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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跨世纪伦理地图》(苏颖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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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约拿注:[/B]这本书真的很好,里面谈到了很多现实的问题,我花了几天时间把它整理出来,与弟兄姊妹一起分享。 请点击这里下载==>>>《跨世纪伦理地图》 [B]目录[/B] 自序 刘序 许序 苏序 1.神的旨意与圣经伦理 2.离婚、再婚 3.从圣经看同性恋 4.神所不容的性行为 5.死刑该废 6.堕胎是杀害生命吗? 7.战争正、反调 8.人工授孕探究 9.信与不信可以结婚吗? 10.谈性感与暴露 11.商业道德与钱财观 12.基督徒的社会责任 13.基因工程的道德问题 附录:安乐死是神容许的吗? [B]自 序[/B]   一九九八年最困扰美国政府的,莫过于克林顿的性丑闻了。自从他在大陪审团及独立调查员面前坦承了自已与莱温斯基有不恰当的关系之后,他已将自已的政治生涯及家庭悬于一线。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克林顿政府在道德上一向放纵和放任:包庇同性恋、堕胎合法化,美国人可以不停制作色情电影和电脑纲页。克林顿一直不正面处理自己的性欲,今次名声受创,明显是自讨苦吃。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再加上大众传媒无孔不入,商业、金融的国际化和企业化,计算机互联及国际网络已成为今日各行各业的必需品,不法之徒亦趁机用高科技宣传色情、赌博和各种卑污勾当。妓女及色情场所透过国际网络大卖其广告,有人甚至将制造原子弹的方程式放在国际网络中。透过新闻及资讯自由的口号,一向在道德方面比较保守的回教国家或共产国家已全线崩溃,向色情文化、婚前性行为、婚外情、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试管婴儿及基因工程等俯首称臣。踏入廿一世纪,信徒所面对的道德抉择及生活上的试探冲激,是前所未有过的。   夫妇结婚多年,无法生育,他们可否用人工授孕方法生养下一代?一对中国内地夫妇的四岁儿子证实患了血癌,有位香港医生劝他们尽快怀孕,以便从脐带抽取血浆来替小孩换血好医治他。这对夫妇知道国家反对超生,但那医生说他们所要的只是胎儿的血浆,婴孩可以不要,可以吗?有弟兄想与一位相恋的姊妹注册结婚以便申请公共房屋,但事实上他们却未有真正结婚的打算,这可以吗?有姊妹与弟兄结婚,但却暂时不打算注册,免得影响她移民加拿大的身份,可行吗?有姊妹怀孕期间染上德国麻疹,有人劝她及早堕胎,这是对吗?还有复制人的问题,及改良基因工程以生育健康的下一代,可以吗?至于离婚又如何呢?嫁了一位嗜赌的丈夫,每天受着高利贷的恐吓和精神威胁,可以离婚吗?   基督徒所相信的圣经,对这些从四面八方而来的冲激,是否有清楚的指引?什么是绝对的白色地带?什么是绝对不可以的黑色地带?什么是相对的灰色地带?   笔者在逾二十年的牧会生涯中,与无数弟兄姊妹面对过各式各样的道德抉择,深感有需要将一些圣经原则写出来,使更多弟兄姊妹随时可拿来参考,免得行差踏错,违背神的心意。笔者但愿信徒都能如诗人一样说,“我将祢的话藏在心里,免得我得罪祢!”“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1、105) [center]苏颖智 一九九八年 香港[/center] [B]刘 序[/B]   早上起来,翻开报章,复制羊的消息出现在头版。回到办公室不久,便接到一位信徒的电话,询问我根据圣经原则,应该如何看这件事。原来大清早在他的办公室里,已有数位同事就这宗新闻,掀起一番论战。遗传基因工程是异常深奥的一门学问,若非对科学有相当认识,实在不容易理解。但作为基督徒,似乎我们又需要有自己的立场,以圣经的根据作支持,在伦理道德上随时作抉择,这实在不容易。我可以断言,当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将会愈来愈复杂,其牵连性也愈来愈广泛。面对这些课题,绝非一小撮人可以应付,必须要结集各方面的人才,对这课题深入了解,并结合神学和圣经的认识,才可以作出回应。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信徒,我们正面对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我们坚持要忠于神,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忽视现代科技急剧发、日新月异的变化为现代人带来无穷冲击。也许这正是神给我们的召命:按祂的话活在现今的世代里。   苏颖智牧师以其丰富的牧会经验,探讨十二个信徒经常面对的伦理课题。本书的特色,是首先把圣经对该课题的看法胪列出来,然后再讨论信徒该持的观点。苏牧师花了不少时间搜集有关资料,又有实际案例作参考,阅读起来并不沉闷,十分生活化,是很好的基督徒伦理入门书籍。 [center]刘少康 一九九八年 香港[/center] [B]许 序[/B]   基于现今世俗文化及相对主义的影响,很多基督徒将伦理中的所谓“灰色地带”渐渐扩大,无形中认同了现今世代的口号:“凡事没有绝对”。教会因此在这个弯曲悖谬的世代中失去了为光为盐的见证使命。其实神的话语对我们今天所面对的问题皆有相当清楚的指引。苏牧师著作本书的目的,乃是从圣经的启示中找出今天错纵复杂及具争论性伦理问题的答案。当然作者亦承认在某些情况之下,我们仍要接纳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只求圣灵在抉择的时刻赐下智慧与勇气。   本书可贵之处在于严谨的释经步骤及参考多位学者的意见,以避免主观的判断。内容编排清晰易读,是一本好参考书,教会亦可将之作为成人主日学课本及处理道德纪律问题的参考。 [center]许道良 一九九八年 香港[/center] [B]苏 序[/B]   在今日的功利社会,因利成便是我们的金科玉律,真理似乎不再重要,也不是我们判辨“是非黑白”的标准。更可惜是甚至在教会中,我们往往也采取了这套哲学,而不视圣经为最权威的道德指引。圣经说:“圣经都是 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 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三16)圣经绝对是我们信仰和道德的至高准则。   吾弟颖智有见及此,遂写成这本《跨世纪伦理地图》,试图从圣经的角度去看一些现今最热门的伦理问题,并提出教牧指引。虽然其中所讨论的,不少甚具争议性,甚至在福音派的学者中也未能达成一致看法,但颖智试图从圣经角度去阐释,值得我们每一个信徒去细心思想和阅读。愿神祝福这书,让众圣徒在一个道德混乱的世代中,有明灯指引。 [center]苏颖睿 一九九八年 香港[/center]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神的旨意   在讨论圣经的伦理观以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何谓神的心意,并要清楚知道如何去明白神的旨意。神的旨意就是他预定什么事要发生,或是他愿意见到什么事发生。从另一角度来看,凡是他希望我们去做的,或是他希望这世界会如此发展下去的,都是属于神的旨意。   按照圣经的讲法,神的旨意最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1.有关神权能的旨意(The Sovereign Will of God)①   凡属于神的心意与计划,世人无需参与、无从参与、甚至无从知道的,是由神自己独自去完成,这些都称之为神权能的旨意。这完全是属于神的主权范围,例如:关乎宇宙、世界之命运,如主再来的日期和以色列国之命运等。对人而言,这些事情是隐藏的、是隐秘的,到了时候,神一定会实现他权能的旨意。但未到时候,人是无从知道的(参但四35;箴十六33,廿一1;启四11;罗九19,十一33-36等)。例如:主何时会再来?有谁能知道主何时再回来呢?圣经清楚记载,耶稣基督自己也说过他会再来;但至于他何时会再来,“没有人知道,人子也不知道,连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可十三32)因此,人必须常常儆醒,他是随时会回来的。   第二个例子,是有关以色列与教会的命运:究竟以色列的命运将会如何?何时将会全民归主呢?归主后又如何呢?何时圣殿会重建?何时圣殿会被拆毁?最后的哈米吉多顿大战将会在何时发生?这一切都属于神权能的旨意。还有其它的例子:教会的命运将会如何?教会何时会被提?世界的命运将会如何?世界末日会在何时发生?这统统都是神权能的旨意,世人无从及无需知道的。可惜的是,世人往往想知道,又自以为能知道神这方面的旨意,如飞碟会、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末世信徒安息日教会等,多次预言主再来的时间和日期。只要我们知道这是属于神权能的旨意,不是人可以知道的,便肯定这些人所说的都是错误的。   2.有关神道德性的旨意(Moral Will of God)②   第二类,是神在道德方面的旨意,是他要我们在信仰与生活上领受的命令与原则,包括待人接物,无论是对神、对教会、对信徒、对非信徒、对社会、对国家的准则。凡是信徒该知道的:所有人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一定要做和不一定要做的,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善与恶、好与坏等,神已清楚启示在他的话语――圣经中。这些都是人可以完全清楚知道,并且要实行出来的。(参罗二18;帖前四3,五18;林后十六14)   3.有关神对个人的旨意(Individual Will of God)③   第三类称为神对个人的旨意,是关乎信徒个人的抉择,是相对性的。上至配偶、学业、事业,教会、事奉岗位的选择,下至每天大小事情的决定。这些都是信徒最关注的,而神在这些事情上的旨意,因人而异,不是绝对的,也不一定是明显的,因而亦是信徒最容易感到困惑的。但从神的启示中,我们有足够原则作参考,可免除困惑。(参西一9,四12;弗六6;箴三5-6,十六9等)   例如择偶,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应该找谁做对象?圣经里有很多择偶的原则,包括: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同是信徒才可以结婚,二人该有同样的婚姻观、价值观、道德观、家庭观、信仰等。在这大前题下,这段婚姻又必须是合法的,包括:对方未有配偶,已达适婚年龄或合法年龄等。在这规限下,神给了我们很大的空间去做抉择,绝不是如一些人所说,神的旨意是为我们预备了一位对象(全世界茫茫人海中只有这一位),要是你找不到的话,你就只能找到一位次选,是二等的,又甚至是三等的,差劣的。其实神不需要人穷一生之久,跑遍天涯海角把他或她找出来,以为只有他或她才是神所配合的。有很多人都因此十分烦恼及头痛,时常拿不定主意,不知道自己是否选中神为自己预备的那一位。   有关职业方面,神给了我们很多规限,在这些原则性的规限之下,只要那职业不影响我们与神的关系、家庭生活、不影响我们个人身心灵的健康,又是合法正当的,那么,这分职业便是合乎圣经原则的。在众多选择中,他会给我们一个空间去选择一分自己喜欢的职业,而且在选择过程中,神还给我们很多自由。例如,有些人认为,如果选择一份优薪的工作,就一定不合神的心意,因为神的本意是要我们捱穷受苦。如果你面对两份性质相似的工作,它们都要求你每周工作五天,朝九晚六,不会影响你与神或家庭的关系,对敬拜、团契生活等各方面都没有负面影响,其中一分月薪是八千元,另外一分则是一万元。你会选择那一分呢?要是你选择那份优薪的,便是具有一般识见(CommonSense)者。原来一般识见亦是神对个人的旨意(IndividualWill),他给我们一个选择的空间,只要这个空间与神的道德性旨意没有违背,又是正确合法,且不影响我们与神、与家庭的关系,又对我们的敬拜生活、个人身心灵健康都没有负面影响。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应该选择自己较喜好的那一分,或待遇较好的一分,或自己认为前途比较好的一分,这是十分正常及正确的。总而言之,信徒的优先序,应该是与神的关系、家庭关系及个人身心灵健康,而不是待遇的多寡。   基本上,神对个人的旨意是建基于他的道德性旨意之上。若我们所做的决定与神的道德性旨意没有冲突,则问题不在於对与错,而是好与不好,所以是相对性的。 表一:神旨意的三方面④   权能性旨意——神奥秘的计划,决定宇宙一切事情的发生。(但四35,箴廿一1,启四11,弗一11,箴十六33,罗九19,徒二23,徒四27-28,罗十一33-36)   道德性旨意——神在圣经中启示的诫命,教导人应有的生活行为准则。(罗二18,帖前五18,帖前四3,林后六14,圣经中其它所有的诫命)   个人性旨意——神为每个人特别设计的理想,是详细的生命计划。(西一19,西四12,罗十二2,弗五17,弗六6,箴三5-6,诗卅二8,箴十六9,创廿四) 表二:神对个人的旨意与神的权能性旨意之比较   神对个人的旨意——1.是神对信徒生命道路的详细计划。2.信徒能够找出并实行此计划。3.为信徒生活中的一部分。4.信徒若不寻求或不顺服,此计划将无法实现。5.全是好的、理想的计划。6.信徒在作决策以前必须找出此计划。7.是直接的、理想的计划,与圣经相符,能够荣耀神。   神的权能性旨意——1.是神对宇宙中所有事件的详细计划。2.是隐秘的,信徒不能知道此计划。3.并非信徒生活中的一部分。4.此计划一定实现,不会失误。5.计划中包括善及恶。6.唯有在事情发生以后信徒才能够得知。7.是间接的、理想的计划:虽然包括恶行及愚昧,但最终却是荣耀神。 表三:神对个人的旨意与神的道德性旨意之比较   神对个人的旨意——1.是神对信徒生命道路的详细计划。2.信徒能够找出并实行此计划。3.信徒若不寻求或不顺服,这些计划将会无法实现。4.圣灵向每个信徒启示,在圣经没有明载。5.圣灵的启示是透过许多渠道感动信徒的心。6.此类的指示是具体的,为某一信徒而定的(与兰芳结婚)。   神的道德性旨意——1.是神给信徒一般性的诫命及生活原则。2.信徒能够找出并实行此计划。3.信徒若不寻求或不顺服,这些计划将会无法实现。4.向使徒及先知启示,记载在圣经中。5.圣灵用超自然的方法作出启示。6.此类的指示是一般性的,所有信徒都通用的(只能娶信徒为妻)。   圣经伦理到底与神哪一方面的旨意有关?是神权能的旨意?是道德性的旨意?还是神对个人的旨意呢?圣经伦理所涉及的事,是关乎神对道德方面的部分旨意。这部分旨意包括人应该做及不应该做的事、可以做及不可以做的事、善与恶、黑与白这些方面来说的。至于教义性方面的道德旨意,不在本书范围内,而会在系统神学内探讨。 圣经伦理的重要性   申命记廿九章29节说:“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什么是隐秘的事呢?就是神权能的旨意,是属于耶和华神的。为什么说是属于他的呢?因为只有他才知道。至於“明显的事”,就是指神道德性的旨意。唯独神道德性的旨意,是永远属我们及我们子孙的,目的是叫我们一生一世去遵行。遵行又如何呢?不遵行又如何呢?由申命记廿八章可知道,如果我们遵行神的旨意将有什么结果,不遵行神的旨意又有什么结果。   从申命记廿八章1至14节,神在巴勒斯坦地与以色列人立约,非常清楚的说出我们遵行或不遵行神的心意会有什么结果:“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在城里必蒙福,在田间也必蒙福。你身所生的、地所产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犊、羊羔,都必蒙福。你的筐子和你的搏面盆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这段经文先后有多少个“福”字?总共是七个,是完全的数字。差不多是一生都蒙福了,包括:起居、工作、生产、生活、吃睡和出入,全都包括在内。圣经说“都必蒙福”。   谨守遵行神真理的人,肯定在他一生中,能经历神赐给他的福。这些福还包括一些超自然的事,甚至应许“仇敌起来攻击你,耶和华必使他们在你面前被你杀败;他们从一条路来攻击你,必从七条路逃跑。在你仓房里,并你手所办的一切事上,耶和华所命的福必临到你。耶和华――你神也要在所给你的地上赐福与你。”(申廿八7-8)跟着在11节又说:“你在耶和华向你列祖起誓应许赐你的地上,他必使你身所生的,牲畜所下的,地所产的,都绰绰有余。”这些福是什么呢?是叫我们在生活里,能经历一个丰盛的人生。就象耶稣所说:“你们要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都要加给你们。”(太六33)及“仇敌不能加害于你们。”申命记廿八章12节又说:“耶和华必为你开天上的府库,按时降雨在你的地上。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致向他们借贷。”   留意今日世界上的列强,在什么时候兴起?在什么时候衰落?现在的美国是兴还是衰?是衰!而且是愈来愈衰落。十多年前,他们的国债大约是二至三万亿美元,现在的国债是六万亿美元,等于每个公民平均要付出三万美元才能还清这笔国债。他们的税收,每一百美元中有十四美元是用来支付国债的利息,是七十年代的二倍。不单如此,这利息的数目还会愈来愈大。如此庞大的赤字因何而来?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谨守神的道德旨意,没有遵行神的话。现在的美国社会,污烟瘴气,一般百姓要供养愈来愈多人,这些人包括长寿的退休人士、未婚妈妈、私生子女、同性恋者、爱滋病患者及其研究基金、各种不同的性病患者及其研究费用;此外还要照顾吸毒者和酗酒者的康复,设立破裂家庭的庇护所,以及提供各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包括供养那些不务正业的懒人、醉酒或神经有问题而不能工作的人;还有那些不断发动罢工、不愿工作的分子等。因此用於社会福利、退休金、医药、粮票、救济、救灾等费用占1999年预算的百分之五十三之多。不单美国如此,差不多整个欧洲的国家也受这种社会风气影响。愈来愈多破裂家庭产生出来的后遗症影响他们的国民生产,甚至严重影响他们国家的前途。可惜的是,他们既要民主,就要争取民心,任何一个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人物,一定不会提倡减少这些社会福利。目前香港也是如此,提倡削减社会福利的人,一定不会有群众选他,因为普罗大众只会要求享用愈来愈多福利。这些福利也实在可以减少社会上的治安问题,但另一方面,如果继续不断用纳税人的金钱来供养这些人的话,特别是那些不务正业的人,那么国家或社会的前途将陷入更大的危机中。   申命记廿八章神所应许的话,不但应验在那些谨守并遵行神律法的人身上,同时亦应验在那些不谨守及违背神律法的人身上。申命记廿八章15至19节说:“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咒诅都必追随你,临到你身上:你在城里必受咒诅,在田间也必受咒诅。你的筐子和你的搏面盆都必受咒诅。你身所生的、地所产的、以及牛犊、羊羔,都必受咒诅。你出也受咒诅,入也受咒诅。”七个咒诅临到叛逆者的身上。人若顺服神,所领受的全部都是祝福,但若不谨守遵行神的话语,则所领受的全是咒诅。   有一次,一个讨小老婆的男人,在妻子要求离婚的时候跑来见我。他说:“牧师,做人实在痛苦。在这里,就被这个骂。在国内,就被那个骂,你说多痛苦!你教我如何解决这问题呢?”我说:“这是你自己选择的。这世界上有两种人,一种是虐待狂,另一种是被虐待狂,我想你一定是选择了做后者,有点被虐心态。”他说:“我不想如此的。”我就对他说:“没有人逼你。究竟是谁在逼你要国内的那一位?”他说:“是她自己送上门来的。”我就对他说:“就是送上门来,你亦有权拒绝吧。”但他始终都想找藉口来推卸责任,最后还说这是天意。我劝他不要怨天了,因为上天没有对他做过什么,一切都是他自己弄出来的。后来我告诉他,如果是我,就会与国内那位小老婆一刀两断。只要不再去找她就行了,但他又说:“有时自己又心思思的要去,不见她不成。”问题根本就是他自讨苦吃。我还告诉他,这些家庭问题、夫妻关系问题、发怒、脾气和冲突,都会严重影响一个人身心灵的健康,甚至威胁一个人生命的安全,随时会有性命的危险。   1997年初香港报章不断报导艺人新马师曾一家人的纠纷,不久,悲剧发生了。新马师曾死了,一家人亦变成陌路人。