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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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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使徒保罗对教会种种问题的回答(七~一四)
一.关于婚姻和独身(七)
七1 到此为止,保罗处理的问题是别人亲囗告诉他有关哥林多教会的一些不当情况。如今他要回答哥林多圣徒向他请教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姻和独身。他首先定了大原则,就是男不近女倒好。这里近女是指肉体上的关系。使徒保罗并不是表示不结婚的比结婚的圣洁;只是说明任何人如希望专心一意服侍主,不结婚会较好。以下经文进一步解释这点。
七2 不过,保罗承认独身的人会面对很大的试探,引诱他们陷入不洁。因此,他为上述的话加上注脚:「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一句,是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本节所确立的原则是神对他子民的命令,由古至今都一样,一个人应该只有一个配偶。
七3 在婚姻关系下,配偶双方都有婚姻生活的责任,当合宜地待对方,因为两者是互相倚靠的。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的意思是:「丈夫当按丈夫应尽的本分对待妻子。」当然,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请留意保罗在这题目上何等敏锐周到,毫无半点粗鄙庸俗。这与世人何等不同!
七4 在婚姻关系里,妻子会倚赖丈夫,而丈夫也倚赖妻子。为要遵从神对这圣洁的联合关系的吩咐,丈夫与妻子必须认识他们是互相倚赖的。
七5 翟斯田逊写道:“说得明白点,这里的意思是,如果配偶的一方希望有性行为,另一方就应按需要而答应对方。这种对性关系切实的态度,使夫妇在他们的婚姻关系上感到十分满意。因为他们的关系真挚相诚,而不是基于一些表面或不能实现的理想。”
也许在哥林多信徒当中,有部分在初信时以为婚姻生活的亲密关系,与基督徒的圣洁不相称。保罗打算从他们的思想中除掉这观念。他肯定地告诉他们,基督徒夫妇不可彼此亏负;不可否定配偶对另一方身体所有的权利,只在两种情况下有例外。首先,这种节制必须是两相情愿,让丈夫和妻子可以专心祷告。第二个情况是节制只可以是暂时的。以后夫妻仍要同房,以免撒但趁着他们情不自禁而引诱他们。
七6 本节引起很多猜测和争议。保罗说:「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保罗并不认为刚才说的是神的默示。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因为他在哥林多前书十四章37节声称,他写给哥林多信徒的话是主的命令。我们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在一些情况下,配偶双方暂时避免性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节制是许可,而不是命令。基督徒不一定要禁欲才能够专心祷告。其它人认为本节是指整个婚姻观念,就是说基督徒可以结婚,但这并不是命令。
七7 保罗开始提醒那些没有结婚的人。首先,明显他认为守独身的状态较为可取。但他承认只有在神赐能力时,才可以达到这地步。当他说「我愿意众人象我一样」时,从上文下理明显可知,他是指守独身。至于保罗是否一直守独身,抑或他在写这信时已是鳏夫,意见甚为纷纭。不过,就这里的讨论,算是真能找到定论,也不必要。当保罗说「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时,他表示神施恩使一些人可以守独身,而同时明确地呼召其它人进入婚姻关系。这是个人问题,没有合用于所有人的概括规条。
七8 因此,他提醒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要常象他一样。
七9 不过,如果他们禁止不住独身的状态,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种欲火攻心的状态,会导致极大的危险,使人陷在罪中。
七10 随后两节经文是对已经嫁娶的人说,而两者都是信徒。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付。保罗的意思是,他这里的教训,其实主耶稣还在地上时已经教训过了。在这问题上,基督已有明确清晰的命令。例如,他指出除了因为不忠的缘故,离婚是不可以的(太五32,一九9)。保罗的总体指示就是妻子不可离开丈夫。
七11 然而,他承认在一些极端的事例中,妻子有必要离开丈夫。在这样的情况下,她必须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纵使是分居,婚盟仍没有终止;相反在分居的时候,主有机会医治裂痕,并将两者挽回,从新建立他们与主,并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给丈夫的命令是不可离弃妻子。作丈夫的没有例外可言。
