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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时间:申2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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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经》和合本
申命记:
22:13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22:14 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22:15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22: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22:17 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22:18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22:19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22:20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22:21 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2: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22: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22: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22: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22:30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圣经》现代中文译本
申命记:
22:13 “有人结了婚,后来不喜欢他的妻子,
22:14 说话损害她的名誉,指控她在成婚之夜已经不是处女。
22:15 如果有这种纠纷,女子的父母要到城门口见长老们,提出物证,证明女儿确是处女。
22:16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们说:‘我把女儿嫁给这个人,现在他不喜欢她,
22:17 诬指她婚前不贞。其实,我这里有物证可以证明她是处女。你们看看这块初夜用的床单吧。’
22:18 那城的长老们就必须惩罚这个丈夫,
22:19 并罚他一百个银圆,把钱交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侮辱了以色列的处女。此后,这女子仍然是他的妻子;他终生不能离弃她。
22:20 “如果这人所指控的是事实,没有物证可以证明她是处女,
22:21 那城的长老们就必须带她到娘家门口,由本城的男子用石头打死她;因为她在以色列中做了可耻的事,在父家还没有出嫁就跟别人有了关系。这样,你们就除掉了你们中间的这种恶事。
22:22 “如果有人跟别人的妻子通奸,被人抓到,两人都该处死,这样,你们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这种恶事。
22:23 “如果有人在城里跟别人的未婚妻通奸,
22:24 你们必须带两人到城外,用石头打死。女的该死,因为她虽然在城里,却不出声求援;男的该死,因为他奸污别人的妻子。这样,你们就除掉了你们中间的这种恶事。
22:25 “如果有人在野外强奸了别人的未婚妻,只有那男子该处死。
22:26 你们不可伤害那女子;她并没有该死的罪。这种案件跟人在野外被谋杀相同。
22:27 这个男子在野外强奸她,她呼救也没有人会来救她。
22:28 “如果有人强奸了还没订婚的处女,被人抓到了,
22:29 他必须付给女子的父亲五十个银圆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终生不能离弃她,因为他强奸了她。
22:30 “人不可跟他的继母同房,侮辱自己的父亲。”

读经指引:

1、婚前性行为是罪么?今天这段经文中,哪一处禁止婚前性行为?

2、现今世风日下,一夜情、婚前性行为愈来愈普遍,信徒在这方面应有怎样的态度?

3、神很重视以色列女子在结婚以前保持纯洁贞操,这个责任大部分落在父母身上。今天的基督徒父母当怎样竭力保护自己的儿女避免在婚前发生性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4-1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儿女的贞洁
神儿女的贞洁

  今天所读的这段经文讲到有关“性”方面的律例。神为什么将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因为牵涉到性的罪行,并不像有些人所描绘的那样无伤大雅,要知道它有败坏神子民的力量,会让神的子民失去见证。

  在旧约律法中,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就是犯奸淫,必须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不可用民事和解。所以有关“性”方面的律例对神的子民来说,极其重要。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13-17节)

  这段经文讲到,新婚结束后,这个刚结婚的男人就想办法要休掉他的妻子。一个人之所以会恨恶新婚之妻,原因有很多,例如长得不漂亮、无贞洁、不懂孝敬父母、不会做饭、不能妥理家务等等,这些理由令他觉得,他付了五十舍客勒银子的聘金颇为不值,要知道当时五十舍客勒的聘礼相当于一个人五百天的工资,所以男方有点后悔。还有,见异思迁,想借口休妻另娶,也可能是一个主要原因。

  在这里,这个男人的理由是,他的新婚之妻不是处女,这在当时是一项很严重的罪名。如果这事属实,不但女方要给石头打死,男方还可以取回聘金,并且可以再娶。这时候能保护那女孩的,就是可以证明她贞洁的那块布,也就是新婚初夜染有血迹的床单,这床单通常是由女方交给父母保存的,这可保护父母和女子的名誉。当女婿无理取闹的时候,父母要把那块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表示他们的女儿真的是贞洁的。

  读到这里,姐妹们可能会觉得这很不公平,为什么神造人的时候,没有叫男人有这种考验?两个人结婚以后,女人很讨厌她的老公,就说这不是一个在室男,然后那个男的就要到长老那里,把他是处男的证据放在长老面前。为什么神这么不公平,怎么男人就从来没有这考验的过程?