一个人不可能长期活在压力下,特别是年事渐长,当这些压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身体便会支持不住而丧命。按心理学家的见解,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及生命的最大敌人是焦虑,而绝大部分的焦虑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矛盾、争执及嫌隙造成的,这是人不快乐的主因。如果人心内有基督,就不执着这些属世的事情。若仍坚持执着,将会发觉有很多问题不断产生,而且愈来愈多。申命记廿八章20节提到很多咒诅,例如不跟从神的人由七条路来,却只有一条路逃走,甚至无路可逃,很多咒诅会临到他的身上。跟着又说,别人会借贷给他,而他却不能借贷给别人,因他根本没有钱可借出。别人作首,他就一定要作尾。别人做主,他就做仆。申命记廿八章所记神与人之间的约,非常清楚说出,当我们离开圣经的伦理,离开神道德上的旨意而背道而行,一定自食其果。 圣经伦理的取向   凡是离婚都绝对是罪吗?堕胎都是神所禁止的杀人之举吗?所有试管婴儿都不合神的心意?任何移植手术均有违神创造的原意吗?   活在日趋复杂、日新月异的世代中,规条主义的信徒必定难于适应,他可能会经常活在困惑甚至罪疚感之中。事实上,圣经并不期望我们成为一个规条主义的信徒,在作道德伦理抉择时,我们必须明白圣经有以下取向及原则。   1.圣经有黑白分明的原则   圣经中有神绝对的命令,例如十诫;新约中亦有无数“要”与“不可”的命令,例如要彼此相爱、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拜偶像、不可偷盗等,这些都是白纸黑字明显宣告出来的。   圣经中亦有绝对的原则要我们遵守,例如圣经从未说过不可离婚,然而神却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分开”。这些原则的分量,有如绝对命令一般强而有力。   2.圣经亦有不明显的灰色地带   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形下,圣经亦容许信徒两义选其重者,两恶择其轻者。例如:接生婆藉撒谎保存以色列婴儿的生命,妓女喇合也藉撒谎保存二探子的生命。   信徒若认为任何事都或是或非,非黑即白,则很容易产生诸多困惑、对人论断的情形,自己亦常会带着罪疚感。但信徒若以为什么事情都在灰色地带,属个人问题,是相对性的,则很容易违背神的旨意,无法无天,经常犯罪后作自我狡辩,且会使人跌到。   笔者盼望在令人缭乱的道德挑战中,信徒能善用神的智慧去分辨何为黑白分明的事,何为灰色地带的事,在浓雾中找出方向与出路,建立自己、建立别人。 注释   1.Gary Friesen,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A Biblical Alternative to the Traditional View (Portland, Oregon; Multnomah, 1980)32-33.   2.Friesen & Maxson, 33-35   3.Friesen & Maxson, 35-37   4.本章表一至表三取材自Friesen & Maxson, 35, 38-39 参考书目   1.Gary Friesen, J. Robin Maxson, Decision Making and the Will of God – A Biblical Alternative to the Traditional View (Portland, Oregon: Multnomah, 1980.)   2.T.B. Matson, Why Live the Christian Life (Nashville, USA: Thomas Nelson, Inc., 1974.)   3.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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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珍尼花与添二人都是基督徒,他们在珍尼花父母反对之下结婚,婚后她的父母始终不接纳添,原因是:(一) 添的父母都是菜贩,出身低下层,但女方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二) 添只是个小文员,收入比不上大学毕业任教师的妻子;(三) 添谈吐举止不够大方,攀不上他们的女儿。结婚二年后,珍尼花因添不肯与她沟通而十分不满,但她愈多不满和意见,添便愈逃避。紧张的关系维持了半年,添离家出走,回自己父母家去,珍尼花不敢告诉家人。但过了三个月,她忍不住了,向母亲哭诉。父母旧事重提,说他们一早已看出这样的结合是错误的,劝她离婚。   作为他们的弟兄姊妹,你会怎样劝他们?他们可否或应否离婚?为什么?他们该怎样行?   个案二   唐先生和妻子已结婚十六年,两子女皆读中学了。岂知三年前唐先生回中国内地做生意后,在当地讨了小老婆,且生下一子。唐太哀痛欲绝之余信了主,但每次她要求丈夫离开小老婆时,均遭丈夫毒打。若她拒绝行房便遭性虐待,丈夫只求满足自己的兽欲。   作为她的弟兄姊妹,你觉得她应怎样做?她可否离婚,为什么? 前言   现今教会面对最大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离婚及再婚的问题,这也是令牧师及教会领袖最感头痛的问题。个中原因主要有几点:第一,全世界离婚率普遍上升。在美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家庭受到离婚的影响,离婚率还在不断上升。不仅教会以外是如此,就是教会内亦不例外,甚至有愈来愈多的执事、长老及牧师都步上离婚的路。有人估计到了公元二千年时,美国最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会有离婚的父母。①   香港的离婚率亦每年攀升,从一九七五年的412宗,到一九八五年的4200宗;发展到一九九五年,已超过10000宗。中国大陆在近几年每年都有超过一百万对夫妻离婚,是一九八四年的十倍以上。第二个原因,牧师及基督教神学家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第三个原因,圣经中对婚姻似乎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教导,耶稣及保罗的一些言论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是与某些环境与场合有密切关系的。②   第四个原因,讨论离婚的经文似乎彼此亦大有出入,只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及十九章3至13节才有提及“例外”许可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而马可福音十章2至13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均没有提及。此外,马太福音中耶稣的教导与保罗的教导似乎亦难协调。第五个原因,教会必须要坚守真理与恩典平衡的立场,倘若教会只强调救赎的角色而对所有离婚及再婚都采取姑息放任态度,不但自乱阵脚,更失去了教会的独特性及吸引力,人们不能看出基督徒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反之,若教会只注重她的纯洁,完全不容许任何信徒离婚或再婚,则在婚姻上触礁的人将徘徊于教会大门之外,不敢进来;而仍留在教会中的人,则受罪咎及不被接纳的感觉驱使,被迫离开教会。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在相关经文中详细求解,另一方面则是要将这些经文的原则应用在教会当中,以确保在坚守圣经教导的大前提下兼顾恩典及真理。 对离婚的四种立场   在前言中我们已提及基督徒神学家及牧师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一般而言有四种立场:③   1.保守派   此派否定离婚及再婚的可能性,支持者如:Bill Gothard, Larry Christenson, William Fitch, C.W.Scudder等。Bill Gothard及他的“青年问题讲座中心”(The Institute of Basic Youth Conflicts)认为基督徒在离婚后不应考虑再婚,他强调要强化婚姻及家庭生活,并提出他认为是当前教会急需的两条婚姻政策:第一,基于神要我们孝敬并顺服父母,就是他们年老也不可离弃他们的教训及命令,所以,除非男女双方的家长都完全同意婚事,否则教会不应为他们主持婚礼。(出廿12;箴言三十17,六20,廿三22)④。第二,基于教会应致力于保存婚姻属灵的义意及立场,若离婚者的原配尚在,则教会不应为他或她再主持婚礼。(林前七11,十六39;罗七1-3;弗五21-33;路十六17-18)⑤。   Larry Christenson亦认为离婚是与神所订的律例相违背,他说离婚“是自投神审判的罗网”,而“任何将基督所提出的庄严的事视为儿戏者,都是冒着被神管教的危险”,⑥故此他认为就算要付出多少艰难痛苦的代价,都应该保全婚姻,人在不幸的婚姻中受苦是草率结婚所受的报应;而在一椿不幸的婚姻中无辜受苦的一方,则可能是“为培养德性而受的管教”。⑦   William Fitch则认为离婚只会带来痛苦、忧伤、抑郁、愤怒及绝望⑧,他又教导说,任何非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都是“次等基督徒”的生活。⑨   2.温和派   此派容许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及再婚――通常只限于淫乱及遗弃的原因。一些福音派学者如Jay E. Adam,Guy Duty及John Murray等持此立场。   John Murray在他的著作《行为准则》(Principles of Conduct)中表示,若是因淫乱的缘故,他会准许离婚及再婚。但他认为离婚违反神对婚姻的旨意,故是错误的。他说:“实际上,这种作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违反了神创造时所立、并自始就向人启示的秩序。因此,如此行是不合神从起初就建立的圣洁生活标准,是违背神的旨意而行,必受他的审判”⑩。   但另一方面,Murray又说,耶稣废除了犹太人对奸淫罪犯处死的律法,建立了“若为淫乱的缘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规定⑾。他在《离婚》(Divorce)一书中说:“我们所持的立场是,男人若因为配偶犯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另娶而不算有罪。马太福音十九章19节的“例外容许”对离婚及再婚同样有效。若果如此,则女人应该同样有这个权利,若丈夫犯淫乱罪,可以与丈夫离婚”⑿。   Guy Duty亦持相同的立场,他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文中说,合乎圣经的离婚既然是解除了婚约,则因配偶淫乱而离婚者有权再婚;⒀但若为了淫乱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婚,则婚约并非真正有效地解除,故没有再婚的权利。⒁   3.放任派   此派容许因多种原因而可以离婚及再婚,学者如Bernard Haring, Dwight Harvey Small, William Barclay均采取此立场。   Bernard Haring身为天主教神父,在离婚及再婚上却比大部分的天主教人士开放。他认为第一次婚姻有效者无权再婚,在天主教会以外行的婚礼亦无效力⒂,但他却看到离婚及再婚可能有好的收场。⒃   Dwight Harvey Small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书中如此结论:“当一个曾离婚的基督徒问:‘我有再婚的权利吗?’”我的回答是:“再婚的权利不是一个人的,也不是一个基督徒的,它根本不是一个权利,它完全是神的恩典,与任何离婚理由无关。”⒄   象这样放任的立场不仅由新派神学家所持,就是一些保守派的神学家如Bernard Ramm亦认为除了淫乱的缘故以外,若是酗酒、心理问题,或同性恋等其它原因,亦可构成离婚及再婚的合理因由。   另一个持此放任立场者为William Barclay,他在《在一个放任社会中的伦理观》(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一书中有以下立场:   1)乱外,有许多其他的原因可以谋杀一椿婚姻及其爱的基础。   2)不可将耶稣的话僵化为律法。   3)婚姻触礁者应尽可能去寻求帮助。   4)当夫妇不可能和解时,即使基督徒亦有离婚及再婚的自由。   4.帮助派   此派主张不论离婚的原因为何,都应该专心帮助离婚者过一个新生活。   持守此立场的基督徒作者包括《探讨基督徒离婚》(An Open Book to the Christian Divorce)的作者Roger H. Crook、《桃开二度》(Getting Married Again)的作者Bob W. Brown、《如何应付第二度单身》(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的作者J. Clark Hensley,及《在离婚中长进》(Growing Through Divorce)的Jim Smoke。   Crook建议基督徒应在完全无路可走时才考虑离婚。他警告说,离婚可能是最容易的选择,但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他认为曾离婚的人不能在教会参与事奉。第三,他试图帮助离婚者过新生活,他相信其中包括再婚的可能。Bob W. Brown亦试图指引正在考虑离婚的基督徒,他认为“重头来过”是圣经中一个很清晰的观念。⒅Hensley的书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离婚或丧偶而再度成为单身的人去面对他们的处境,他亦提及离婚后再婚是可考虑的选择。   基督徒对离婚应持何立场?看上述不同的立场,似乎只有更加混乱。因此,信徒最好是回到圣经,明白神的心意。 圣经对离婚及再婚的立场   如前所述,就算我们试图认真去研究有关离婚及再婚的经文,都找不到一个有系统的教导,也找不到一个正确并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基督徒能否离婚?”或“离了婚的信徒可否再婚?”等问题。其次有关离婚的不同经文本身亦有很大出入,唯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或十九章3至12节才有提及容许离婚的特殊例子;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则无提及;马可福音十章12节提到妻子若离弃丈夫也是犯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中的教导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七章的教导很难彼此协调。但不论如何,从旧约的教导,从主耶稣及保罗在新约的教导,仍可找出一些原则,帮助我们看出圣经对此事的立场。   1.旧约的教导   从旧约多处经文记载,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神不喜悦离婚。玛拉基书二章15至16节明明宣告:“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神不独恨恶离婚,且恨恶人以诡诈或强暴待其配偶。这是旧约谈论离婚的主要经文,它反对的立场是极清楚的。   第二段经文记载于利未记廿一章7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利未记廿一章13至14节也记载:“他(大祭司)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段经文清楚说出神对贞洁的重视。神暗示他不喜悦人离婚,若是离婚,也不可再婚。   第三段经文记载于申命记廿二章13至19节,神严禁以色列人伪控妻子不贞,然后又以这不能成立的理由把妻子休弃⒆。   申命记廿二章28至29节更指出,凡玷污处女的人有责任娶她为妻,且终身不可休她。这经文清楚宣告了性是有责任的,神是重视贞洁的,只有夫妻才可以有性关系。另一方面,婚姻是终身的,人不可离婚。   第四段经文是出自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骤眼看似为离婚亮了绿灯。但其实这论点却缺乏有力的支持。中文圣经和合本同段经文的第1节显示:“就可以”三字并没有出现在原文(希伯来文)圣经中,反而在圣经修订标准版本(RSV)、福音版本(The Good News Bible)、John Murray及思高圣经的版本及大部分解经家都将那么(then)放在第四节之中,可翻译如下:   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又去嫁给另一人为妻。   3.如果后夫又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那么,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从上文看来,重点并非在于可否离婚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离婚,乃是在于休妻者可否再娶曾改嫁过给别人的前妻。换句话说,这段经文关注的是再婚的问题,而非离婚。圣经否定休妻者可以与曾改嫁别人之前妻再复合,乃表明神不欲人将婚姻视作儿戏,随意离合。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3至9节十分清楚指出,摩西在旧约因以色列人心硬,才容许他们休妻,其实休妻并非神的原意。   申命记廿四章4节的玷污(希伯来文为 tame, 英译 defiled)一字,与其他经文所用玷污一字的字义相同。因此,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亦立法减轻它不良的影响。若整体看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是绝对反对淫乱的。摩西容让给妻子休书的命令只是暂时的,是有假设前提的,是包括警告的⒇。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是绝非赞同姑息,基本上旧约的教导是“神憎恶离婚及休妻的事”(参玛二15-16)。   2.耶稣的教导   耶稣对离婚的教导记在四处经文中,包括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十九章3至12节;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第二、三两处经文所记载的是同一件事。   环绕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的上下文都是对律法的解释,在此是把法利赛人及文士对律法的解释与耶稣对律法的解释相对照,耶稣用超越旧约法利赛人及文士的标准来讨论杀人及仇恨、淫念及奸淫、恨与爱等问题(太五21-48)。耶稣知道律法上“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他休书。’”(太五31)但是他有新的看法,“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奸淫(原文为 moicheia)在这里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出于自愿地交合。希腊文pas,以及单数的冠词,加上分词,是指“凡……者”,或“不论是谁”,因此 "pas ho apluon"的意思是“凡是离婚者”,与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所用的字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路加所说的是休妻的丈夫是“犯奸淫”。耶稣则说休妻的丈夫“是叫她作淫妇了”,不是说她是淫妇,或她作了什么错事,而是她所经历的,所受的苦;是丈夫作了错事,她承受了痛苦。