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耶稣青年会的第一封来函:
尊敬的管理员:
本会在贵网站“约拿的家”论坛的“信仰讨论区”版面当中发现以下文章。
标题:警惕一个新异端——耶稣青年会
作者:江上数峰青
日期:2006年5月31日,03:16
该文章的内容纯属虚构与捏造,而且构成对本会的严重毁谤。本会要求其于2006年6月2日(星期五)之前,在贵网站上作出公开的道歉,并且澄清事实。同时希望贵网站协助联络当事人,保留该当事人的IP与文章信息,而且立刻清除引起不良后果的文章记录。
若由于当事人未能按照本通告书要求履行公开道歉,由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信息管理所规定的有关规则,构成“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本会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至此所需要的其他调查结果,以及信息取证,希望得到贵网站的合作。
耶稣青年会
2006年5月30日
下面是我的回复:
论坛属于公共场合,每个注册的会员都可以发言,论坛内言论均为会员个人见解,并不代表本论坛的立场。如果你们有任何的意见,请自行与当事人联系。
以下是耶稣青年会的第二封来函:
尊敬的管理员,
感谢您的回复。正如您说的,论坛属于公共场合,每个注册的会员都可以发言,但是由于该会员已经接受了贵论坛的会员所要接受的条例。
为公共论坛,为维护网上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请您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一、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其中,条款(五),条款(七)明显的著名了关于谣言还有诽谤的问题。所以我们希望贵网站立即采取行动,删除该会员的文章,并且应该停止其帐户的使用以及发表文章!
耶稣青年会 2006年5月31日 下面是我的第二封回信:
帖子可以删除,这正是版主的职责。对于有争议的帖子,版主可以进行必要的管理。既然你们有这个要求,我们可以删除该帖子。
但是有一点我必须说明:“耶稣青年会”是不是异端,目前还未有结论。因此该会员的“谣言、诽谤”罪名也是目前无法下定论的。他的帖子可以删除,但是我们不能停止其帐户的使用。在本论坛中,接触过耶稣青年会的人很少,包括我自己也没有接触过,所以无法对该会员发表的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下结论。如果要澄清事实,可以有两个方法:一是该会员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耶稣青年会确实是一个异端;或者耶稣青年会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该会员的发言,证明自己不是异端。
根据中国大陆司法制度的惯例,在民事案件中,指控方负有举证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这种情况下不进行举证,可能对被告方造成不利的后果,当然前提是控方证据比较充分。在控告证据比较充分的条件下,被告人没有举出有力的反证驳斥控方观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我所了解的美国法律常识,在美国,诽谤罪是很难告的,可以说几乎不可能成立。因为美国强调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你可以随便骂总统,你可以随便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诽谤罪很难成立。在美国判断诽谤罪的大原则是“受到别人指责的人要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和别人言论的不实之处以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受到别人诽谤而被指控犯罪的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无辜。”这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言论的严重程度,到底是指责别人的错误还是指控别人犯罪。
比如你可以骂一个人无耻。假如被骂的人把你告上法庭,他就有责任举证来证明你所说的都不是事实,他并不无耻。而且你还把诽谤的内容传播给了第三者,举证的责任完全在被骂的一方。更重要的是他还要证明由于你的虚假的言论,让他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这样一来,案子就很难成立,因为这样的举证非常难,几乎就不可能。
但是,假如你平白无故说一个人犯罪,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平白无故说一个人犯罪了,这本身就是诽谤,即“Slander Per Se”。这样一来,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说别人犯罪的一方。被诽谤的一方没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清白。而诽谤者就负有举证的所有责任,必须证明被诽谤的人确实是犯罪了,他并没有诽谤你。假如连警察,检察官都不能证明你犯罪了而且还把案子撤了,他就更不可能证明自己是对的。假如他不能证明他所说的别人的所谓“犯罪行为”,他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诽谤。当然,这只是民事诉讼,最多让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可能因为诽谤而进监狱。
诽谤罪的构成中除了具备以上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例如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张贴大字报即为手段恶劣。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只有达到上述条件,诽谤罪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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