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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许与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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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许与律法>
读经「加3: 15-22」“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在加拉太书第三章的这段经文中,使徒保罗将应许与律法互相比较,以辩证神应许之约是在颁布律法之先,故应许优于律法,并且阐明律法的功效。首先保罗说:“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这里的“文约”是指各种契约。保罗按人的常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变动、更不能废弃或加增。何况信实之神与亚伯拉罕凭应许所立的约既已立定,就没有人能废弃,没有人能加添。“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保罗讲到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不但是对亚伯拉罕说的,也是对他的子孙说的。而所指的子孙,“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基督,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应许之约”的中心,是神所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代的最大福分。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神的救恩临到万邦,使一切愿意相信、接受耶稣基督救赎的人,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我是这么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律法是在应许之约以后四百三十年才颁布的(出24:1-8),应许的约既立定在先,那在后的律法之约,就不能取代应许之约而使它废弃。因为神决不会因为四百三十年以后与以色列人立了律法之约,而使祂先前的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这里的“产业”,是指神所要赐下的一切属灵福分,这些属灵的福分也是一种“产业”。保罗在此提出承受这种“产业”的两项原则,就是: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或若本乎行为,就不本乎恩典。而神将“产业”给亚伯拉罕是凭应许,也就是凭恩典,是以“本乎信”的原则将“产业”赐给亚伯拉罕。今天我们这些因信心而作了亚伯拉罕属灵子孙的人,就领受那应许中的属灵“产业”。加拉太人既因信而称义,就是拣选了那“本乎应许”的原则,这样岂能又去行割礼而再拣选本乎律法的原则呢?在这两种原则之中,只能拣选一种。并且应当拣选的,就是那本乎信心和恩典的原则,因为连亚伯拉罕也是凭这原则称义的。既然如此,神何必在四百三十年之后,在应许之约以外,另立一个律法的约呢?律法之约岂不是多余的吗?保罗接着就进一步解明律法的功用,他说:“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就是为着将过犯显明出来而添上的,也就是说,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所以神颁布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靠着律法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并知道罪恶是必要受到刑罚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连带犯的各种罪,神若没有律法来禁止他们,他们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颁布了种种律法之后,他们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并且是常常犯罪的。这种“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觉需要救恩的重要准备工作。律法只告诉人什么是罪,并且绝对公义地惩罚罪,使犯罪的人得着应得的报应。但它并不给人胜过罪的能力,也不能将人从罪恶的缠累中救出来。因此人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法,就是“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基督来到。基督是应许中的子孙,又是那蒙应许的子孙。旧约律法之种种礼仪与规条,既使人知罪,也从各方面预表那要来之基督。“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神借天使将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颁布,经以色列人表示愿意遵行之后,摩西便将所预备牛羊的血洒在约书上(出24:1-8),于是成立律法之约,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约的中保。既有中保,就表示必有两方面,就是立约之双方,所以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若只有一方面,就无所谓“中保”了。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两方面的责任,所以律法之约,是需要神人两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约的,这样律法之约,实际上就是要求人完全的遵行,没有完全遵守律法,就犯罪了。但“神却是一位”,意即应许之约只须凭神那方面的信实就可以,而在人方面只不过用信心接受而已。神是信实的,不论我们是否背弃约定,是否远离神,应许之约是不会失效的,这就是应许之约,高于律法之约。由于以上的辩证,很容易使人以为律法和应许是互相“反对”的,所以保罗在这里特别将这一点加以解释,他说:“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这里说明律法和神的应许并非互相“反对”,乃是互相呼应,各显其功用。神曾借摩西传的律法,人若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也就是说,人就诚然可凭守律法称义了。但神所借摩西传的律法人并不能以完全遵守而得生,人也就不能凭守律法称义。“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其目的就是使人去信靠耶稣基督,得着所应许的福,这就是神颁布律法的目的。所以律法不但不是与应许“反对”,倒是预备人的心,使人去接受应许中的救恩。使徒保罗在此详细阐释应许与律法的性质和关系。为此,愿我们都能明白应许优于律法,应许之约既已立定,就不能废弃。应许之约是在颁布律法以先,故后约不能毁弃前约。我们承受产业是本乎应许,而非律法,我们因信基督就能得着所应许的福分!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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