(21)   但是马太福音五章32节却加了一个例外,使这妇人不至于成为淫妇,就是――“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淫乱的希腊文是 porneia,有人认为这只是指婚前不贞,与婚后的淫乱 moicheia不同,但是从上下文看来,应是指奸淫的意思。Shaner解释说:“若一个妇人在婚前已经与另一个未婚男子发生不合法的交合,怎会直至婚后因为她离婚才算为淫乱呢?”   在圣经中还有其他相关的经文,如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19节、马可福音十章1至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也记载了耶稣对离婚及再婚的教导,这几处经文最大的出入是唯独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9节才有例外容许离婚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   有学者说这例外的子句是后人加上的,因此不正确。耶稣原本并没有说 "me epi porneia"(22),后人加上是为了使马可严峻的教导变得与一般拉比较轻松的教导相谐调,因为耶稣的命令太难遵守,所以加入这些例外情况以减轻困难,因而这句附加子句应被视为人为加上的解释而无效力。   另外有的学者说,这句容许例外的子句是加在原文上,使耶稣所说的更加清楚,(23)马太加上 "me epi porneiai"来显明耶稣的意思,并避免误解。   除了论及例外情况的子句外,这些平行经文亦有其它出入的地方。首先,是表达方式不同,马太福音十九章7节记载:“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eueteilato) ”;马可福音十章4节记载“摩西许 (epetrepsen)……”;马太福音十九章8节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有些人将“epetrepsen”译为忍受)你们休妻。”但是马可福音十章5节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egrapsen)这条例给你们。”   第二,对罪的解说也有出入,马太福第十九章9节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但马可福音十章11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第三,对事情的陈述亦有出入。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奸淫。”马太福音十九章及马可福音十章却没有这句话。(24)马可福音十章12节有“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十九章及路加福音十六章却没有这句话,马太福音十九章3节有记载法利赛人提出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这也是其他经文没有的,马可福音十章2节只说法利赛人的动机是“试探他”。   若我们详细研究这些相关的经文,虽然有不少出入,但仍可得到下列原则:第一,就耶稣而言,婚姻是根据神的旨意及男女受造的本性而设(25)。第二,神眼中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二人一生结为体。(26)第三,摩西准许人离婚完全是因为人无法达到神至高及完美的旨意。第四,除非因为妻子淫乱,行为不检,否则以任何原因与她离婚另娶,都是违背了婚约。第五,任何与已离婚的妇人结合都是侵犯了她与原夫的婚约。   3.保罗的教导   保罗对离婚的教导记载在罗马书七章1至3节、哥林多前书六章12至20节及第七章,后者更是这方面最主要的经文。一般而言,保罗的教导暗示了离婚的可行性,但亦有严格的限制。与耶稣相同的是,保罗也明显指出离婚不合神的旨意及期望(27)。   保罗讨论有关离婚的主要经文在哥林多前书七章10至16节,若根据Kysar and Kysar在“分离”(The Asundered)一书中的方式写出来可能更容易明白:(28)   8.我对着没有嫁娶的(agamois)和寡妇(cherais)说……   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gegamekosin),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choristhenai)丈夫。   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aphienai)妻子。   12.我对其余的人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我们不可将“离开”(choristhenai)及“离弃”(aphienai)二字视为意义不同的字,保罗只是将此二字互换使用。基督徒妻子不应该离开丈夫,丈夫亦不应离弃妻子,就算他们是不信的配偶,只要他们愿意留下,就不应该离开他们。但若基督徒真的决定离婚,保罗则提供两个选择:维持单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但是,若一个不信的人决定离开他或她的基督徒配偶,则那名信徒不必再受约束(dedoulotai)。至于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再婚,则仍然是众说纷纭。根据罗马书七章2至3节的说法,若丈夫死了,即使妻子与另一个人结婚都不算为淫妇,暗示她有再婚的自由;但若丈夫活着,她便受约束。保罗劝阻信徒与不信的配偶离婚是为了使未信的配偶及儿女有“成为圣洁”的可能,亦即是说,让他们有机会因着信徒的生命见证及神在家庭中大能的同在而受到良好的影响(29)。“救”这个字可能引起误解,在此是指“免受世界污染”的意思,而不是“由罪中被救得永生”(30);因为一个人得救只能因着他个人对主基督的信心,而不是因为任何其他人的信心。   简言之,根据保罗的意见,离婚违背神对婚姻的旨意,就算面对极大的困难,例如在罪恶之城哥林多与一个不信的配偶结合,婚姻仍需维持,基督徒应竭力保全婚姻。第二个选择是保持单身。除此之外,他没有提供其他的选择。但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则可以离婚,在这情况下信徒不受拘束,这句话可能是指可以再婚。(31) 结论   圣经清楚教导,离婚是违背神对婚姻的理想。圣经明示,不论任何理由离婚,都违反神对婚姻最终的旨意,亦违反他对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最终旨意。所以,基督徒应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避免离婚,其中包括饶恕、安于与不信的配偶同住等。根据保罗的教导,每一宗离婚都是违反神的理想,是有罪的,绝少会有一方是“无罪”的。对有独身恩赐的人而言,他们最好的选择便是保持独身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若夫妻二人其中一人继续行淫或讨小老婆,且不肯悔改,为免下一代受到坏影响,另一人可考虑离婚。其次,若其中一人受到严重肉体或精神虐待,我会鼓励他们暂时分居,让双方有冷静及反省的机会,之后若情况仍不改善,笔者认为受虐的一方亦可考虑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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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珍妮一次约见她的牧者时,很冲动地问:“我是不是一定要离开小茵而搬出来住呢?”原来两位姊妹在二年前开始同住,她们都年过三十,曾受感情创伤,不打算再谈恋爱,且都比较喜欢与同性朋友相处。最近,有些弟兄姊妹见她们常形影不离,便说她们是同性恋,还用各种方法来分开她们,令她们十分困惑,忍无可忍,找牧师去了。   牧师问珍妮,她们二人的关系怎样。珍妮说:“我们是好朋友,我很喜欢她,她也很喜欢我,我们都很享受彼此一同生活。”牧师又问:“你们有互相爱抚,做只有夫妻才做的事吗?”珍妮冲口而出大声地说:“那么恶心的事,我们当然没有做!”牧师对她说:“那么你不必理会别人怎样说,你们所做的,圣经不会反对,别人亦无权论断。”   请思想:何谓同性恋?若你是牧者,你会如何纠正会众的错误观念?   个案二   李君是同性恋俱乐部主要成员之一。有一次他引经据典向教会的牧者说,教会应改变立场,接纳同性恋者,不应岐视他们。他的理由包括:   1.所多玛所犯的罪不是同性恋,因原文有“认识”的意思;以结西书十六章49节说明了他们的罪是无爱心,不接纳客人。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所说的已不合时宜,旧约时代以无子为咒诅,同性恋者不能生养,所以神不喜欢;但到新约时代,这种观念已经改变了。此外,当时的同性恋者与拜偶像的歪风有关。   3.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只属保罗个人的看法,不代表神也是如此。他在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说同性恋只是“不正常”的事而已,却并非是罪。   4.大卫与约拿单也是同性恋,他们彼此相爱、脱衣(撒上十八3-4)、亲嘴(撒上二十41),但神也没有责备他们。   5.圣经要我们爱人如己,这人应包括同性恋者。   请思想:你会如何响应李君的言论? 前言   随着社会愈来愈开放,大众传媒渲染和宣传,人的道德正如圣经所说――日益败坏。在美国,同性恋行为已合法化,甚至到处有同性恋者的教会,有牧师公开发表他们支持同性恋的言论。香港几年前亦步美国后尘,首先在立法局通过了同性恋非刑事化,认同成年人私下进行同性恋的活动及性行为是合法的。最近更有同性恋者俱乐部成立,招揽成员,声势愈来愈大。一些“基督徒”更在香港的《时代论坛》周刊公开发表他们支持同性恋者的言论。为此教会无疑受到一定程度的冲激,不少牧者也搞不清楚自己应如何回应这些挑战。   鉴于基督徒中,有不少人支持同性恋,亦有不少人反对同性恋,所以我们已不可以用“基督徒立场”去讨论这件事。我们应回到圣经,看看圣经对这事的看法。 同性恋是什么?   目前大部分已发表有关同性恋的文章,很少清楚界定同性恋的定义,以致不少人误以为“喜欢与同性在一起”就是同性恋。本文开始时的个案便是其中常见的例子。与同性朋友住在一起,手牵手,甚至常在一起,互相喜欢,皆不等于同性恋。在圣经时代,甚至男与男亲嘴问安(林后十三12)也不算是同性恋。按照圣经,所谓同性恋,就是与同性“同房”(YT'T)(即发生性关系),或是男与男、女与女苟合(就是性交的意思)。可见同性恋是指着同性间的性行为来说的,①是“两个同性者象夫妻般生活,互相爱抚,甚至发生性关系”的行径。 有关同性恋之经文   最早记载有关同性恋的经文是创世记十九章1至8节。这段经文记载了两位天使到了所多玛拜访罗得,罗得接待他们,但城中的人知道这事后,“围住那房子,呼叫罗得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那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原文意思是与他们同房)。’罗得出来,把门关上,到众人那里,说:‘众弟兄,请你们不要作这恶事。我有两个女儿,还是处女(原文意思是还未试过与男人同房),容我领出来,任凭你们的心愿而行,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们作什么。’众人说:‘退去吧!’又说,‘这个人来寄居,还想要作官哪!现在我们要害你比害他们更甚。’众人就向前拥挤罗得,要攻破房门。”   除了创世记第十九章外,其它有关同性恋的经文还包括:   1.利未记十八章22节:“(男人)不可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2.利未记二十章13节:“(男)人若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3.士师记十九章22至25节:“他们心里正欢畅的时候,城中的匪徒围住房子,连连叩门,对房主老人说,‘你把那进你家的(男客)人带出来,我们要与他交合(性交)。’那房主出来对他们说:‘弟兄们哪,不要这样作恶,这人既然进了我的家,你们就不要行这丑事。我有个女儿,还是处女,并有这人的妾,我将她们领出来任凭你们玷辱他们,只是向这人不可行这样的丑事。’那些人却不听从他的话,那人就把他的妾拉出去交给他们,他们便与她交合,终夜凌辱她,直到天色快亮才放她去。”   4.先知在列王记上十四章24节及列王记下廿三章7节也宣告说,神憎恶以色列,是因国中有娈童这种变态的性行为,专门狎玩异性或同性的儿童。   5.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说:“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大部分解经家都认为爱滋病乃其中一种报应)   6.哥林多前书六章9至10节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同性恋)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7.提摩太前书一章10节把亲男色的(同性恋者)与弒父母、杀人、行淫、抢人口(拐带)等罪相提并论。   8.犹大书七节记载所多玛、蛾摩拉城被惩罚乃是因为“一味地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参罗一26-27)。   可见圣经有多处提及同性恋的罪,而它的立场自旧约到新约都没有改变,一致认定同性恋乃是神所憎恶的罪! 赞成同性恋的根据   最近,愈来愈多的人站起来替同性恋者说话,其中不少更是基督徒②。他们引经据典去将同性恋的行径“合理化”。   总结他们的论点及根据,可以归纳如下:   1.所多玛人所犯何罪?创世记十九章5至8节所载,特别是他们要求罗得将那二(男)人交出,任他们所为,原文“YT'T”(yadha)一字,不一定是指“性交”,这个字的另一普遍用法是“面对面、深入的认识”。所以用这段经文作根据去反对同性恋并不充分。   其次,纵使“YT'T”一字是指“性交”,所多玛城之人的罪,乃是用暴力去达到其欲望,与现时同性恋者所主张“在两相情愿”下的方式大有出入,所以不应引以为据。③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及二十章13节的“苟合”,原文这字也不一定是指性交,另可解作“躺卧”。此外,纵使这字是指性交,那也是在旧约时代。神在旧约时以“不生育”为罪,同性恋者不能生育,所以受到咒诅。到新约时,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其次,在旧约时代同性恋者与拜偶像有关,神憎恶拜偶像行径,所以也不喜欢同性恋者。以上的背景因素,现今已完全不适用,所以我们不应仍带着歧视眼光看同性恋者。④   3.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说:“……作娈童的、(男人)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这番言论可能只代表他个人的意见。他也说过男人留长发便是羞辱他的头,难道这观点现在还适用吗?他在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只是说同性恋属於"unnatural",意思是不平常、不常见、不自然或是不正常,但却并不是罪。   4.以赛亚书五十六章3节预言到将来的国也可能有同性恋者。这经文提及的“太监”也可解作“不能如正常人般结婚生育者”。既然连神的国也有这些人,我们无资格论断他们。   5.约拿单与大卫(撒上十八3-4,二十41)其实也是同性恋者,他们相爱,约拿单在大卫面前脱衣服(十八3-4),他们甚至彼此亲嘴,直到大卫"exceeded",有可能是指大卫“射精”。但圣经从来没有批评他们的关系,所以我们也不应岐视同性恋者。⑤ 圣经立场   虽然希伯来文或希腊文的字不少有双重甚至多重意思,但上文下理会很清楚告诉我们哪个解释是正确合理的。只要我们依照一直以来解经家所持守的原则,我们不难明白经文真相。这些原则包括参照:   (a) 历史背景   (b) 文法结构   (c) 上文下理   (d) 圣经神学,即圣经整体对该字、词或观念的看法。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清楚辨别赞成同性恋者所列出之经文根据是否可靠。   1.创世记十九章5至8节   a. 虽然“YT'T”一字有不同意思,但是上文下理告诉我们,所多玛人想要的,不是“深入面对面认识”那二天使(他们看到的是男人),否则圣经怎会说那是恶事,甚至引致神要毁灭这城?   b. 在创世记中,“YT'T”一字出现了 12 次,其中有 10 次皆是指“同房”(即性交)。(参创四1、25,十六2、4,廿九21、23、30,卅八2、8-9)   c. 将“YT'T”解作“认识”,放在创世记十九章1至8节是毫无意义、不合逻辑、不合理的。   d. 不错,所多玛人是想用强暴的方法进行同性恋行为,但是否在两厢情愿之下神就容许同性恋?其它经文明显否定了这种讲法。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及二十章13节   在这两节经文中,翻译为“苟合”(即性交)是最合符上文下理、最合逻辑的。⑥神憎恶同性恋,不是因为这些人不能生育,因独身者也不能生育,难道神会憎恶他们,包括主耶稣和保罗吗?神憎恶同性恋,甚至不是因为它与拜偶像有关,因在圣经中,神从不因外邦人拜偶像而审判他们(不知者不罪,他们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会因他们犯同性恋之罪、道德败坏而审判他们。神子民的“拜偶像”(信仰上淫乱)与“同性苟合”(道德上淫乱)是两件不同的事,但同样是神所憎恶的。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将两者并列,指出了二者皆为神所憎恶。   3.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   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若只是保罗个人的意见,他绝不会用如此坚定的语气下判语,说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彼得在彼得后书三章15至16节认定保罗的书信为“经”、为“正典”,强解者必自取沉沦。   4.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   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不独认定同性恋是“逆性”(unnatural),即不正常,且指出同性恋行为是“可羞耻”的。罗马书一章26节之“羞耻”(atimias)一字原有丢脸、不荣誉的意思,而一章27节的“可羞耻”(asthemosunen)一字则有“畸形”、“变态”的意思。二者合起来,表示这行径不独羞辱神、羞辱父母、羞辱自己,是“丢脸”的事,且是神觉得“呕吐般讨厌”的事。⑦   5.以赛亚书五十六章3节   此段经文所说的“太监”,明明是指被阉的人。这预言乃应验于马太福音十九章11至12节,说明天国里有人为福音的缘故,甘愿不结婚、不生儿女,事实上这段经文与同性恋毫无关系。   6.撒母耳记上十八章3至4节,二十章41节   这两段经文并没有说约拿单与大卫是同性恋者。强解经文为同性恋行为去支持同性恋,实在是很难成立的。因为:   a. 他们二人之间的爱乃友情的爱(philic),并非情欲(erotic)的爱。   b. 撒母耳记上十八章4节记载约拿单只是将外袍脱下送给大卫,并非为情欲脱光衣服。其实不只是外袍,约拿单还送了战衣、刀、弓及腰带给大卫。从上文下理来看,这根本不可能视作同性恋行为。   c. 撒母耳记下第十一章明显指出大卫是个异性恋者。撒母耳记上廿五章42至44节更清楚指出他的婚姻生活绝对没有半点同性恋成分。因他不忠于神所订的婚姻原则,贪恋及娶别人的妻,造成日后家庭祸患。   d. 男与男亲嘴乃当时犹太人及中东人的习俗(参林后十三12),是绝对清洁的,与同性恋无关。   e. 撒母耳记上二十章41节更不可能理解为同性恋行为,这经文纯粹记载二人的深挚友情,离别时彼此痛哭。“大卫的更多”(exceeded)是指什么更多?从上文可以合理推断,是哭得更多、更厉害。⑧所以中文圣经和合本译为“大卫哭得更恸”。   除以上这几段经文外,提摩太前书一章10节及犹大书七节亦清楚指出同性恋乃是神所憎恶的罪。