七12 由本节至24节,说的是当婚姻的其中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保罗这样开始说:「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必须再一次确实地强调,这里的意思并不是指保罗所说的只代表他的个人意见,并没有主的旨意。其实他只是在解释,他要说的话,并不是主耶稣在地上时已经教导过的。福音书里并没有类似的指示。主耶稣没有处理只有婚姻的一方是信徒时的问题。不过,基督却在这里指示他的使徒处理这问题;因此,保罗所说的话,是由神默示的。
其余的人是指配偶并不是信徒的人。这段经文没有允许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婚。这里的情况大概是婚姻的一方在结婚之后信主。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为要正确地领受这段经文的含义,我们应参考旧约圣经中神对犹太人的命令。如果犹太人娶了不信的女子为妻并生了孩子,他们就必须离弃妻儿。以斯拉记十章2及3节和尼希米记十三章23至25节已清楚说明这一点。
哥林多信徒如今所面对的问题是,如果作妻子的信了主,她应如何处理与丈夫儿女的关系;又或者男信徒有不信主的妻子,他又应当如何。他应离弃妻子吗?答案是明确的否定。旧约的命令已不适用于在恩典下的神的子民。如果一个基督徒有非基督徒妻子,而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应离开妻子。这不是说与非信徒结婚并无不妥,而是说在他信主之时既已有妻子,他就不应离开她。
七13 同样地,妻子有非基督徒的丈夫,而他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应与丈夫一起生活。也许因着她在丈夫面前温柔敬虔的生活见证,最终能够领他归主。
七14 事实上,在非基督徒的家中有一个信徒,就会产生圣洁的影响。上文曾提到,成为圣洁就是分别出来的意思。这里并非说不信的丈夫会因妻子而得救,也不会因此而成为圣洁。这是指他被分别出来,拥有外在的权利地位。他庆幸有基督徒妻子为他祷告。神藉着她的生命和见证,在家里发挥影响力。从人的角度看,他既有一位敬虔信主的妻子,他信主的机会就比有不信妻子的大得多。诚如温尼所说:“他正承受着一股属灵的影响力,蕴含着真正归信主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不信的妻子有信主的丈夫,情况也是一样。在这情况下,不信的妻子就会成了圣洁。
保罗再补充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上文提过旧约圣经中,不信的妻子和儿女是要遭离弃的。保罗在这里解释,在恩典时代,夫妇一方是信徒而另一方不是,他们生的儿女是圣洁的。圣洁的一词,与本节中成了圣洁一词译自同一字根。这完全不是指儿女们自己已成了圣洁,过着清洁纯净的生活。意思是指他们被分别出来,拥有权利的地位。他们的父母中有一位是爱主的,并会将福音的故事告诉他们。他们有很大机会得救。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有神的灵住在心中,这是他们得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是圣洁的。本节也确实说明了,当夫妻之中有一人是基督徒而另一不是时,生儿育女并不是错事。神承认这段婚姻,儿女不能被看为私生的。
七15 但如果不信的配偶打算离开的话,基督徒的态度又应如何呢?答案就是,让他或她离去好了。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一句应怎样解释,是很难下定论的。有人认为这是指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且完全有理由相信是不可能挽回的;这样,信主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离婚,并无不可。抱这种见解的人,认为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而第16节与第14节的关系如下:
1.第14节指出,理想的情况是信主的一方仍留在不信的配偶身边,因为基督徒会在家中发挥成圣的影响力。
2.第16节认为,信徒留在家庭中足以引导不信的人归向基督。
3.本节是一段加插话,表示如果信徒遭不信的配偶遗弃,他或她是可以离婚的(并且很可能可以再婚)。
配偶最终得救的盼望,系于将婚盟维持下去;不信的一方离开家庭,这盼望就不复再了。
但有其它的圣经研究者坚持,本节只涉及分居的问题,而不是离婚与再婚。他们认为本节只是说,如果不信的配偶要离开的话,就应让他平安的去。妻子既已作了努力,就再没有责任要维持这段婚姻。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我们毋须运用情感或法律诉讼来阻止不信的配偶离去。
那一个才是正确的解释呢?相信没有人能作出定论。我们认为,主在马太福音十九章9节教导说,当婚姻一方不忠犯罪时(犯奸淫),离婚是可以的。相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至于哥林多前书七章15节是否容许当不信的一方离弃信主的配偶时,就可以离婚和再婚;这一点没有定论。不过,离弃配偶的人大多很快便另觅新欢;这样,原来的婚盟便会破坏终止了。
