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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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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数记第三十五章 35:1 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35:3 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35:4 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35:5 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35: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35:7 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35: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35:9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35: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旦河,进了迦南地, 35:11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35:12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35:13 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35:14 在约旦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35:15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35:16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35: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35: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35:19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35: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35: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35:22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35:23 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35:24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35:25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35:26 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35:27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35:28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35:29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5:30 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35:31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35:33 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注:“洁净”原文作“赎”)。 35:34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楼主| 发表于 2005-6-1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利未人的城(三五1~5)

  由于利未支派并不象别的支派可以承受迦南地为业,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把四十八个城划分出来留给利未人。第4至5节的度量尺寸很难理解,但至少我们清楚知道,这些城的四周是郊野,可以牧养牛羊牲畜。(也许第5节的二千肘已经包括第4节的一千肘。)

十一.逃城与死刑(三五6~34)

  三五6~8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意外杀人的人可以逃往其中一座城,在那里安全地接受审讯。那些拥有广阔土地的支派要相应地捐出城邑给利未人,分地较少的不用捐出那么多城邑。

  三五9~21 至于六座逃城,约但河两边每边有三座。按照古时的习俗,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参撒下十四7),杀人者通常被受害者的近亲——称为报血仇的人——追杀。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这种公义的制度,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若那误杀人的到达了逃城,他就得到安全,直到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12节)。逃城并不为故意杀人者提供避难所(16~19节)。因怨恨或仇恨而犯罪的人,必被治死(20,21节)。

  三五22~28 若那谋杀显然是误杀人罪,杀人者必须接受会众的审判(22~24节)。若被判无罪释放,杀人者必须留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然后他就可以回家(28节)。若他在大祭司死前冒险出了逃城,报血仇的将他杀了,也不能被定罪(26~28节)。

  “大祭司死了”给那些逃往逃城的人带来自由,他们不再受报血仇者的伤害。我们至高之大祭司的死,也释放我们免受律法的判刑。我们若不能看见,这是我们主在十字架上之工作的象征,上述条例是愚不可及的了!

  安格讲述一些传统的资料如下:“根据拉比的传统,为了帮助逃亡者,犹太公会要负责维修保养通往逃城的路。路上不能有山的阻隔。每条河要架上桥,而这路本身最少也要有三十二肘宽。在每个转弯的地方,都要有路牌写着逃城;还要委派两名律法学生陪伴逃亡的人。若有可能,他们要安慰那追上了逃亡者的报仇人。”

  在象征的教训上,以色列民就是杀人者,他们把弥赛亚杀死。然而,他们是在无知下干的(徒三17)。主耶稣祷告说:“……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二三34)正如杀人者要迁离自己的家,住在逃城里,以色列人从此也要被放逐。以色列民完全得回自己地业的时候,并不是在伟大之大祭司受死的时候(因为他永远不死),而是在他来到作王的时候。

  三五29~34 故意杀人者必须受死;他们不能逃避,也不能赎罪(30,31节)。杀人者不能付上赎价,以求从逃城得释放(32节),律法禁止以金钱来赎命。杀人时所流的血能污秽地,杀人者要因这血而受死(33,34节)。试想想这情况与基督之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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