犹大书第七节所说“逆性的情欲”与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所载“逆性之用处”应指同样的事,二者明显是与同性恋有关。 教会应如何对待同性恋者?   旧约摩西律法不独是犹太人的信仰守则,也是当时犹太人的社会法律。利未记清楚指出,同性恋不独是违背神旨意的行径,而且是当时的刑事罪行,犯者会被判死刑。到了新约时代,这虽非死罪(按照罗马律法),但圣经仍明确指出它是神憎恶的罪。神不独不容许他的子民犯这种罪,就算是外邦人,若犯此罪,亦可能受到神的审判,使他们“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一27)。这些报应是什么?按一九八四年的一分调查显示,在纽约接受调查的五百位爱滋病患者中,逾八成涉及同性恋。医学界亦承认,爱滋病与同性恋是息息相关的。可见,神用那么严厉的字眼警告我们不可犯这种罪,完全是出于他的爱。目前,爱滋病透过性接触和输血已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成为“世纪绝症”。   今天,不少人认为同性恋者只是患了病,他们应接受的,是治疗而不是惩罚。另一些人则认为同性恋只是个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同性恋者应有自由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毋须立例制止。笔者认为,同性恋的确是一种病态,患者应接受心理辅导及治疗。他们必须承认自己有病,否则他们不会去找医生和辅导,寻求医治。笔者不同意社会对同性恋者重罚,但却认为同性恋行为该视为刑事罪。然而,今天社会立场愈来愈宽松,道德标准愈来愈低落,同性恋者可以公开活动,宣传他们的观点,教会应何去何从?   1.坚持这是神所憎恶的罪   基督徒是自由的,但若自由没有规范,则这“自由”是很可怕的。举例说,某些工厂强调自己的自由要制造毒气,但毒气容易泄出,影响别人,可以吗?出版商强调自由,任意出版及发售淫乱和暴力杂志;或仿效去年日本和台湾出版教人自杀的书刊,社会会变成怎样?青少年说自己有自由,随意性滥交,产下私生子便将婴孩弃置在公厕或街头,那么社会又会变成怎样?在约束之下尚且有那么多问题,若没有约束,后果更难想象!   2.针对罪,不是针对罪人   我们要爱罪人,帮助他们脱离罪,靠主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然而,若同性恋者不愿顺服圣经,不肯认罪悔改,教会在屡劝无效的情形下,应尊重他们的决定,但亦要谨守圣经原则,加以纪律,开除他们的会籍,不过却要切切祷告,求神使他悔改归回。   3.对悔改者应多加辅导   最好成立治疗小组,请一些“过来人”分享见证,并帮助他们对异性有正确认识,建立健康、清洁的两性关系。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白--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71页。   2.参周华山及《同志神学杂志》,当中列出的支持同性恋者,便知其中不少是基督徒。   3.李炽昌,《旧约圣经与现代同性恋问题》,刊於《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5页。   4.周华山,《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5页。   5.周华山,《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25-26页。   6.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I.(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419.   7.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76), 25.   8.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lssues(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 112. 参考书目   1.David Atkins, Homosexuals in the Christian Fellowship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9.)   2.Greg L. Bahnsen, Homosexuality: A Biblical Vi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8.)   3.Edward Jr. Bathelor, ed., Homosexuality and Ethics (New York, NY: Pilgrim, 1980.)   4.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m 1989.)   5.Philip Michael Ukleja, “A Theological Critique of the Temporary Homosexual Movement”, Th. D. thesi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82.   6.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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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圣经除了不赞成同性恋之外,对其他不正常的性行为亦不赞同。这些不正常、不正当、不合圣经原则的性行为包括淫乱(Porneia)、奸淫(Moikeia)、乱伦、性骚扰、非礼、又甚至与兽苟合等,以上种种性行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奸淫、淫乱   有些时候,我们会把“淫乱”与“奸淫”二辞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乱”是指一个未婚的人与异性发生关系,而“奸淫”则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罪,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的立场吧!   1.利未记廿一章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这段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并不是因为她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她是一个淫乱的人。圣经说,如果人与妓女联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换句话说,圣经看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单指在婚姻注册处、法院或教堂里宣誓结婚,所谓二人成为一体,就是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就已经实现了。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参林前六16)。   2.利未记廿一章14节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都是针对祭司来说的,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来说的。为什么会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继续不断地有一个清白及圣洁的样式,以致在会众中能树立榜样。这是在旧约时代,神特别吩咐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对那些曾犯过淫乱罪的人,旧约时代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旧约圣经所载的,往往是当时社会上的律法。申命记廿二章13至21节,如果有人娶了妻,在与她同房之后,就恨恶她,然后又强说她是不贞洁的,这个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儿贞洁的凭据来。要是真的能提出来,要罚的就是她的丈夫,因为不能容许这人随便诬告他人,他还要赔偿一百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母,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一个处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经文继续说:“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当时的律法,如果一个妇人在结婚前,向夫家隐瞒曾经与第三者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又给丈夫发现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贞洁的凭据来,就要被人处死。可见在旧约时代,神对“淫乱”或“奸淫”的看法,是多么的严谨。   3.希伯来书十三章4节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乱的人、奸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恋者,甚至与兽苟合的人。这些都是圣经认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为,神一定会审判。神对这些事情是十分认真的,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告诉我们,性交只可以在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不是三个人,是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原来性关系在婚姻里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悦的,亦是神所设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关系,带来的只有伤害。   我们从每日的报纸上可以看见无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六十多岁的老翁,却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斩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斩死为止,原因是他怀疑,又认为自己已经找到证据――妻子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有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丈夫斩死,然后自己跳楼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怀疑同居男人欲离开自己返回妻子身边,竟然用镪水将男友七岁大的女儿毁容。这些悲剧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为人不按着圣经的本子来办事,结果导致彼此伤害及伤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关妻子的不开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见从前的男朋友,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调戏她,摸她的脸。她骂他“无耻”,要打他。他竟然当众侮辱说:“你的身体有那里是我没有见过的?有什么特别……”做丈夫的知道后,差一点就要拿刀去追斩那男人,连晚上造梦也想着要将他斩成十多块,然后弃尸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倾谈,每谈到这件事,他就说自己没有办法能放过那个男人。我告诉他,若他不放过那人,等于不放过自己。   这件事给我们看到,淫乱和婚前性行为可以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今天有很多人是无耻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羞耻为何物,什么事都敢做,什么事都敢讲。可惜的是,今天社会上很多人都受杂志、电视、电影和其它大众传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见全都与情欲有关,连已婚的人都一样受影响。所谓设立电影三级制,根本是多余的,难道只有十八岁以下或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会受影响吗?其实成人也一样受到不良影响。社会上的高官名流巨贾,很多都干出不能见人的事,如同性恋、讨小老婆或淫乱等,私生活一蹋糊涂,乌烟瘴气。这些实在是悲剧,不单影响社会风气,还影响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这影响会祸延后代。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圣经清楚提醒我们,性罪行是神所憎恶的,如果我们不紧守他圣洁的原则,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书六章16节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这里说,若有人与娼妓发生性关系,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了。①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结婚其中一个目的是避免淫乱。若有人可以紧守贞洁,在时势艰难的日子不结婚,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没有独身恩赐,则倒不如结婚。哥林多前书七章9节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同章39节又说:“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性交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诅的,为他所不悦的。如果信徒没有独身恩赐,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罢了,但双方要同在主里才可。   从申命记廿二章25至26节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给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权选择。要是选择不嫁给那人,他就要赔偿一切损失。这是旧约时代的律法,任何诱奸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会的惩治,因为性不光是发泄,更是一种责任。申命记廿二章22至24节亦说,如果有人在田野里遇到一个已经许配他人的妇人,而又强行与她行淫的话,人们就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惩罚那女子,因为她本无该死的罪。这是如同人起来攻击他邻舍,又将他杀了一样。有夫之妇及有妇之夫通奸,皆要被处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还未许配他人,这男子有责任要娶她为妻,如果女方不愿意嫁给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赔偿给她,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据申命记的说法,无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选择权,因为她们已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偿的,而且索偿额可以很高。   以上所说的都是旧约时代的处理方法。新约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时常跟她说:“要是你真的爱我,没有理由不跟我发生性关系。”她担心若自己坚持不肯,第三者会乘虚而入而自动献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问那位姊妹,她是否认为值得这样去爱,又或者是否值得为男朋友这样委身?既然他现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证他在婚后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说,要是他真的爱她,以后就不要再提出那么愚蠢的要求,因为那并不是真正的爱。爱是要保护对方身心灵的健康,细心敏锐地照顾对方的需要。他应考虑这样做会否对对方的心灵造成伤害,又会否令对方产生罪咎感,经常不开心,甚至为此不敢见人。若只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对方感受,任由她终日担心怀孕,或一生活在阴影中,这就不是爱。真正的爱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忍心做伤害对方的事。我鼓励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离开,不如对他说一声:“请便!” 同居   有人会问:“不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又如何?”亚当与夏娃犯罪之后,亚当的藉口是什么呢?他说:“你赐给我与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赐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记载,神抽取亚当的肋骨创造夏娃,故亚当所说“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时今日所谓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朋友同住一室,这是十分危险的试探。因为纵使大家都没有越轨的行为,但同居本身已经将自己陷于试探之中。虽然教会不一定对同居者施行惩戒处罚,但一定会劝他们分开居住,因为同居是十分失见证的行为。有一位曾与我们一同查经的女孩,有一次对我说她觉得十分尴尬,因为每次上街,邻居们见到她就称呼她“某太太”。她自己还未嫁,但与男朋友同居,二人时常出双入对,同住一室,别人难免误会,谁会想到还未结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后,我问她想不想知道圣经对这事的看法,她说很想知道。我劝她最好还是与男友分开居住,直到婚后再赋同居。为什么呢?因为同居不但失见证,而且实际上无人能够保证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试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许的性行为。 非礼   圣经要求我们远避淫行,不可放纵邪情私欲。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35节:“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这段圣经清楚警诫我们远避邪情私欲,过纯洁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礼乃犯法的事,我们理应比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骚扰   圣经亦严禁淫词性骚扰。