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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在对待律法的功用上,改革宗与路德宗至少在两个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对于路德宗而言,律法的第一功用(福音功用)是其首要功用;但对于改革宗而言,律法的第三功用(教导功用)才是其首要功用。加尔文在其《基督教要义》中尤其强调律法的第三功用,并称其为律法的“首要”(Principle)功用,为此他不惜将成圣放在称义之前来讨论。这种差别也特别体现在两者的要理问答中,在路德的小要理问答中,律法是放在福音之前的,主要强调其定罪和引导人归向基督的功用;而在改革宗的要理问答中(无论是《海德堡要理问答》,还是《威斯敏斯特大小要理问答》),律法是放在福音之后,作为基督徒感恩生活的指导,即教导功用(实际上,《海德堡要理问答》中,对于律法的福音功用几乎是一笔带过,仅见于问答3-5)。
第二,即使对于律法的第三功用,两者也有着本质的区别。路德宗强调律法的教导功用,主要是针对人肉体的软弱,重生之人残存的罪性而言。换句话说,对于路德神学而言,即使在第三功用上,律法的作用仍然是消极负面的。霍志恒有力的证明,这正是路德神学否认工作之约的根本原因(因为对于路德神学而言,堕落前的亚当,因为没有肉体的软弱,并不需要律法的指导或限制)。而改革宗则强调,律法的教导功用主要是针对重生之人的新生命而言,是作为新人的指导,而非旧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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