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10:3
若以行为为得义的方法,使行为负着这个邪恶妖物的重担,就是你行善仿佛可藉此称义,这就是看行为为必要,而破坏了自由与信;人若在行为上加上这种意义,行为就不再是善的,只是实在可咒可诅的行为了。因为这种行为不再是自由的,这种行为是亵渎上帝的恩典;因为因信称义得救纯属乎上帝的恩典。
我们并不弃绝善行;我们反倒爱惜,并多多教导人。我们不因善行本身的缘故定善行的罪;乃是因所加的这一个靠行为称义的不敬虔与误解的观念的缘故定行为的罪;因为这是以行为只在外表上装善,他们乃是欺骗人,引导人互相欺骗,如同凶恶的狼披上羊皮。(参太七:20)
但这一个妖物,这一个论善行的错误观念,若无诚实的信心是不能胜过的。人的本性无法胜过牠,甚至认牠不出,反看牠是意志最圣洁的一个标记。若加以习俗的势力,并如不义的官府所行与人败坏的本性取一致行动,就会成一种不治之恶,引人走入迷路,叫无数人灭亡而无恢复之望。因此,传讲并著书论到悔改,认罪,赎罪,虽然是好的,但我们若止于此,而不传讲信,我们所传讲的必是欺骗人,必是邪恶无疑。
(节选自 作者《论基督徒的自由》,标题及经文为编者加,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