有一个姊妹说,她时常接到一些来电,听到有一把男性的声音,讲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话。我建议她更换电话号码或报警,让警察来抓那性骚扰别人的人,这样污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书五章3至4节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说粗言秽语或以他人身体某部分来作笑柄都是圣经不容许的。在法律上,这些都足以构成犯罪根据。 乱伦   圣经严禁乱伦。利未记十八章6至19节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跟着还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后还有儿妇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说到当妻子还在时,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为妻。圣经绝对不容许上述种种乱伦行为。 与兽苟合   圣经严禁与兽苟合②,凡干这种事的人,要用石头打死他。利未记十八章23节:“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级电影或电视节目又可以吗?圣经清楚说明,眼目的情欲是导致人产生淫念的主因。③有淫念就等于犯奸淫。若有人说自己看后能完全不受影响,那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此外,这也是有失见证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级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铁车厢里,有位男士正专注看报纸,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车坐在他身边,他立刻把报纸摺起来,再转过身来看。由于我坐在他的另一边,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里,明白他为什么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读的,是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来看。说到底,人犯罪是由眼与心开始,大卫就是一个好例子。为什么他会犯奸淫呢?原因就是他没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后导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节:“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圣经颁布各种律例诫命给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好处,叫我们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们受苦,免得我们睡不安,连做梦也想着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们时常担心会被人斩成一块块,或造恶梦要将他人斩成一块块,然后绞尽脑汁去藏尸。我们只要跟着圣经的话去做,按本子办事,就不须担心被罪咎感缠扰。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离开了神的正轨而行,盼望我们能用爱心和真理挽回他们,鼓励他们认罪悔改,彻底与罪恶一刀两断。惟有在神里面,我们才能够得到宽恕。 注释   1.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Grand Rapids, MI:Zondervan, 1976), 225.   2.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6), 412.   3.据Prison Crusader(1992.6) 调查一千名强奸犯所得结果,发觉所有强奸犯在犯罪前都喜欢看三级影带、色情电视节目或刊物。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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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一位曾强奸十一位妇女,又杀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后接触到福音,信了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诚实认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泪道歉。其中两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动,恳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却十分激动,仍强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觉得这人应被处死吗?   个案二   《六十分钟时事杂志》曾报导美国三宗错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屈打成招和伪造假证入罪的,另一人则是替人顶罪,想不到结局是死刑,到法官判决时,大声呼冤,可惜上诉已无补于事。几年后,真正的凶手再度犯案,全盘招认,举国哗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为此,有人提出废除死刑。   你认为应废除死刑吗?为什么? 前言   随着社会开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对人权、自由的要求亦愈来愈高。表面看来,人对生命的尊严及生存权愈来愈重视,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囚犯的权利受到尊重,劳工的权益亦远胜往昔。对各种绝症,医学界不惜花钱去研究,尽量医治,甚至不惜巨大代价去延长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来愈多国家对堕胎却持放任态度,许多胎儿因而死于非命,这是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吗?美国有些反堕胎的人士,竟杀害一些为人堕胎的医生,并破坏其诊所,这又是否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进国家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做医学研究,为了要延长绝症病人的生命,却同时成全末期病人安乐死,使他们早些离世,这是否矛盾?我们见到愈来愈多谋杀案发生,特别是在民主国家如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次出现集体屠杀事件,而死囚还高呼废除死刑,这又是否合理?   从人的表现来看,民主自由带来的,不一定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举自己的自由与权利。现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权,根本就是“我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信徒应如何看人的生命?应如何看死刑、战争、堕胎、安乐死?若随从世人的看法,必给自己带来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的感觉,我们必须要回到圣经,明白神的看法。 从圣经看死刑   到底应否废除死刑?这问题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人权日益被重视,不独执行死刑的方法不断改良,务求让死者死得“舒服”,而且还愈来愈多国家废除死刑。到底应否废除死刑?圣经如何回应这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 赞成死刑之根据   1.没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①   耶稣基督必须受死,他的血才能洗净我们的罪,要是他不上十字架,我们的罪也无法洗清,所以若废除死刑,我们也不能得救了。但问题是:今天废除死刑,与二千年前主钉十字架有何关系?   2.死刑有阻吓作用②   如果没有死刑,罪恶就会更加严重,因死刑有阻吓犯罪的作用。事实是否如此?在中国,每月都有公审大会,每次的审判都会有十多至数十人被枪毙,而且不单是枪毙,在行刑之前,罪犯还要公开游街示众。为什么已处决了那么多人,还不断有人犯罪?这是令我们困惑的地方,亦叫我们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吓犯罪”的论调。   3.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③   这是特别针对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来说的。例如在深圳有一个杀人犯,已经杀了不知多少人,但在临行死刑之前竟然还在笑!他当时的样子简直是目中无人,因他认为自己不枉此生,杀了那么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认为自己是“享尽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杀的、偷的、抢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做尽,故死而无憾。对着这样的人,我们应否处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若给他自由,他肯定又会再去杀人。   在澳洲,曾有一个杀人和强奸犯,接受《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访问。当他被问及如万一获释放,他会怎样呢?他答说:将会继续杀人和强奸!其实他已经强奸了十三个人,每次都将受害人杀掉并毁尸灭迹。最后由于有一个受害者幸运逃离魔掌才揭发此事。警方后来发现他所有犯罪的线索都吻合,便起诉他。在办案期间,向他查证时,他还傲慢地嘲笑警方的办事能力。他的狂莽嚣张使律师不愿意为他辩护。对着这样的人,我不知道应怎办。其实一直以来,我都不赞成死刑,但对着这样的人,我内心就会觉得矛盾,因为若给他自由,对整个社会都不公平;若把他长期拘留在监仓,他同样会杀害其它囚犯,甚至狱卒。他在狱中或狱外都没有分别,因他已嗜杀成性,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及正常的行为。对这种人,若不执行死刑,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对其他人不公平。   4.圣经容许死刑   在旧约时代,最少有十九项罪行可判死刑,这包括: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的判决、在法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咒诅亵渎神、行邪术或巫术、召鬼问卜解梦、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人为奴隶、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人触到圣物等。   此外,旧约里还提到很多“从民中剪除”的刑罚。如利未记二十章18节:“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什么是剪除?根据上文,绝大部分的解经家都相信并不是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这么简单。原因是:开除了某人的会籍后,他又能到哪里去?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从旧约圣经看,“从民中剪除”往往与“必被治死”相题并论,亦即表示“从民中剪除”是与死刑有关。若从这角度看,旧约经文里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对死刑的根据   1.唯独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会同意,生命是神创造的,因此,唯独神才有权取去人的生命。不过,我们仍会问:若神默示的圣经容许执法者、统治者对某些罪犯执行死刑,那有何不可?难道神的启示是错的吗?   2.人的生命高贵无比   在神所造的万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贵,所以人为万物之灵。因这缘故,我们不能随便糟蹋神这独特的创造,更断不能夺去他人的生命。   3.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   根据创世记四章1至16节,该隐谋杀了他的兄弟却没有被处死,可见在以色列人的早期并没有死刑存在。不过,这个论点并非有力,因为发展到摩西时代,律法已说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么“以前没有”就不可成为藉口了。   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被处死   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一章1至12、15节,大卫曾犯了奸淫及杀人罪却没有被处死,既是这样,今天也不应该有死刑。但我们要小心,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处罚并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5.杀人者的罪,不是由人来追讨   这种说法的根据是源於创世记九章1至7节:“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这段经文清楚指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这段经文说明了追讨杀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过,整段经文并没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两派人士对死刑的立场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圣经时,观点都是十分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适合自己观点的经文来用,要是不适合自己的经文,就略过不提。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明显就是片面解经的例子,又如传道人梁日华的例子,他抽取圣经中合自己用的经文来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样歪曲事实来用,他主张信徒饮双氧水,但在圣经里找不到这样的教导,他便硬将“活水”说成是双氧水。如果我们是真正以经解经的话,必须要承认一件无法逃避的事实,就是在旧约及新约时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约圣经中,由始至终,看不到神永久废除死刑的意思,连耶稣基督也须上十字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基督徒绝对不该取去或伤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对一些不属于神的政府或政权时,实不能将这最高的天国标准(Higher Rule或Higher Law)强加于他们身上,要他们遵从。因这缘故,教会应该有自己的原则,但不能强要世俗社会与自己的原则认同。另一方面,当我们发觉到社会有明显违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说出来,无论是同性恋、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种种道德问题,要是我们保持缄默,便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会身受其害。总括来说,笔者不赞成滥用死刑,但若杀人及严重威胁别人生命者屡错不改,为制止他们继续作恶害人,就应施行死刑。 值得考虑的因素   1.死刑能阻吓罪犯吗?   答案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吓罪犯,但没有死刑亦不一定不能阻吓人犯罪。实际上这是很难下定论的,因有些人宁愿死也不愿被判终身监禁。问题的关键不是应否用死刑来阻吓罪恶发生,而是到底我们的使命感有多强。因为唯一能真正改变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没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个人就不相信死刑可减少罪恶发生的。只要我们看看今天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情况就知道了,内地有死刑而香港则废除死刑多年,但两地比较,哪里的罪案更多呢?   2.为何新约闭口不言?   在新约圣经里,完全没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死刑。我们要问“为什么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没有死刑都不能解决社会上的罪恶,要解决始终要等候弥赛亚国度的来临。讨论这问题,目的是要让我们看到一些更高的原则。从约翰福音八章1至11节以及主的被钉,我们能清楚知道当时律法是有死刑的,只是新约没有这方面的教导而已。   3.主耶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五21-22)耶稣基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如“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他的话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一定要把人杀掉才算真的杀人,其实只要对人有恨意就已经是在杀人了。然而,这种高超的层次是要到弥赛亚国度来临时才会彻底实现。   4.主赦免淫妇,是否暗示他废除了淫乱犯的死刑?   耶稣基督对一些在旧约里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把一个在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推到他面前。耶稣为她解窘,然后对她说:“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妇人说:“没有。”原来那些逼迫她的人,从老到少,已经一个一个离开了。耶稣便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参约八1-11)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稣已废除了这方面的死刑呢?我们不太清楚,但至少我们知道,对着一个犯了奸淫或淫乱的妇人,耶稣基督还是有恩惠给她。