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爱在这里在2003-11-23 18:57:36的发言:
几天前,女友从温州来看我,由于比较迟了,我为她在旅馆要了一个房间.....
总之最后我们发生了亲密接触,不过没越过最后的防线,这算为奸淫么?
“女友”是准备结婚的那种吗?若是准备结婚的那种女友,那么你们应该继续保持着这种情侣的关系,就在不久的将来结为夫妻,那还可以算不上“淫乱” 我这不是鼓励基督徒“未婚同居”,我乃是在回答有此行迹的青年朋友所产生的问题。圣经也有这样的教导。【申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申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如果不打算结婚,那是绝对的“淫乱”,不用说!好好在上帝面前认罪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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