戴伟舒说:“离弃配偶的不信一方,不久会与别人再婚;这样,婚盟便会自动终止。如果坚持遭离弃的一方不可再婚,就是将大多数人不能承受的担子放在其肩上了。”
七16 如何理解本节,取决于如何解释第15节。
如果认为第15节没有允许离婚的话,就会以本节为证。论者认为,信徒应允许分居,却不应与不信的配偶离婚,因为这样做抹煞了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和不信的配偶得救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相信信徒被配偶离弃是可以离婚的话,就会将本节接到第14节,并认为第15节是一段加插话。
七17 初信主的人有时会以为要在生活的每一方面完全脱离昔日的生活,包括一些制度如婚姻,但事实上制度本身不是罪恶的。在经历初信的喜乐时,人往往会身处危险中,就是试图强迫行使变革的手段,要将过去的一切都推翻。基督信仰不会用强迫变革的手段,以达到目标。相反,是用和平的手法来达到改变。使徒保罗从本节至24节定了一个总原则,就是我们成为基督徒后,毋须用激烈的变革手段来处理存在的各种关系。无疑他所谈论的是婚姻关系,但他也将这原则应用到种族和社会关系上。
每个信徒都应按着从主领受的呼召而行。如果他呼召某人过婚姻生活,这人便应以敬畏主的心来遵从。如果神施恩使他过独身的生活,他就应听从呼召。此外,某人在信主时已经结婚,有一位未得救的妻子,他毋须摒弃婚姻关系,反而应尽力维系,以求妻子能得救。保罗的说话不单是给哥林多信徒的,也是为教训各教会。温尼写道:
当保罗说「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时,并不表示他在权力核心发出指令。他只是告诉哥林多的教会,他给他们的指示正是他给每一个教会的指示。
七18 保罗在本节和19节处理种族关系的问题。一个犹太男子信主时,身上有割礼的记号。他毋须为此采取激烈的行动,以消除过往生活模样在肉身上所作的记号。同样地,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毋须披上犹太人的特征,以掩饰他的外邦背景。
我们可以将本节诠释为:一个犹太人信了主,不应因此便以为要避免与犹太裔的妻子一起生活;一个外邦人信了主,也不应摒弃这方面的背景。这些外在的分别无伤大雅。
七19 从基督信仰精粹的角度看,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真正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换句话说,神重视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认识基督信仰,毋须激烈地摒弃生命中的各种关系。凯理说:“相反,信徒因信仰的缘故,被提升到超越一切景况的地位上。”
七20 大原则是,各人应与神一起守住他在蒙召时的身分。当然,这些身分本身并不是罪恶的。如果一个人在信主时,正从事罪恶的行业,他当然要放弃这些工作!但使徒保罗在这里所指的,是那些并非不正当的身分。以下几节证明这一点,因为是讨论奴隶的身分。
七21 一个奴隶得救,他应做什么?他应否背叛主人,要求自由呢?基督信仰是否强调我们要致力坚持自己的「权利」?保罗在这里有答案:「你是作奴隶蒙召的么?不要因此忧虑。」换句话说:「你在信主时是个奴隶吗?其实这无关宏旨。你可以身为奴隶而能够享受基督信仰各种的最高福气。」
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这句话有两种诠释。有人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如果你可以成为自由人,就尽量争取这机会。」其它人则认为,保罗的意思是就算一个奴隶可以得到自由,基督信仰并不要求他去争取这自由。相反,他应该藉他身受的束缚来见证主耶稣。大部分人会选择第一种诠释(也许他们是正确的),但不可忽略一个事实,就是第二种诠释与主耶稣基督亲自留给我们的榜样较为相称。
七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这不是指一个生来就是自由的人,而是被释放得自由的人,即一个得着自由的奴隶。换句话说,如果某人在信主时是个奴隶,他毋须为此感到困扰,因为他是主所释放的人。他已经从自己的罪和撒但的捆绑下得到释放。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信主时是自由的,他应知道从此以后他是个奴仆,完完全全是属于救主的了。
七23 每个基督徒都是重价买来的。因此他是属于那位买他的主,就是主耶稣。我们是基督的奴隶,却不要作人的奴仆。
七24 因此,不管一个信徒在社会上是什么阶层,也可以在神面前守住该身分。在神面前这几个字,是整个道理的关键。如果一个人能在神面前,那么就算他是个奴隶,也可以得着真正的自由。「因此,生活上的任何身分位置都可以变成高尚和圣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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