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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rebeka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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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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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出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出21: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代上2:34】 示珊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示珊有一个仆人名叫耶哈,是埃及人。
【代上2:35】 示珊将女儿给了仆人耶哈为妻,给他生了亚太。


以上2段可以推论得出,耶哈属于入赘。


关于女儿继承财产,可以参考民数记27章7~9节,民数记36章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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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圣经中只说了人应该孝敬父母。
同“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并不矛盾。

因此新的家庭成立后,和哪方的父母同住并没有关系。只是要孝敬双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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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罗马书14章22节,保罗写道:“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

顶5楼,这是主的教导
我还想去入赘呢,可惜找不到“婆家 ”

QQ :5636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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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行!只是一个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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