  弟兄姊妹,在神所创造的世界里,女人不管在哪一个社会,甚至在母系社会里,女人的体力总是平均来讲要比男人差一点,但是平均女人的寿命又比男人长一点,所以神很公平,大家谁都不要抱怨。因为女人的体力比较差一点,在这个罪恶的世界里就比较容易被男人欺负,圣经彼得前书里也有讲,女人是软弱的器皿,所以在圣经里面讲到性道德的时候,看起来给女人更多的限制,其实是对女人更多的保护,一直到今天都是这样。

  在这个堕落的世界里,一个男人你犯了淫乱或者你结婚前、结婚后拈花惹草做了一大堆的错事,你一悔改,大家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都能接受你。但一个女人不要说什么拈花惹草、拈花惹树了,只要有一次失足,这个社会就不太能接受,女人受的害会更痛苦。

  所以在此我劝姊妹们一件事情,特别是年轻的准备谈恋爱的姐妹们,要在“性”上谨慎自守。“婚前性行为”在今天这个堕落的时代可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在神那里,神的标准和要求从未改变过。我们的身体既然是神重价买来的,我们自己千万不要让淫乱把我们污秽了,神看这罪是很严重的。

  当然你越随便男人越高兴,但你越随便你就越倒霉。你不要以为现在都什么时代了,为何还要那么古板?我们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想法,我们是越谨慎自守越好。圣经对婚姻的忠贞要求,并没有因时代的变更而有所改变,耶稣于新约也再次重申婚姻贞洁的重要性(太19:3-12)。

  既然在生理上女人是比较弱的,在这个堕落的社会里女人比较容易被欺负,那么女人在性上面的谨慎其实是对你好。因此神就特别提醒女人,要在“性”的事情上谨慎。这不是神在帮男人欺负女人,而是对女人来讲,洁身自好是对你最好的自我保护。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18-19节)

  长老在看到真凭实据后,妄作假见证要陷害人的,自己就要受害了。十八节这里的“惩治”,原义并不只是训诫或申斥的意思,还包含鞭打在内。

  除了惩治这男人外,还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交给女子的父亲。这一百舍客勒银子是比聘金多一倍的罚款,在当时的价值是非常高的。在何西阿书里,何西阿赎歌篾只用了十五舍客勒;耶利米书三十二章讲到,耶利米赎回他亲属的地是十七舍客勒,因此这一百舍客勒的价值是非常大的。这样的重罚,目的也在警戒人不可信口开河,诬蔑妻子不贞。

  “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这律例是给妻子以特别的保障。但在这里我们想到的是,当那个男人被罚了一百舍客勒之后,然后那个女人仍旧做他的妻,这样的婚姻会幸福吗?恐怕这个男人从此就更恨她的妻子了。既然是这个结果,为何神还要这样规定呢?

  弟兄姊妹,你要知道在以前那个时代,离婚并不是这么的普遍;同样你也要知道,那个时代并不像现在这个社会,女人只要有一技之长就可以上班养活自己。当时的女子根本没有赚钱的机会,所以这个女人能够继续留在这个家庭里面,对她是比较好。

  如果她就这样跟她的丈夫离婚了,那么她要再婚的机会也不像现在那么多。并且如果这片土地还是神在管理的话,丈夫悔改回心转意也不是不可能。总之,在神的心意里,选择不离婚是比较正确的。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0-21节)

  这是谈到另一方面的情况。若这女子真的不是处女,父母又拿不出证明她贞洁的证据来,那就不得了,后果很严重。这不贞洁的女子要被治死,并且是带到她父家的门口行刑,目的并不单在使这家人心痛,也在公开羞辱这家的人,因为她使神的百姓中有了淫乱的事。

  婚前性行为不但败坏了以色列人的风俗,也使整个族群蒙羞。为这原因,一直到今日,不论是以色列人或阿拉伯人,对未出嫁的女儿都管束得很严的。想到我们自己,今天我们当怎样竭力保护自己的儿女避免在婚前发生性行为?