我们也必须注意,今天在教会里,要是有这样的人,我们是要将她置诸死地,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们是要对付罪,还是要对付罪人呢?这是我们必须分清楚的。耶稣基督的重点是对付罪,而不是对付罪人,他是要将罪恶消灭净尽,而不是要把罪人置诸死地。   5.对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处理   对付如奸淫、同性恋、虐待父母等这类罪人,笔者认为应判监或施予处罚、惩戒,使他们知道那是罪,须痛改前非。   6.对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满足一己私欲,就如上述那个在《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里的强奸杀人犯,当被问及若有一日重获自由,他会做什么?他居然说会继续做过去做的事(即杀人和强奸)。对这样的人,政府应否用大量公帑来养活他,然后再给他机会在日后继续行恶?有些人说怎样也不应杀人,要是他获释放,就用四个警察轮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们不知要缴多少税才能照顾这类人了。要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四个警察来轮更看管,有可能吗?最大的问题是,他可能会把警察也杀掉,到时又怎样呢?这类罪犯,笔者赞成用死刑对付。   7.罗马官佩剑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这只是反映了当日有死刑的存在。虽然圣经里从来没有明说一定要废除死刑,但笔者基本上不赞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被迫要这样做。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却不断强调自己就是这样,坚持以杀人为乐。对这种人,我们倒不如成全他们,让他们死。因为他们所抱的态度是你不杀我,我就会杀你。他们充满仇恨,他们的存在带有杀伤性及危险性。对这种人,我觉得法律应考虑执行死刑。但对任何一个承认自己的罪又真心悔改的人,社会应给他一个机会。要是不给他机会,我们似乎亏欠了神所创造的人,亦亏负了神创造人的心意。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58页。   2.罗秉祥,第140页。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12.   4.罗秉祥,第154页。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loyd R. Bailey, Capital Punishment: What the Bible says?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87.)   3.T.B. Maston, Christianity and World Issues (New York, NY: The Mcmilliam Co., 1957.)   4.John Howard Yoder, The Christia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Newton, Kansas: Faith and Life Press, 1961.)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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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假如你有一对亲戚夫妇在中国内地,他们也是信主的。当妻子腹中的第二胎长到六个月时,竟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要堕胎,否则要罚款六千元,并可能失去工作。她十分懊恼,问你该怎么办?你会如何劝她?   个案二   李姊妹怀孕期间,接触到德国痳疹病人,医生说她可能受感染,孩子亦可能不正常,力劝她堕胎,免生出不正常孩子。李姊妹徵询你的意见,你会怎样劝她?你个人赞成她堕胎吗? 前言   在讨论圣经对堕胎的立场之前,我们先探讨究竟堕胎是否合法。其实每个社会的法律都不同,美国自克林顿上台之后,公开表示把堕胎合法化。各地的堕胎生意,亦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冒升。如今,愈来愈多医生绞尽脑汁去想出一些最便宜、最简易、最快捷,并自称是最安全的方法来进行堕胎手术,希望能尽快赚一笔钱。美国有些专门替人堕胎的诊所,实行“减价战”,大力推广堕胎手术。为招揽生意,有些收一百美元,有些收九十五美元,有些更降价至八十美元。每当有医生发现一种更快或更便宜的方法,便会有多人来光顾。赞成堕胎的人士,到处示威游行,说堕胎纯属是母亲的抉择(Mother's Choice) ,而反对堕胎的人士,却说婴儿亦该有生存的权利(The Right to Live)。这两派意见相反的人士经常在争辩抗衡,最近接二连三的炸弹爆炸事件,都是发生在堕胎中心,造成很大的震撼,到底谁对谁错呢?是那些专门提供堕胎服务的对?还是那些炸毁诊所来阻止服务的对?其实,两方面都有问题。一方的问题是把一些无声的生命取走,但另一方的问题是为了制止堕胎夺命,竟不惜用炸弹及手枪取去人的生命。显然这两方面都有问题,现在让我们分别看看赞成及反对堕胎者各自的论据吧。   赞成堕胎合法化的理据   1.受精卵、胚胎及胎儿都不是人,堕胎不算杀人。   今天的社会,特别是在美国,有许多人(甚至有很多传道人)都是引用这一个理由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   2.“人”有道德意识,胎儿没有,所以堕胎不算杀人。   有人认为,既然是人才有道德意识,而胎儿却完全没有,所以杀了他就象是杀死一头动物或打破一只鸡蛋罢了。这种论据确令人震惊,震惊的原因是堕胎手术虽未合法化,但却已经十分“普及化”了。有一次,我去一间医院探访病人,有位当护士的姊妹走来跟我打招呼。我见她神色不对,便问她原因。她说刚看见一些十分难过的事,在病房内有一位十六岁的少女,刚做过堕胎手术,就与男友旁若无人地在病床上拥抱亲热(那里是大房)。另外有位当医生的姊妹,因良心不安不愿执行堕胎手术,被逼离开政府医院的工作,转到一间基督教的医院工作。无论合法化与否,堕胎手术每天都在不断进行。在街上,亦可看到很多广告招牌替深圳的医生招揽堕胎生意。   3.女人有权终止怀孕状态   有人说医生可以医治病人,怀孕亦算是一种病,所以他们可将此病医好,方法就是把腹中胎儿取走。他们更主张女人是有权终止此病的。   以上三种理论是对是错?表面看来,这些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但问题是在乎生命到底从何时开始。 生命何时开始?①   1.在卵细胞受精后   有人说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就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卵细胞受精了,生命还未开始。   2.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后(约2周)   有人说在女人怀孕两周后,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在这时候神尚未将灵魂放进胚胎里,所以生命还未开始。   3.有胎儿略具人形又有固定心跳的时候(8周)   有人说当女人怀孕约八周之后,胚胎已略具人形,有脸、手指、脚趾、内脏、骨骼,又有固定心跳,这时候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在这时候,生命还未开始,因胎儿尚未有人的生命特质。   4.胎动的时候(3~4个月后)   有人说当怀孕三至四个月后,胎儿懂得舞动时,生命就正式开始。但仍然有人说还未开始。   5.胎儿移出母体仍能养活的时候(6~7个月后)   有人说把胎儿从母体取出来,若他能生存,这才是生命的真正开始。如出来之后,经喂养却不能独立生存,则生命尚未开始。   6.婴孩出生的时候   最开放的看法,是在婴孩出生之后,生命才真正开始。一日未出生,他的生命还未开始。   绝大部分保守派圣经学者都认为当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已经开始了。有人甚至认为即使试管婴儿也是有生命的,卵子虽然是在试管中受精,但仍具有人的生命,所以也不能随便毁灭。圣经对这些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何看法?我们要回到圣经里去找答案,否则很容易犯了罪也不自知,及至发觉自己违背神的心意时,已经太迟了,可能来不及补救了。   有一位姊妹,在她受水礼之前,我问她还有什么罪尚未对付,或还有什么坏习惯未改?她听了之后,立即流下眼泪。原来这位姊妹已婚,有一个女儿,她打算不再生孩子了。当她发现自己怀了第二胎,便与丈夫商量后便把胎儿打掉了。这事约年半之后,她信了主,对圣经真理愈来愈认识。两年后,更打算受洗。正当她预备受洗的时候,发觉这件事仍然令她耿耿于怀,使她极不舒服和不开心。当年,她不想多要一个孩子,是因觉得太辛苦和恐怕未能负担。当她打掉胎儿之后,她已十分后悔。到她信了主之后,更有一种罪咎感。她问我到底她是否适宜受洗?当她接受堕胎手术时,还未信主,对神在这方面的教导没有认识,我就告诉她,任何一个未信主的人,都不是活在神的律法之下,神不会按律法来审判她,这是圣经的应许。而且,当她发现自己做了错事,也有向神认罪。   圣经应许:“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诗篇五十一篇17节清楚说出:“神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神阿,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神早已将我们所承认的、所忏悔的罪带到无人之地,永远不再归到我们身上。但在我们认识主后,就必须要凡事小心,远离恶事。 圣经对未出生胎儿的看法   1.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拣选   耶利米书一章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你未出母胎”这句话十分重要,因前面刚提及神无所不知的属性,接着立刻说:“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换句话说,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做列国的先知),并不是在他出生之后,而是在未出生之前。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甚至包括神的选召),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参孙未出生已归神作拿细耳人   士师记十三章3至5节:“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神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神非常清楚告诉参孙的母亲,叫她谨慎,在怀孕期间,一切清酒浓酒及不洁之物都不可以喝,原因是她怀着的胎儿,早已被分别出来要归给神,故做母亲的,绝对不能沾染任何的酒。事实上,孕妇所吃的东西会直接影响胎儿,妈妈中毒的话,胎儿也一样会中毒,所以参孙母亲怀着他的时候,神已经吩咐她为孩子作最好的预备。   3.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更清楚、明显的讲法。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至16节:“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这段圣经,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於成形之前。2   4.未成形的胎儿,主已看见,且写在他的册上。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这“未成形”的时候亦即表示怀孕未及八周,因胎儿是要在怀孕八周后才成形的。但圣经却说胎儿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他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即是说,当卵子受精后,还未足一天,神已经知道并且记念。我们断不能将这解释为在胎儿出生之后,因前文所说的,全都指在暗中、未成形的、还在建立中等。因此,我们只能解释,犹如医生计算胎儿的日子,卵子受精后还不足一天,神已经写在他的册上,这实在是一件万分奇妙的事。也有人问,那些“试管婴儿”又如何?他们是否也被神计算在内?圣经都是说“在母腹,在母腹…”全部都是说到胎儿在母腹里的情况。不错,圣经中没有提及“试管婴儿”,但一旦把受精卵放进母亲腹内,那就肯定是生命了。   当然,这不过是笔者个人的看法,读者不妨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试管婴儿”呢?我们千方百计运用先进科技去制造,但稍不满意,就把他们弃掉,这一定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又有医生说,即使那些在试管里的婴儿出了问题,或因人为错误而死亡,我们也不能够指控谁犯了杀人罪。其实,上述的原则和圣经真理,只是对我们信徒颁布的。对于那些不信的人,他们要做什么,就由他们自己去负责任吧,与我们无关。我们是活在天国的律法下,因此,我们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Higher Law)。非信徒不属于神的国,他们按世俗的法规来行事为人,我们无权干涉。但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继续不断夺取生命,又在道德上违背神的心意,我们的社会将会自食其果。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③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但是,今天的医院每天都杀害无数的小生命。我有一个朋友,在内地的工厂当女工,半年前,她正怀着第二胎,已经七个多月了,却被单位领导叫到医院去,警告她若保留孩子,不单她会失去工作,连丈夫的工作也会失去。面对这种种威逼,她惟有屈服了。医生直接给胎儿注射药物,先将胎儿杀死,然后自然流产。本来她一直把怀孕的事隐藏,并且宁愿罚款也想保存那胎儿,可惜罚款额相当重,要六千多人民币,除此之外,孩子还丧失一切教育、医疗等国家福利。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国家为求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不择手段,这实在是一个可悲的现象。我希望国家领导人能醒悟,并及早回头,更有效地宣传及教导节育,而不是用各种残忍的手法来控制人口。另外,信徒亦应奉公守法,既然国家规定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那么生下一个后,就应有效地节育,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特别事件   在此探讨一些特别事例,看看我们是否绝对不可以堕胎。到底圣经所说的,是泛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堕胎,还是绝对性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堕胎呢?   1.若医生证明继续怀孕会威胁母亲生命   举例来说,如孕妇患上了红斑狼疮症,这病在怀孕期间最容易显露出来,当病征显露出来后,它的病毒也很容易会发作,患者的肾功能会渐渐衰退,加速其死亡。④我在美国牧会时、并回港事奉之后,分别认识两位姊妹,她们都是在怀孕期间发现自己患上了红斑狼疮症。医生建议她们尽快把胎儿取走,因为如继续怀孕,不单胎儿不能生存,甚至会影响孕妇的性命。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就要采取“两恶取其轻”(Lesser of Two Evils)的原则。   其实,圣经在这方面也有给我们类似的提示。埃及的法老王下命令要将以色列人两岁以下的男婴全部杀死,当时有一些负责接生的女人,每当她们为以色列人接生的时候,都替那些以色列人说谎,说在她们还未赶到之前,那些婴孩已经健康地生了下来,因此不能活生生的杀死他们。此外,她们还暗地里保留那些以色列男婴,使这些小生命能生存下去。虽然这班接生婆说谎,但神却喜悦她们,称赞她们,说她们是遵行神的心意。反之,若她们说实话,按照法老的指示去做,就会白白杀害了很多生命。如今她们说谎,大不了是自己受罚,但却能保存无数生命。就是在这种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神容许她们说谎。我们当然不能因她们说谎也得到神的祝福,就以为自己也可以随时说谎。因为她们所处的环境特殊,如果不说谎就会导致别人死亡,所以神容许她们撒谎。同样道理,若怀孕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甚至连婴儿的生命也不保,那么堕胎便不是为了要取去一个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抢救母亲的生命。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医生的大力建议和鼓励下,值得孕妇考虑接受堕胎手术。   2.胎儿不健全,出生亦不能生存者⑤   有些胎儿是不健全的,例如没有心脏,又或是没有脑袋。有一位姊妹怀孕六个月,经医生检视后十分担心,因发现胎儿心跳停顿,原来胎儿脑部早已停止发育。据医生说,表面看来,胎儿好象还在正常生长,但实际上,即使他有机会出生,亦只会是一个植物人。最糟的是胎死腹中,因婴儿没有脑袋,只是在不正常地生长。医生鼓励她及早将胎儿取出,否则胎死腹中,会产生很多毒素,对孕妇有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既然婴儿在腹中已经不能生存,且会威胁母亲的生命,那么让医生趁早把他挪去,也是一项值得考虑的建议,因为如此才能尽早解除胎儿对母亲生命的威胁。   3.染色体出了问题   有人问若胎儿的染色体出了问题,生出来后可能是严重弱智的,或残缺的,如没有手或脚、没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残缺,如心漏、或肺部、肾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在我们教会里也曾有这样的个案。我们曾经陪同一对父母一起挣扎、流泪,目睹婴孩接受多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我衷心感谢主,因他们夫妇能凭着信心,让那小生命出生。他们深信胎儿染色体出了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堕胎的藉口,虽然明知小孩出生后要付出更多时间去照顾和喂养,但他们还是决定让婴儿如常出生。如他们所料,婴孩出生后问题真的接二连三而来,但我们仍然坚持,即使面对困境,婴儿还是该有他生存的权利。正如面对一个严重弱智的孩子,我们无权夺去他的生命,所以当时我亦鼓励这对夫妇要支持下去。记得我嫂嫂二度怀孕的时候,亦曾被劝将胎儿打掉,因她怀孕期间,曾接触过德国麻疹病人,并受到感染。孕妇染上德国麻疹可能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引致各种不同的病症,如唐氏综合症或种种残缺等,所以医生们都劝她不要冒险。在人看来,那胎儿可能会出现问题,但神有他的方法去解决。如果当时我嫂嫂选择堕胎,今天我就不会有一个活泼可爱的侄女了,但我嫂嫂不但将胎儿诞下来,而小孩到今天还是非常健康,完全没有受妊娠期德国麻疹的影响,所以我们都为她感谢主。   4.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⑥   曾有弟兄来问我,某某姊妹被强奸而成孕,但她并不想要那胎儿,应该怎么办?