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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信男友同居------及罪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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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她是信基督的,但还没有受洗。她的男朋友不是信徒。他们已同居。她有罪恶感,无法消除。神还会喜悦她吗? ?? ??〔mdan (danh)〕 ??首先,信是得救的前提,而受洗是神圣的仪式及传统。 ??对于同居,我理解信基督的她如果完全的真心地爱对方,并且男方也爱她,当然就应该可以同居,使两人成为一体。这样同居不应该会有罪恶感。如果不是出于真诚的爱而有的罪恶感,神一定不会喜悦她。另外,一个得救的信徒,她当然知道消除罪恶感的方法!那因为男友的不信会不会是个问题呢?可以参考林后7章的内容: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因着你的信你的全家都会蒙福! ?? ??需要补充一点:对婚姻我主张正统一些好。 ??平安!幸福! ?? ??〔sundale (Dale)〕 既然有罪恶感,为什么不结婚? ??-- 我的笑容象太阳一样灿烂,我的胸怀象山谷一样宽广。 ? ?? ??〔yycat1 (小小雪)〕 ??受洗是真心悔改归主的人所要做的公开见证,表明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这与一个人是否得救无关,但却又是得救的人所应该遵行的主的命令。 ??基督徒不应该同居,因为婚姻是神所设立的,在神看来,婚姻是圣洁的。在婚前的任何“ ??性行为”都属淫乱(遭强暴例外),不论有何等的理由,这种不重视婚姻观念的行为,都要受到神的审判。圣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凡苟合行淫的人,神必审判”。 ?? ??不是说“两情相悦“就可以越出神的命令,因为基督徒不应以自我为第一位,今天她觉得那人好,但日后未必,但神知道谁是她的另一半,“等侯耶和华的人是有福的”。也不是说:“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因着你的信你的全家都会蒙福!”。那是说 ??“妻子”,同居的男女不是妻子与丈夫,同居的关系,不论是世人,法律,神都不承认为夫妻的关系,所以圣经里说的这句的“妻子”,指的是:有人是在婚后才认识主,信主的。但他(她)不必担心那句“信与不信不同负一轭”。 ?? ??但是这不是对未婚的人说的,神已说了“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了。 ??心里得不到平安是对的,因为神会在她心中提醒她,这不是神所喜悦的,但怎样才能得着赦免呢?正如主所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只是,不要再犯”。赶快离开罪恶,不要再继续同居了。愿神挽救那位女孩。 ?? ?? ??〔jidian (基甸)〕 ??基督徒能不能婚前同居?丹惠说“如果真心相爱,应该可以”,我不能同意。 ??圣经里面的“性道德”、“性标准”是非常清楚的。性是上帝所造,本是美好的,但是是在婚姻里面。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神圣的,人人应该尊重。所以婚姻以前和婚姻以外的性都是犯罪,是基督徒不应该做的。--我知道这些在今天的时代和社会已经没有多少人敢讲,也有不少基督徒在拼命想“绕过去”,但是真理就是如此--尽管真理可能让我们不舒服。 ?? ??所以那位姐妹有“罪恶感”,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没有问题才更大了。今天的时代和社会“罪恶感”成了绝对禁忌和应该抛弃的,这是人类罪性的“病态”。实际上正常的“罪恶感”是良心的作用,对基督徒来说,也是圣灵在我们心中的工作,基督徒千万不该用自欺欺人的“没事,我感觉很好,没有什么不对的,让罪恶感离开我。。。”的“心理暗示 ??”来消灭真理和圣灵的感动。 ??她有罪恶感是不是就证明上帝就不爱她了?上帝当然仍然爱她,上帝就是爱,他的爱是“ ??无条件”的,所以说是“恩典”。上帝是有恩典有怜悯、赦免我们罪的上帝。但是作为她自己,对上帝的爱和恩典的正常的回应,就不应该是自欺欺人不认罪,而应该是真正的悔改--就是说不仅要正视“罪恶感”、在上帝面前真心痛悔,而且要停止犯罪、不再犯罪。耶稣没有定那个犯这方面罪的妇人的罪,但是耶稣要她“从此不要再犯罪了”(约翰福音八:1-11)。认罪、悔改是解决“罪恶感”的唯一途径。--要“不再犯罪”,那位姐妹可以终止这种关系,或者--如果他们真正相爱--跟她的男朋友正式结婚(“二人成为一体 ??”是指正当的婚姻,不是指“同居”)。 ??坦白说,这方面的罪在基督徒中间并不罕见,也很难摆脱--所以我在这里这么说是有点“ ??站着说话不嫌腰疼”。不过我已经说了,圣经真理就是这样,我们不能为了自己和弟兄姐妹的软弱就歪曲真理。关于这一点在求真曾经有很多主内兄姐间的分享、讨论,丹惠姐妹想必也看过,我就不再多说。 ?? ??但是我们当然也需要“爱心与真理”的平衡。对软弱的主内兄姐,我们都应该多关怀,多为他们祷告,少论断,少指责。 ? ?? ??〔2tips (飘荡客)〕 ??基甸兄,新年好! ??我还没有虽看完你这篇文章,只看了个开头,但我想起了一段经文,可作我们今生的教训: ??“婚姻,人人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感谢神--- ??