  讲到这里,姐妹们是不是又要觉得很不公平了!为何从来没有任何处置男人淫乱的事情?弟兄姊妹,刚才已经说过,这是对女人的一个保护。你既知道在整个的社会制度里,你犯了淫乱对你是很危险、很不幸的,那你就更要谨慎,这是神对你的爱。对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这些条例的确起了约束和保护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埋怨,怎么那个人作弊作了一百次都没被抓到,我就这么一次作弊就被抓到了,神太不公平了!弟兄姊妹,其实神是爱你,让你不要多犯罪;神是爱你,让你在这些事上有更多的警告,使你不犯罪,所以这是好的事情啊!

  现代人以性解放为理由,认为时代进步了,贞洁已经不重要了,是落伍跟不上时代的老观念老思想。今天有些基督徒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与人苟合同居,并不觉得羞耻,反而还认为“我的孩子真有本事,不需要父母操心”。

  他们忘了圣经的话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造成这种愚昧无知,是因为他们先藐视神,自以为思想开放,事实上却是落在犯罪的圈套里,害了自己,也害了社会,最后还落在神的审判底下。

  第二十一节“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这是申命记惯常使用的训勉结束语。在这里的“恶”是指未嫁的女孩不贞洁的恶,也就是婚前淫乱的罪,严厉惩处的目的在于杀鸡儆猴,叫百姓从此不再有人敢效尤。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22节)

  婚姻是神设立的,他不喜悦人轻视婚姻;因此婚外的淫乱两个人都要处死,以免像瘟疫一样传染别人。民数记二十五章记载,当时有二万四千人遭瘟疫而死,原因就是百姓与摩押及米甸的女子行淫乱,这是神所厌恶的。

  神在昔日如此,今日也如此。今天世人可能已经习惯接纳这种罪的存在,视为平常,但神永远不会认可这种行为。淫乱的代价必定是死亡,求主让我们不要轻看它。

  当然我们今天基本都不照字面来处置这样的事情了,教会里碰到这种事总是赦免、宽大、饶恕,但是我们不可以忘记,神的目的是要把那个恶除掉的。所以我们在宽大、赦免、饶恕的同时,也希望他们能真诚悔改;并且为了不让其他人继续学这种犯罪的事,一定程度的惩治是有必要的。

  这里再一次提到“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这是指除掉通奸的恶事,让这样的恶行不会继续重覆。对今天的基督徒而言,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死,不只是赎罪代替我们受苦,而且也是除掉我们里面的罪。

  当然信主后我们也还是会犯罪,神也还是会不断地赦免,但希望我们在不断地犯罪而神不断地赦免的过程里面,我们的罪是愈来愈少。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3-24节)

  在以前以色列的婚姻里面,订婚是被视为与结了婚一样的,只是还没有洞房而已,因此对当时未婚妻的约束比现在的婚姻还要大。按以色列的俗例,如果要解除婚约的话,是要用离婚来办理的。

  “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这里的“遇见”原文是“寻找”,表明这不仅仅是偶遇,很大程度上是约会的意思。因此这就和通奸罪相同了,因为女方是已经许配了他人,即订了婚的。又因为事件发生在城里,倘若女子是被强迫的,那么她的呼救声一定被人听见;如果没听见呼叫声,表示她是心甘情愿与人行淫。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尽管女人是比较弱的,女性在性上面多半是被攻击的,但这里的处置方式也是非常公平的。你在城里面,你没有喊叫,那就叫合奸,两个人都要被打死。这里也教训女人若被强暴,必须大声喊叫,否则就被视为通奸——双方都同意的和奸罪。

  读到这里,可能有姐妹又要不高兴了,怎么做女人这么倒霉?!干脆我不要做女人好了。弟兄姊妹,作为基督徒,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以神为乐,无论神给我什么,我们都应当高兴,就如我做男人很高兴,我劝你也很高兴做一个女人。

  一个基督徒应该对神量给我们境界里的每件事感恩。你的身高、你的体重、你的性别、你的外貌,都是神量给你的。可能在这个罪恶的世界里会有很多缺憾,但神的安排一定是好的,所以我们对每件事都感恩。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25-27节)

  倘若女子在荒郊野外出了这个事情,喊叫没有人听到,结果还是被强奸了,那么那个男的要被打死,女子可放过。这里的主要分别在于这女子是自愿还是被强暴,情况不同,待遇当然也不一样。在我们身边若发生这种事,我们当以同情的态度接纳那些受害者,不当以歧视的眼光看她们。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28-29节)

  这段经文是一项玷污罪,这里虽有抓住,却不像前面经文讲的那样处置,因为这女子是尚未婚配的。这段经文也是叫我们很头痛的一件事,叫人读了觉得很不公平。我一个弱女子被人强奸了,我为什么还要嫁给他做他的妻子?他强奸了我,我应该恨他才对,为什么我还要跟他住在一起?