她当时的情绪十分波动,要是强逼她保留胎儿,她有勇气面对吗?若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一套观点强加在她身上,人到了什么地步就按什么地步行事。若她是信徒,我们可以辅导她,但最后抉择权仍在她,我们不能强逼她作任何抉择。在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还可告知有一些机构由弟兄姊妹所办,是专门照顾未婚妈妈的,让她们在理想的环境下,安心把婴儿产下来,然后机构会尽早安排一些良好的家庭来领养孩子。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则笔者也不赞成走上堕胎这一步。但若因为那件不幸的事情已令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甚至自寻短见,笔者就觉得不宜把我们的想法强加诸她们,特别是对那些尚未信主的人,笔者会告诉她们这是其中一条出路,说出来是让她们多一个选择而已,但若她们不想保留孩子,我们亦绝不会怪责。我们应保持自己的立场,却不表示要勉强他人与自己认同。 注释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61-162.   2.参本课“生命何时开始?”   3.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1976), 134.   4.Dr. H. Ralmesh, "The Symptoms of Lupus" in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USA, 1984), 8.   5.Dr. Eric Cannon, "When Should A Mother Be Given A Choice" in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USA, 1998), 8.   6.同上,第10页,Dr. Cannon主张因奸成孕者可以有权堕胎。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Robert N. Wennberg, Life in the Balance: Exploring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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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当伊拉克以百万大军攻打科威特之际,科威特求救于美国,美国立刻差遣精锐部队六十万协助科威特,结果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打败伊拉克。   你认为美国出兵打伊拉克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二   七十年代美军介入越战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向日本、德国宣战,帮助盟军大规模反击,且一直打到敌方心脏地带,直到对方无条件投降。美国此举又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Canadian Army Journal的统计,自主前3600年以来,人类大小战争至少发生过14,531次,期间只有292年在历史上是无大规范战争的。这些战争一共导致3,640,000,000人死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共有62,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七点五。轴心国动员30,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十七。连同平民,这场战争共夺去54,800,000人的生命,财物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内战又如何?下列统计亦使人吃惊。   毫无疑问,战争是残酷的,但人们对战争的态度,简单而言,持正反两大对垒的意见。一派是“反战派”,逢战必反,极力拥护和平;另一派是“鹰派”,主张合宜时出战。在此,首先让我们看看反战者的理由。 反战的理由   1.十诫写明不可杀人,战争乃杀人的举动。   出埃及记二十章13节非常清楚说明“不可杀人”。战争是杀人的举动,不可杀人即等于不可战争。他们认为这条诫命是指出,无论以什么形式杀人都不可,包括死刑、堕胎、战争,全都是草菅人命,全是错的,全都不可。   2.神的心意是各国解除武装,和平共处。   以赛亚书二章4节:“他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许多国民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弥迦书四章3节:“他必在多国的民中施行审判,为远方强盛的国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两段经文都是说同样的信息。耶稣基督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多国的民断定是非。他们解释这段经文时,把它看成是现在式,①即是说,“现在”他在多国施行审判,“现在”他为多国的国民断定是非。因此,“现在”人们就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不能够再学习战事和不可以攻击其它国家。按照他们的诠释,既然这段经文说耶稣要停止战争,人类要和平共处,那么你和我也必须如此行。但我们需要思考,这二处经文是指着现在来说呢?还是指着将来弥赛亚的国度而言?这是问题的关键。   3.神的国度是和谐的国度   以赛亚书十一章6至9节说到神的国度是和谐的。“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羔同卧;少壮狮子与牛犊并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牵引他们。牛必与熊同食;牛犊必与小熊同卧;狮子必吃草,与牛一样。契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断奶的婴儿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在我圣山的遍处,这一切都不伤人,不害物;因为认识耶和华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好象水充满洋海一般。”他们解释神的国度,又是用“现在式”的。所谓“现在式”,就是说:“现在”神的国度已经在地上了;“现在”耶稣基督已经作王,教会已经建立,而教会就是神的国。既是如此,那些刀、剑、战争全部要废除;不但战争要废掉,连一切的走兽也要与人和睦共处,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这就是神国的特色。然而,以上经文是否形容目前的世界,还是指着将来弥亚的国度来说?这亦是问题关键所在!   4.神叫以色列攻打耶利哥,并非靠战争。   约书亚记六章1至21节记述以色列人攻陷耶利哥城,并非靠战争,乃是靠神的大能。反战者还说,如果今天你我也用此方法:第一天走一个圈,第二天又走一个圈,如是者直到第七天,要绕城走七个圈,然后就喧哗大叫,吹号角。如果我们真的这样行就是神在打仗。若非如此就不可以。然而,圣经所载神所命令及容许的战争岂只耶利哥一役?神是否要求以色列人每次打仗都必须这样行?明显可见,这些人是以偏概全。   5.主要我们受欺压时也甘心忍让   马太福音五章38至44节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受欺压时应该忍让。怎样忍让呢?“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不错,上述经文非常清楚地指出门徒要凭爱心行二里路,要忍让,绝不能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我们个人的忍让、饶恕来说的,可是对那些嗜杀无度者,我们是否能视若无睹呢?这样,杀人、侵略之帝国主义者岂不是有恃无恐,继续滥杀无辜?这世界将变成怎样的世界?   6.主宁死于十字架也不用暴力   我们不应该战争,倒该以和平的方式来与人共处,因为耶稣基督被人逼害的时候,宁愿死在十字架上也不用任何暴力反抗,所以我们亦须学习耶稣基督的样式,不可以“以牙还牙”,或用战争来解决问题。然而,主有否要求世人不能打仗?发动防卫性的战争又如何?我们对这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了解。   7.主警告动刀者必死刀下   马太福音廿六章51至53节记载,耶稣基督曾经警告过――凡动刀的人,必死在刀下。当彼得看见犹大带着一班兵丁来捉拿耶稣,便立即拿起刀来砍人,将大祭司仆人的一个耳朵砍掉,结果还是要耶稣替那人治好耳朵。然后耶稣就警告彼得,“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既然耶稣基督如此警告,明显他是反战的。   纵观上述七点反战理由,我们不禁问几个问题:(一)“十诫”里所写的“不可杀人”,是否等于不可有战争和死刑呢?(二)神要各国解除武装是指现在呢?还是将来?若是将来,这将来又是指什么时候?(三)以赛亚书十一章6至9节是否说在教会时期弥赛亚国度已经来临?还是说弥赛亚国度根本尚未临到,要等耶稣基督再来,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见到真正和谐与和平?(四)以色列人攻打耶利哥城,不错是用一种非暴力的方式,由神帮助他们打胜仗,但我们必须问:是否所有以色列人的战役都是这样呢?攻打艾城是否如此?攻打迦南地各个不同的要塞又是否都用这种方式呢?并不!事实告诉我们,以色列人打仗,只有耶利哥一役是如此,并没有第二次。不但如此,进城以后,神还吩咐以色列人用刀杀死全城的人,一个不留(参书六21)。的确,耶稣基督是要我们在受欺压时忍让,但他并没有保证从此世上就不再有战争。很明显,从解经角度来看,反战者的圣经根据是无法成立的。 主战的理由   1.神是“万军之耶和华”,表明战争并非邪恶。   神的名又叫“万军之耶和华”。什么是“军”?就是军队。军队用来做什么呢?是用来打仗的!“万军之耶和华”的名在旧约圣经中出现了约200次,既然军队是用来打仗,而神的名又称为“万军之耶和华”,证明他并不觉得战争是邪恶。②   2.以色列人以战争征服迦南,主要是靠神争战。   出埃及记十五章3节说以色列人发动争战来征服迦南地,主要是倚靠神。既然是靠着神来争战,那么就证明神并非绝对反战。他既发动战争,又或是鼓励某些战争,那就证明战争未必一定是邪恶。出埃及记十五章3节说:“耶和华是战士;他的名是耶和华。”申命记一章30节:“在你们前面行的耶和华──你们的神,必为你们争战,正如他在埃及和旷野,在你们眼前所行的一样。”这段圣经清楚说明,神在迦南地为以色列人争战,好象在埃及地为他们争战,又象在旷野为他们争战一样。这证明神,并不是绝对反战。   3.主洁净圣殿时也用暴力   约翰福音二章13至15节说:“犹太人的逾越节近了,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见殿里有卖牛、羊、鸽子的,并有兑换银钱的人坐在那里,耶稣就拿绳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赶出殿去,倒出兑换银钱之人的银钱,推翻他们的桌子。”耶稣洁净圣殿的手法,有暴力成分,比方说用绳子作鞭子来赶走牛羊,并推翻商人的摊档等,这些都证明他有“义”怒,需要时会严厉管教,甚至是惩罚性。③   4.主吩咐人纳税给该撒,显示他赞成军队的存在。   主耶稣吩咐人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既然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可见他赞成公民该纳税。罗马书十三章7节也命令我们一定要纳税。主称纳税为“归还给该撒”,什么是“归还”呢?即是说这些钱本来是属于他的,我们需要归还,这就象神的物当归还给神,因这本来是他的。当时罗马政府大约把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税收用在军事用途上,耶稣知道却仍说该纳税给该撒,这就证明最低限度他是接纳政府在军费方面的开支。④   5.主门徒中有革命党人,但主从未说过他们是错。   在耶稣基督的门徒中,有一些是革命分子,这包括西门和犹大。犹大是“奋锐党”的成员,这党是当时一个地下组织,属激进革命派。不少人会问:“为什么犹大要出卖及害死耶稣呢?其后他又为何要自杀呢?”二者好象互相矛盾,一方面出卖耶稣,另一方面却又自杀。有解经家认为,可能犹大最初的原意并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而是想逼耶稣发挥他的本领行神迹。若他被罗马人逼得走投无路,最后就只有行神迹大能,好叫犹太人趁机独立。可惜耶稣十分顺服,完全没有反抗就让人钉死。耶稣被钉死后,犹大就极后悔了,因为他原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只希望他能令以色列复国而已,所以后来他十分懊悔,自杀了。如此解经是否正确,未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耶稣明知他的门徒中有“奋锐党”、“革命党”或是地下组织的人,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是错的。换言之,耶稣从来没有说参加革命是错的。⑤   6.保罗也认可罗马官员佩剑杀人之权柄是神赐的   罗马书十三章4节:“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保罗似乎认可那些罗马官佩剑杀人的权柄是神赐的,因当时“佩剑”的意思,就是那佩剑的人可操生杀权。既有佩剑,就有权处死他人,这乃是佩剑者的权威。既然罗马官员佩剑可操生杀权,而保罗仍说这是神所认可的,那就是说,就算那些官员用佩剑杀人,这都是神所认可的。⑥   7.新约多处以战争形容门徒生活   以弗所书六章10至20节说,门徒须穿上全套军装,这些军装全部都是和打仗有关的。虽然这是一种喻意式的表达,但同时亦可以看到,圣经从来都没有避开有关战争的话题,甚至门徒在日常生活的属灵争战,有时也需要象真实的血肉战争一样来看待。如战争真的是邪恶,神绝对不会在圣经里用一种那么邪恶的东西来形容门徒的生活,因他曾说过,污秽的、邪恶的及不合神心意的,连一句也不可出口。既然神容许他们把这些记载在圣经内,就证明了战争本身并非绝对邪恶。   8.羔羊最后亦与敌基督者争战   羔羊来到世上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他将不会用谈判的方式来结束这世界。那他是用什么方法呢?启示录十九章11至16节说:“我观看,见天开了。有一匹白马,骑在马上的称为诚信真实,他审判、争战,都按着公义。他的眼睛如火焰,他头上戴着许多冠冕,又有写着的名字,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他穿着溅了血的衣服,他的名称为神之道。在天上的众军骑着白马,穿着细麻衣,又白又洁,跟随他。有利剑从他口中出来,可以击杀列国。他必用铁杖辖管他们,并要踹全能神烈怒的酒醡。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说:‘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原来是利用“他口中的剑”。“他口中的剑”根本不是什么剑,而是神的说话、神的道。神口中的道,就如圣灵的宝剑,话语一出,说“倒下”,敌基督者和假先知就全都倒下,就如他对着那棵无花果树说“枯萎”,树就立即连根都枯萎了。他一开口就成了。他“说有就有,命立就立。”只要他的话语一出,一切都要成就。主再来时要发动一场战争,击杀地上的霸主、敌基督者及他的众军队。⑦ 辨别的智慧   既然我们看到两方面都有不同的意见,那到底圣经是主张可以战争还是绝对不可以战争?从圣经的启示看来,我们发现有些战争是可以的,有些是绝对不可以的。有些战争是神发动的,有些情况是他命令要杀的。但我们必须十分小心来处理,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各种藉口来发动战争。记得波斯湾战争吗?伊拉克进攻科威特的时候,说那是一场“圣战”,而科威特亦说他们是发动圣战来驱逐伊拉克军入侵。二十年前两伊战争时,伊朗和伊拉克都说自己在发动圣战,两国作战十年,最后连美国都说要发动一次圣战来停止这场圣战,所以我们必须小心分辨,到底那种战争才是圣经容许的正义之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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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战的条件   1.防卫而非侵略   神容许的战争,乃是一些防卫性而非侵略性的战争。有人说,以色列人分明是进侵迦南地,又怎能说是防卫战呢?但我们可以从圣经里看到,神原是吩咐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后,先与当地居民说和睦的话,他们若听,便不必杀他们;若是拒绝,以色列人才可攻城杀其男丁(参申二十10-15)。此外,还有什么情况神会吩咐他的子民把敌人杀绝呢?就是当他知道有些敌人存心要将整个以色列族灭绝,如在申命记廿五章17至19节记载,当时那些亚玛力人要将跟在后面的以色列妇嬬孩子全部赶尽杀绝,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不要放过他们,甚至要将亚玛力人的名号从地上除灭。还有,对那些道德败坏不堪,随时会污染以色列人及其它人者,或是对那些暴虐不仁的民族,神会根据“二害取其轻”(Lesser of two evils)的原则,命令把这些人全然毁灭,一个不留,免得他们如人体内之癌细胞一样,影响全身(参书廿三6-13)。   不过,有一点值得紧记,无论我们的理据为何,一个正义的战争,必须是防御性而不是侵略性的,但所谓防御性的战争,未必是说只可以守在自己的地方拒敌。比方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日本及意大利这三个轴心国,野心勃勃要攻占整个世界,若与他们打防御战,是否等于法国只须将德军赶出自己的国土以外,又或其它国家只须将入侵的日军或意军赶出自己国土就足够呢?如果真是这样,这场仗肯定不会结束。所谓防御战,就是要把对手的战斗或侵略能力摧毁,直至他再没有能力侵略他人为止。防御性的战争是专用来对付侵略者的,举例来说,如你看见一个匪徒拿着来复枪在街道上胡乱扫射,你是一个警察,又有配枪在身,你会怎样做呢?你若向他开枪,阻止他杀人,那你岂不是“杀人”吗?不错!是,但这种“杀人”的抉择,我们称之为“两恶取其轻”,⑧意思是在两个恶的选择当中,选出一个伤害性较少的。这是在今天的道德伦理上,我们必须留意及学习的一门功课。   2.由国家最高权威来宣战⑨   对以色列人来说,最保险的作战方法,是由神来发施号令。但其它人又从何得知这场战事是由神发动呢?那我们不妨看看这场战争是否得到国际的支持。如波斯湾战争期间,美国出兵攻打伊拉克,普遍获得国际舆论支持,我们可称它为正义的战争,因它是在帮助一个国家防御外侵,免致生灵涂炭或被毁灭。另一方面,那战事是由联合国来发动的。   3.没有和谈余地   我们须尽一切努力寻求和平,只有当一切和谈及对话都无效后,才选择开战,否则尽量不要选择这种途径。⑩   4.只摧毁军事力量,不滥杀平民。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的战争伤及平民,绝对为神所不容,但若我们的战争是要摧毁对方的大炮、军火库或其它杀人武器,这乃是神所容许的。即使从世人的观点看,如某国在战争中刻意对付敌方的平民百姓或投降战俘,这是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什么德国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呢?是因为她违背了所有国际公约:希特拉单方面发动侵略,事前没有对话,也没有任何警告。另外,他们所屠杀的大部分是平民,轰炸的也是平民区,滥杀那些已投降的平民或士兵,最残忍的是毒杀那六百万手无寸铁的犹太人,所作所为实在过分。