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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杀人”的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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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3-2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十诫中讲到不可杀人,当我们的生命受到了坏人的威胁时,是否应该坐以待毙?摩西不是照样带领着以色列人和别国做战吗?他们不是也照样洗掠过别人的村庄吗? 版主回复: 要回答您的这个问题,要从以色列的历史谈起。以色列人在进入应许之地以前,神曾赐给他们一条极其严格的命令,要他们彻底消灭住在那地的居民。“但这些国民的城,耶和华您神既赐您为业,其中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只要照耶和华您神所吩咐的,将这赫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都灭绝净尽”(申20:16-17)。当以色列人跨过约但河进入迦南地后,神又向他们重申这一灭绝外邦异族的命令。约书亚记的作者多次陈明,以色列人灭绝迦南人并捣毁其城邑的举动完全出自神的命令。生活在新约关系下的信徒会经常思忖神这道灭绝大批人口的命令与圣经别处所启示的神慈爱、公义和恨恶罪恶的属性是否冲突。 要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必须知道,耶利哥城的倾覆是神向一个罪孽满盈的邪恶民族施行公义审判的清楚写照。也就是说,神毁灭城中居民和其他迦南地居民的理由,完全在于这些居民都甘愿沉溺于极度堕落败坏的生活之中。后代考古学家的研究表明,迦南各族都曾经深深卷入各种拜偶像、淫乱、暴力、焚烧儿女祭假神以及招魂的可增活动中。 为了使进入迦南地的以色列人免遭外邦异族肆意泛滥的拜偶像和罪恶势力的侵蚀,神不得不采取这种彻底灭绝迦南异族的措施。神知道如果继续容让那地的邪恶民族存留,他们就会“教导您们(以色列人)学习一切可憎恶的事”(申2:18);这节经文中隐含着一条一贯的圣经原则,即无论何时,神子民都必须从周围邪恶的社会中分别出来。 迦南城邑和民众遭毁灭的事实反映了这样一条神公义审判的基本原则:当一个民族罪孽满盈时,神的慈爱和怜悯就会转为公义的审判。神当初用洪水毁灭地上凡有血气的(创6:5,11-12)以及后来降火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时(创18:20-33;19:24-25),都运用了这条原则。以色列民族后来的历史也证实了这条原则和神命令灭绝所有外邦异族的重要性。事实上,以色列人违背了神的命令,他们没有把迦南地的居民全部赶逐出去。结果,他们开始效法迦南人可憎的生活方式,服事他们的假神。整卷《士师记》都记述了神对付和管教这一悖逆行为的经过。 灭绝迎南外邦异族是神将在末世最终严厉审判所有不义之人的预表和先兆。耶稣基督是神所差来的第二个、也是真正的“约书亚”,他将和天军一同在公义中降临,审判和刑罚一切不虔不义之人(启19:11-21)。所有拒绝接受神的救恩,继续生活在罪恶中的人都将像当年的迦南人一样遭到灭亡。神将倾覆和除灭一切属世的势力,在地上建立公义的国度。 在现今的生活中,与罪恶抗争是神允许的。但国家的法律只允许正当防卫,如果罪犯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切不可滥用私刑(否则自己也触犯法律),最好是将罪犯交付公安机关,由法律来处理。因为神给他们权柄,专管这事。
发表于 2003-8-2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很想再读以前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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