--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 ? ??〔mdan (danh)〕 ??【 在 jidian (基甸) 的大作中提到: 】 ??基督徒能不能婚前同居?丹惠说“如果真心相爱,应该可以”,我不能同意。 ??是对“同居”外延理解上的差异。我把“同居”解释为“事实婚姻”,意思是不一定就只有举行了仪式或者得到一张证书才称其为婚姻。看起来是自己没赶上“潮流”了。我认同婚姻是上帝恩典下的两个人的事。 ?? ??如果“同居”只是为了某些方面的需要,或者是性方面的,或者是生活来源方面的等等,那罪恶感当然无法消除。其实不信者,在思想上又比较保守的人,也会有罪恶感,他们可能认为没有个仪式在伦理道德上会让人“说闲话”。本质的不同就是认罪且悔改。 ?? ? ??〔2tips (飘荡客)〕 ??基甸兄的看法我基本上完全同意,但是我对兄的解决方法不完全认同。一、终止这种关系,这个方法我完全赞同;二、正式结婚,在这个方法的看法上我不能赞同。 ??虽然米已成炊,但是关于婚姻还有另外一个原则,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我想兄也是一时遗忘疏忽了这个问题,婚姻既然是神所设立,就必然会得到神的祝福。而信与不信的本不相配,所以这样的婚姻就会不蒙神的悦纳和蒙赐福的。而丹惠姐妹提及林前7章的内容: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因着你的信你的全家都会蒙福!我个人认为这是对教会里已经结婚后才信主的弟兄说的,所以也不能用这句话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 ??我个人认为若果问题是这样的话,只能按兄的第一个方法解决,并尝试分隔一段时间,男方愿意的话,可以由女方请弟兄给他作福音工作,直到男方真信归主方思考第二个方法,我也明白这样双方都有难受之处,不过我认为也只好如此。 ?? ??至于丹惠姐妹又提出的对“同居”外延理解上的差异。把“同居”解释为“事实婚姻”,我自己有所保留,或许是我自己保守,我还是认同合法婚姻又或者宗教仪式的婚姻。 ??--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 ?? ?? ??〔nanxiang〕 ??基甸说得不错。据我所知,“同居的人没有一个不是因为“真心相爱”的,有婚外恋的更是“杀夫般地爱”。 ??靠“我的感觉”不能做标准,否则这个世界绝没有“对错”。 ?? ?? ??〔基甸〕 ??谢谢飘荡客、小小雪、丹惠、南乡哥等主内朋友的回应。 ??丹惠的“事实婚姻”说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未婚同居是“事实婚姻”,那“包二奶”是不是?(人家也有“不是没有爱情”的啊。) ??圣经里面的“苟合”、“奸淫”、“淫乱”是什么意思?我想我们不至于要重新“解经”来 ??“重新定义”吧。--这些字眼确实很不好听,所以我也有点怕说得。。。圣经里面所说的 “神所设立”、“人人应该尊重”的“婚姻”确实不包括同居等等,而是如飘荡兄所谓的 ??“合法婚姻”。也许你说“难道真爱还要人间法律承认?”,但是基督徒确实应该守法、顺服权柄--除非世俗法律明显违反上帝律法,那才可以讲“顺服神不顺服人是应当的”。这也是“尽诸般的义”。而且,“真心相爱但是不愿意结婚”的说法总是有点缺乏“理性”的:如果那个姐妹的男朋友真的爱她,为什么坚决不能跟她结婚?。。。南乡哥关于“真爱”的评论非常中肯。小小雪的回应在真理上也非常好,飘荡兄指出“信与不信结婚不好”,这个我当然同意,因为这样信仰不同而“同负一轭”确实会带来很多问题,多半不会幸福。我昨天有点忽略了那位姐妹的男朋友还没有信主这一点。所以“正式结婚”只能算是“弥补”式的“中下策”。不过这里面的“伦理学”问题就比较困难了。--所以我建议我们大家还是多为那位姐妹祷告,求主给她力量和智慧来处理这件事情。 ?? ?? ??〔丹惠〕 ??【 在 jidian (基甸) 的大作中提到: 】 ??丹惠的“事实婚姻”说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未婚同居是“事实婚姻”,....... 基本完全同意!谢谢弟兄姐妹的指正。 ??“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对普遍性概念及“个案”不同处理。 ??(文章来源:网易宗教板、求真论坛)
发表于 2003-9-2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发的贴子为什么都是需要“买”,钱数不够的就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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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9-2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啊,我发帖子的时候按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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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22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帮你编辑了。 信仰帖子是给所有的人看的,不可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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