日本人更甚,从“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可以看到日本军兵的残酷不仁。要是我们看见这些暴行却无动于衷,那就象眼见一个狂魔不断杀人而自己竟袖手旁观一样,可说是“无人性”,所以我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来摧毁侵略者的军事力量,防止暴力继续曼延。   5.若无胜仗把握,不值一战。   有人说,若要发动正义之战,必须考虑战胜的把握。若无胜利把握,甚至如以卵击石,倒不如不战,⑾否则只会带来更大伤亡。但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就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例,中国非抗战不可。若要计算胜利的把握,当年中国就绝不会与日本开战了。中国的军队大部分是民兵,怎能与日本军抗衡呢?但很多时候,被侵略的国家明知强弱悬殊,没有胜仗的把握,但在无法忍受屈辱的情况下,就会宁死也起来反抗。战死总比屈辱而死来得好。有时,这种情形反而激发起人民的斗志,结果奇迹地打胜仗。   6.若战胜亦得不偿失,不如不战。   说到底,开战与否,始终是由当事人去决定。如果他计算代价,发现即使战胜还是要损失,那就不如不战。⑿然而,笔者觉得在第二次大战期间,若各国以此来衡量是否参战,那很多国家都不会参战了。又例如美国若重视这一点,她会否出兵波斯湾呢?表面看来,美国出兵肯定是亏本的生意,但问题在他们打仗,固然是亏本,若不打仗,亦是亏本,哪一样亏本较多呢?谁晓得!要是美国不出兵,伊拉克就会攻占整个科威特,控制中东的石油价格,那差不多是等于控制超过半个世界的经济命脉。美国出兵,最低限度打击了伊拉克的野心,暂时维持着中东的均势。但是,美国当然是要承担即时的损失了(包括所有的军费、武器等)。所以,做决定不容易,我个人相信衡量正义之战的标准主要是上述1至4点。 还看当代战争   现在让我们看看下列的战争,究竟是正义之战还是非正义之战:   1.伊拉克攻科威特   答:绝对不是。   一、伊拉克是侵略邻国,是霸权主义的行为。   第二、她抹杀对话的机会,先发制人。   第三、她心怀不轨,想霸占别国的油田、口岸和土地。   2.美军及盟军出兵攻打伊拉克   答:表面看来,美国出兵是为了帮助科威特,是扶弱锄强,抵抗侵略者的正义之战。但美国出兵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什么波斯尼亚那么多人死亡,美国按兵不动,而科威特被侵略她就那么紧张,遗派六十万大军去参战呢?是为了石油。要是没有石油利益,美国的反应一定不会那么迅速。其它的利益就是兴旺了军火生意。经过那一场仗,全球的军火交易,美国占了四分之三。这场仗对美国来说,就如军火市场中的一项推销性表演、一个武器展览(Weapon Show),藉以展示她的高科技武器。展览过后,大有收获,军用武器的订单如雪片般飞来,美国的就业人数亦因此上升。难怪邓小平说,波斯湾之战其实是大霸(美国)欺负小霸(伊拉克)。不过,话得说回来,这场仗始终是联合国认可的,美国也总算将侵略者赶出科威特,解救了这国家。所以虽有私心,笔者仍觉得它勉强仍属于正义之战。   3.二次大战时,美向德、意、日国宣战。   答:绝对是!   第一、因为珍珠港被袭,美国的利益受损,所以算是防御性战争。   第二、她得到国际的支持。   第三、她是在制止轴心国继续侵略,滥杀无辜。   第四、和谈已是不可行,因德国、日本已向美国及世界宣战。   其实第二次大战期间,美军伤亡惨重,特别是在诺曼第战役,他们的伤亡率十分高。要是他们当年只反击日本的侵略,肯定较轻松,但他们却要兼顾欧洲战场,代价便很大了。美国愿意那样做,在某程度上予人一个好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间对美国的态度是正面积极的,因为在大战期间,要是美国不参与或出兵,盟军就算不惨败,也会更艰苦。在美国出兵之后,德国、日本及意大利这三个轴心国才开始节节败退。因此,一般人都认为美国所打的是一场正义之战。   4.联合国部队出兵波斯尼亚及韩国   答:联合国部队在波斯湾根本不是出战,只不过是维持和平罢了。韩战又如何呢?很多人都认为这场仗不太正义,因为对南韩来说,当年遭北韩节节进逼,要是美国袖手旁观,如今可能整个朝鲜半岛已落在北韩手中。说到越南,当年情况也是差不多。我们发觉每当有国家插手干预别国的内战,肯定会吃力不讨好。过去的例子已证明,发生内战的国家无论是中国、越南、韩国或是阿富汗,任何外国势力插手都一定不讨好。其实美国过去在这方面已经吃尽不少苦头,即使在小小的国家如卢旺达,她也踫得一鼻子灰。这也容易理解,因为看见外国军队进驻,本地居民的感觉就是外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打自己的同胞,难免会憎恨那些外来者。所以,干涉别国内政,肯定是吃力不讨好的事。若某国有问题也最好任由他们自己内部去协调解决。要是他们不能达到共识,也只得任由他们,外人能做的,是利用各种不同的外围影响,例如经济制裁,或停止军火和武器供应等有效方法。   但问题是,现今太多国家为着自己的利益而乐意供应军火武器,所以每当有游击队与政府军作战时,有些国家就会帮助游击队,另一些国家则支持政府军,不断提供先进的武器。当事人甚至不须即时付钱,因那些军火供应商通常都愿意先免费供应武器,待日后(当然是希望战胜后)才慢慢收钱。这亦导致那些小国,在族与族、派与派之间继续不断打仗,而且愈打愈激烈。本来只动用简单的轻型武器,后来就动用到坦克、大炮等重型武器了。这些武器是从哪里来的呢?都是由那些先进国家供应的。所以回想起来,导致今天世界上有那么多战争和问题,美国和前苏联(即现今的俄罗斯)实在难辞其咎,要负上部分责任。 注释   1.参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该书理解这些预言性经文是指现在的事。   2.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243.   3.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30页。   4.Geisler, 243.   5.Geisler, 244.   6.罗秉祥,第131页。   7.苏颖智、邓英善、梁作荣,《最后的胜利》,香港:圣经信息协会,1995,第237页。   8.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第165页。   9.罗秉祥,第116页。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3.John Howard Yoder, When War is Unjust: Being Honest in Just-War Thinking (Minneapolis, MN: Augsburg, 1984.)   4.Roland H. Bainton, Christian Attitudes Toward War and Peace: A Historical Survey and Critical Re-evaluation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68.)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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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张弟兄夫妇结婚八年,仍未有孩子,眼见同龄夫妇已生儿育女,而自己年纪也愈来愈大,所以很担心错失生育机会,或张太要做高龄产妇,于是想到用人工授孕。医生发现张弟兄的精子不够活跃,数量也不多,所以建议用试管方式授孕,稍后才放回母腹。张弟兄知道太太很想要小孩,但自己对这方法却有些抗拒,若他们与你分享这事,你会提供什么意见?   个案二   会友何先生夫妇结婚时已四十多岁,他们很想要孩子,但又怕怀孕带来的痛苦,所以想到大陆找一位代母,将他们二人受精后的胚胎植入代母腹中,将来孩子出生后便给代母一万元作为报酬。你知道这事会有何反应? 前言   有关制造生命及人工授孕等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关注。《南华早报》较早前曾记载一名犹太女子,在二十多岁时就要离世了。她的父母为了想替她留下后代,于是在她尚活时,从她的卵巢中取了一些卵子,用冷藏库保存了下来。然后,他们公开征求一些精英男士的精子,找到之后,就让女儿的卵子与这些精英的精子结合成为受孕的胚胎。成了胚胎后,他们又再找来一位愿意怀这个胚胎的代母,直至分娩为止。生产后,婴儿归给那犹太女子的父母,当作是他们死去女儿的骨肉。由於这件事涉及很多道德上的问题,所以引起很大的哄动。   在这日新月异的社会里,科技愈是发达,人们所想的也愈来愈稀奇古怪。因有太多奇特及超乎想象的事物不断出现,导致我们面对道德抉择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例如有信徒因自己不能生育而想采用人工方法,我们究竟应鼓励他们,还是阻止他们呢?可能是中国人的道德思想比较保守,目前在香港这种情况尚不太普遍,而中国亦尚未有精子库,但在美国及澳洲,则早已有精子库了。精子库其实是一些“公司”,专门搜集和储藏一些智商在140以上男士的精子。智商愈高的男士,他们的精子价值也愈高。现今确有人将自己的精子出售,每次成交都可收到一笔可观的现金。不难想象若有象爱恩斯坦般杰出者的精子出售,一定很受欢迎,价钱也一定很贵。只是,很多问题亦由此而起。比方说,一对夫妇,丈夫智商不太高,而妻子却是一位美人。那位妻子认为即然丈夫的智商不高,若要生一个漂亮又聪明的后代,就应该买些精英男士的精子回来配种。在与丈夫商量及得其同意下,妻子便将自己的卵子与那些精英的精子配成胚胎,然后放回自己体内怀孕及分娩,把那婴儿看作是她们夫妇的亲骨肉。   以前,这种做法是不可思议的,但现今却愈来愈普遍。有些富有人家,夫妇的智商都不太高,但有的是钱。妻子坚持不怀孕(可能怕辛苦或担心影响身段),却顾意把自己的卵子拿出来,寻找精英的精子来配种,再觅适合的代母,借腹生子,将来把婴儿当成自己的亲骨肉。这些具争论性的做法已经渐为人所接受。 风气何来?   1.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中国人一直以来都受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数代单传的男丁,不停受到各方亲友的压力,觉得自己有责任要生子传宗接代。若不能生育又如何?他就要考虑各种不同的方法,务求能有下一代为止。   2.没有孩子,生活不够圆满。   我总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会有这种感觉。谈恋爱的时候,他们觉得圆满吗?新婚的时候,觉得圆满吗?为什么成为老夫老妻之后,才觉得生活愈来愈苦闷呢?可能是一般人的心理,觉得生活不太圆满,因此要有一个孩子,生活才能真正圆满。   3.人有我有的压力   看见与自己同期或比自己迟结婚的朋辈都有了儿女,而自己却膝下犹虚,因而感觉压力,这样的夫妇会拼命努力,甚至想出各种办法,惟恐自己没有面子。   4.以为这是咒诅   有人认为没有孩子是一种咒诅,感到不服气。“为什么我这样不幸?既然上天要咒我,自己偏要令祝福降临我身上。”因此他们要反咒,要令自己有下一代! 人工授孕种类   1.夫精人工授孕(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①   因行房或成孕困难,又或因丈夫是残废的,根本不能有一个完全的性交,因此他们就采取这种方法,就是先将丈夫的精子取出来,然后直接注射到妻子的子宫内,让卵子与精子结合成胚胎。基本上,这完全是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只不过做丈夫的不能有效地行房或完成性交,所以才用这个方法令妻子怀孕。这个方法普遍被人接纳,因当中完全没有牵涉任何复杂的道德问题,丈夫与妻子仍是那一对,只不过是借助外力帮助其中一方完成他做不到的事而已。   2.他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②   因丈夫不育,故从精子库买精来成孕。这不单是说丈夫不能行房,更有可能他的精子是死的甚至没有精子,为此需要到精子库买精子来使妻子成孕。可能中国人较为保守,这方法尚未普遍被人接纳。   3.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试管婴儿的意思,是从精子库或某男士身上取出精子,与某女子的卵子在试管内配合,成为胚胎后,又植回该女士体内。实际上试管婴儿也分多类,绝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在试管内配合成胚胎后,再植回妻子体内继续受孕。这种做法在道德上没有问题,只不过是利用先进的医学科技帮他们夫妇一把罢了。   4.卵子捐赠(Egg Donation)④   卵子来自别人,与丈夫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后,才放进不育妻子的子宫内。这方法其实与上述第三种差不多,因着各种不同原故令妻子不能排卵,又或那些卵子不能成孕,以致需要借助另外一个女人的卵子来与丈夫的精子在试管内结合,然后再植回妻子的体内。不少中国人对这方法有抗拒感,认为有问题。   5.胚胎捐赠(Embryo Donation)⑤   卵子及精子都是来自他人,形成的胚胎则放置在不育妻子的子宫内。受惠者通常对捐赠人全不认识,所以有可能是一个黑人男子的精子,与一个白人女子的卵子结合,然后这胚胎却移植到一个黄种女子的体内。这会令一个不育的妻子(可能丈夫也是不育)有机会怀孕而诞下婴儿来。然而,更多人觉得这方法有问题而不接纳。   6.代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⑥   因妻子不宜怀孕,所以用钱委托合适的人代怀孕,产后将婴儿交还,并放弃一切作为母亲的权利。“妻子不宜怀孕”的情况包括了身体上的残障、胎盘扭曲或前置、下垂,又或其他各种不同原因等,令人不可能怀孕,需要付钱找人代劳。大家清楚说明在婴儿出生后,代母一定要将婴儿交还,并放弃一切作为母亲的权利,不得对任何人透露真相。实际上,这等于是用钱买人来代替自己分娩。 复杂的生育组合   这种用钱雇人代劳分娩的方法,可能形成下列各种不同的胚胎组合:   1.第一种组合,是由刘先生夫妇本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可能因刘太身体不适宜怀孕,所以才委托陈女士作代母(已婚或未婚)助他们将婴儿诞下来。换句话说,陈女士的参与只是怀孕及分娩。   2.第二种组合是让刘先生的精子与陈女士的卵子配合成胚胎,然后放置入陈女士的体内继续怀孕,待分娩后,陈女士功成身退,不能说自己是婴儿的母亲,父母的名分和权利则全归刘先生夫妇。刘先生和陈女士并不是犯奸淫,因为精子和卵子是用体外授精的方法(即试管婴儿的方法),然后把胚胎直接植在陈女士体内。很多人觉得这方法在伦理上有问题,因刘先生与陈女士基本上结合了。   3.第三种情况是刘先生的精子有问题,所以要借用李先生的精子和刘太的卵子配合,成胚胎后再植入陈女士体内怀孕。待分娩后,婴儿则归刘先生夫妇,陈女士的参与亦只限於怀孕和分娩。但我们可看到其中牵涉的关系愈来愈复杂。   4.第四种组合更加复杂,就是用李先生的精子(从精子库取得)与陈女士的卵子结合成胚胎,然后植入陈女士的体内继续怀孕。婴儿诞下来后,要交给刘先生夫妇,作为他们的孩子。严格来说,刘先生夫妇只是收养孩子,但却说成是己出的。   5.第五种组合最复杂,因为参与生育的人原本全无关系,就象乱点鸳鸯谱似的。刘先生和刘太委托陈女士怀孕,而陈女士本身不愿捐出卵子,因而要借用陆先生的精子和古女士的卵子,在体外结合成胚胎后,才植入陈女士体内继续怀孕。婴儿出生后,要交给刘先生夫妇,成为他们合法的孩子。   6.第六种组合是用陆先生的精子与陆女士的卵子配合,他们二人可能是夫妇。他们愿意替不育的刘先生夫妇怀孕生子,收取一笔费用,然后父母的权利全交给刘先生夫妇,他们则功成身退。这种做法惹来不少人反对,因为有贩卖人口之嫌。这种做法其实是领养,但由於一般父母多不准备给孩子知情权,永远不让他们知道其身世及亲生父母,所以当中就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并非只是领养这么简单。 代孕母引起的道德问题   先进科技可能导致社会的秩序大乱,接二连三出现问题,我们应怎样面对这种种问题?现在先探讨雇用代孕母所引起的道德问题。在讨论圣经立场之前,先从常理(Common Sense)的角度来看。   1.是否符合子女的权益?   当这些孩子长大后,突然发觉自己的样子与父母完全不相似,再加上遗传因子的检验(DNA)亦不对称,他日若需要至亲捐赠身体某些器官就更不用说了,简直是爱莫能助。那时候,孩子才怀疑这到底是否自己的亲生父母,他会有什么感受?我自己则觉得这对孩子十分不公平,因为他们连知道自己来历的权利也没有。   2.是否贬低人类的生殖尊严?⑦   代孕母的存在,是否把生儿育女也变成一门生意,用来赚钱呢?神让我们拥有生育能力原是为什么呢?是否应该这样运用呢?这个问题,我想除了信徒以外,就连非信徒也会质疑。   3.是否贬低女性地位?⑧   这种做法就等于将女性变成生育机器。若是这样,女性在男士心目中有何地位?夫妻关系或是爱情关系又会变成怎样?如此生下来的孩子,他们内心有何感受,对爱和家庭有何看法?这都值得我们深思。   4.是否贬低医学尊严?⑨   医术本是用来救人的,但现今的医术却是用来操生杀及选择之权。在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那些“黄绿医生”的广告――包生男、人工终止怀孕等。现今我们利用各种先进医学科技来随心所欲,如透过温度来控制胎儿性别(若一定要生女则尚未有把握)。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否贬低了医学的尊严?人类的权力是否应有限度呢?谁才是真正的生命创造者和掌管者?   5.是否会冲激传统家庭模式?   传统家庭模式是只有一个爸爸、一个妈妈,再加上孩子。代孕母出现后,家庭模式就起了不同变化,包括:   a.多母家庭   例如:陈女士的卵子与刘先生的精子结合成胚胎,刘太变成了孩子名分上的母亲,而陈女士则是有实而无名的母亲。若那卵子不是陈女士而是陆女士,问题就更复杂了。因为法律上刘太是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则是孕育分娩孩子的母亲,但实际上,孩子真正的母亲却是陆女士。这些问题出现之后,一定会动摇原来传统家庭的模式。   b.亲属关系复杂的家庭   家庭内的亲属关系将会纠缠不清。例如刘先生和刘太的子女应怎样称呼刘先生兄弟的儿女呢?是否真的要称他们为堂兄弟呢?实际上,他们可能是陈先生夫妇的子女,与刘先生全无血缘关系,所以就会产生这种混淆不清的问题。   c.同性双亲家庭   在同性双亲的家庭里,亦可能出现这方面的问题。现今很多国家及地区已容许同性别者结婚,如一些欧洲国家及美国某些洲已通过同性恋合法化、甚至台湾也是如此。我相信早晚香港亦会通过同性恋合法化的法例,因通常那些离奇古怪的事物都会发展得特别迅速。目前同性恋者同居已非罕见,比方张先生与恋人李先生同居之后,渴望有孩子,于是张先生用自己的精子与一位李女士的卵子结合;又或是李先生另外找来一位陈女士的卵子与自己的精子配合,让她继续怀孕;又或是张先生及李先生的精子都有问题,于是找来一位毛先生的精子与一位蒋女士的卵子配合,然后再请一位代孕母邓女士来负责怀孕及分娩。待孩子生出来后,却成为张先生及李先生的孩子。这些关系真是乱七八糟。   d.单亲家庭   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单身人士想养育自己的孩子,即尚未结婚,却又想做妈妈,于是找医生想办法。办法有几种:第一、制造试管婴儿。这个婴儿可以与自己完全无关,是找那些智商最高的人的精子和卵子,给合成胚胎后,再植入自己体内继续受孕,将来成为自己的孩子。但实际上,那孩子与自己全无血缘关系。另一种做法是把智商极高者的精子,直接植进自己体内与卵子结合,然后继续怀孕和分娩。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女士担心怀孕会影响身裁或留下疤痕,于是找来一位代孕母替她把婴儿生下来。事后那位代孕母当然要放弃一切权利,功成身退。   以上种种做法会产生许多问题,但在现今社会里,估计会愈来愈为人所接受。未婚生子,比比皆是。究竟这样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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