆绑软件的界定,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法规。

蔡旋先生的理解是:“超级兔子没有流氓软件、广告软件这种概念,我们暂时以捆绑软件为准,凡是不同属一家公司的产品,就称为捆绑软件。”

捆绑软件如何捆绑,才是合理的,也无法律法规可循。

《Windows优化大师》作者鲁锦也指出问题的两个关键所在:一是安装插件应当让用户选择,而不能强制捆绑;二是软件作者应当对用户负责,不能拿来就绑。事实上,目前的流行的插件很多,大都是在用户不知情甚至无法选择的情况下安装的,从本质上说,这种强制捆绑属于恶意捆绑。

很显然,恶意捆绑已经超出了共享软件的自由度,道理很简单,任何产品包括软件都不能强制用户购买或使用。

既然恶意捆绑超出了共享软件的自由度,那么,用户就有权利选择是否删除的自由。

蔡旋先生认为,“只要是用户要删除某个软件,就应该是合法的,正如超级兔子所做的,只有用户选择要删除什么软件,兔子才会执行功能。超级兔子有各种功能,用户完全可以不用兔子的删除功能,但既然用户要删除,为什么会有厂商来阻挠呢?再说这个厂商本身即提供卸载功能,很明显,其也支持卸载,没有必要做得前后矛盾。

都是共享软件,由于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于是就发生了冲突,各执一端,水火不相容。其实,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冲突,如果能让用户在同一个自由空间里共享其利,才能创造一个共生共荣的软件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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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商业竞争越激烈,越有益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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