  他虽然拿出五十舍客勒给我爸爸,这在中国叫什么?叫遮羞费,这很丢脸的,我等于是个妓女,我的贞操就值五十舍客勒,然后我一辈子都卖给他了。这好像又是很不公平的事。

  弟兄姊妹,我们在读圣经的时候,盼望能够抓到里面的精神,而不是表面的字句。在这里神的安排还是最好的,前面说过,女人在任何一个社会,你能保持贞节最好;倘若你一旦失贞,不管是被强奸或者是一时失足失去贞节,在任何一个社会,包括在最性开放的社会里面,男人都不太能够接受他的女人跟另一个男人怎么样。

  特别是摩西那个时代,如果一个女孩子被强奸了,她要再有幸福的婚姻是比较不容易的,换了今天这个时代,也不会比以前好到哪里去,就算结婚了,离婚率也很高。这个男人既然会强暴她,至少是觉得她很漂亮很欣赏她。所以这个女孩嫁给她,在当时来讲是一个比较好的处置方式,比她终身是一个单身的女人,在那个社会里是更好的处置方式。

  不过,我们若是参考出埃及记二十二章十六至十七节,那里提到女方有拒绝嫁给这个男人的权利,如果这女子实在不愿意嫁给一个强暴她的男人,神也允许。但男方却没有不娶之权,他玷污了这女子,就必须付出当时的标准聘礼五十舍客勒银子,娶这女子为妻。

  这一男一女结婚了,后来怎么样了呢?圣经没说。这个男的已经被罚了五十舍客勒了,如果他再有什么不对,神一定有其他的刑罚,不需要我们操心。总之神立这些律例的目的,为要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与婚姻制度。我们的责任是信靠神、顺服神,相信神在掌权。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30节)

  这种行为其实是使自己的父亲蒙羞,使他父亲赤身露体了。利未记也规定,与继母行淫的,两者都要治死(利20:11)。在以巴路山的咒诅中,也提到与继母行淫的,必受咒诅(申27:20)。因为继母已经与父亲有了“成为一体”的关系,即使父亲已经不在了,作儿子的也不能越份去破坏这关系。

  因此乱伦罪是神看为可憎的,必须用石头打死,从民中把他剪除。可惜很遗憾,在新约哥林多教会的时候就有人犯这样的错误,跟继母同居。在外邦人都没有这样的淫乱,却发生在基督徒当中。弟兄姊妹,我们实在更应该悔改,时常省察自己,看看有没有在哪些方面得罪了神。

  今天的经文讲了一大堆旧约中有关贞洁的律例,叫我们越读越害怕。然而在新约中,耶稣对奸淫的定义不局限于“行”奸淫,而是提出更高的标准,当人心中“动”了淫念,就已经是犯罪了,比起旧约的规定更加严格。当人一动淫念,在他的心中就已经犯罪了。

  想到现今的电视、电影、网络充满着色情的诱惑、以及男女性关系的混乱,一夜情、婚前性行为、同性恋……等错误的观念和行为正在普遍被社会所接受,身为基督徒的我们,当儆醒保守自己心思意念的纯正,不要受这世界错误价值观的影响。

  我讲到这里,可能我们当中有人要说了:“感谢主!我没有犯淫乱的罪。”弟兄姊妹,我希望你知道,圣经在这里不仅仅是讲肉体的淫乱,神是借着肉身上的贞洁,来提醒人注意属灵上的贞洁,因为属灵的淫乱比肉身的淫乱在神的眼中更可憎。

  今天很多基督徒并不重视与神的正常关系,也不追求与主更亲近,而是转向世界、贪爱世界、与世界联合,用神以外的事物来代替神,这就是属灵的淫乱啊!我们作神儿女的,要竭力保守自己在神面前的贞洁,逃避肉体以及属灵的淫乱,免得引起神的愤怒,给自己带来悲惨的结局。

  求主怜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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