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阿斗弟兄 于 2016-9-28 00:31 编辑
为了彼得在割礼派压力下,从与外邦人同桌吃饭的场合退却,保罗当场责备彼得。这是关乎真理的大是大非,保罗的责备,凸显了称义唯独靠信心的真理是不能妥协的。接下来的经文进入对此真理的解释。
称义不靠律法之功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5-16) 保罗对彼得说:「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这句话「罪人」的意思不是指行为上犯罪与否,而是指在犹太人观念中,认为他们生下来就是神子民。而外邦人生来就是罪人,不仅不遵守律法,而且没有律法可以遵守,在律法礼仪上不算为洁净之人。在16节中,保罗三度重申是因信耶稣基督称义,而不是因行律法称义的真理。先是做概括性的陈述:「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2:16a);继而作为个人信心的陈述:「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2:16b);最后作为原则性的陈述:「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2:16c)。 要明白这句经文的意思,我们当明白「行律法」是何义?到底是(1)藉着遵守律法来表明自己忠于亚伯拉罕之约,也就是注重礼仪上与外邦人有所分别。还是(2)行出律法的要求的公义行为。也就是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爱邻舍如同爱自己的行动?我们可以将所有提到行律法的经文列出来分析:
什麽是行律法(律法之功)(Work of the law) (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3:28)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4:2-4)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罗9:11)双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还没有作出来,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为,乃在乎召人的主。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加3: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加3: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加3: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从上面列出的经文我们可以看出来,保罗每次提到行律法的时候,总是把它与称义连在一起,视为可以靠着与神建立正确关係的途径,用此来描述割礼派的理论。称义实际上的意义就是与神有正确的关系。与「行律法」对比的就是「信福音」或「靠恩典」。所以,保罗用「行律法」这观念,是用来与「因信称义」作对比而说的,也就是对比两种称义的途径。一种理论就是靠着行出律法的规条来维持与神正确的关系,另一种就是靠着对神所预备救恩的信靠,也就是接受基督的赎罪救恩。
要了解称义的意思,需要知道第一世紀犹太人对神审判的观念。犹太人观念中神与他们的关系是,是以色列为神的长子。神若对犹太百姓施加审判,是对他们的管教,他们被神拣选,在神面前的关系是一直正确的,不会被废弃。但是神对外邦人的关系,就是君王对叛逆者的愤怒,神要惩罚外邦人的罪,并且对他们的审判是严厉的。从以上看出来,称义有种法庭的意义:神是法官、神也是检察官、罪人是被告。称义就是:神定人为无罪的行动。
犹太人与保罗的称义观的对比 圣经中提到称义的行动,使用一次性完成的时态,是现今发生的,但是它却影响将来在神面前审判的结果。犹太人的称义观是:现在靠着行律法的功德,得以在将来的审判中,神判定属祂的以色列民得救,与外邦人分别开来。这种称义观靠的是律法之功。保罗的称义观是靠着信靠耶稣是神差来的弥赛亚,将来神面前的审判会判定信徒为新的以色列人,得到神的拯救,与非信徒分别开来。这种称义观靠的是以信接受神的恩典。与犹太人称义观念的不同。因此,既然有两种称义的对比,「行律法」翻译成「律法之功」更加合适,如此才更加对比出另一种得称义的途径是,「靠着信蒙恩典」之法。所强调的是得称义的途径而言,不是律法本身有什麽错误,或者要否定律法的公义圣洁的本质。
靠行律法之功称义是不可能的 既然知道称义的意义包括消极的神不追究属于罪人的罪,也包括积极的神把义者的地位赐给他。称义一般理解为两种意义:(1)在法庭上,被神宣告为无罪的地位。(2)关系上的,被神承认在约里面,被神接纳为属神群体的子民,与祂有正确的关系。称义所关注的是进入神的救恩,而非留在神的救恩之中的问题。与神有正当的关系、被接纳进神的子民,这些是称义的结果,也就是说蒙赦罪之人与神的关系回复和好。 我们进一步来理解因行律法称义的意思。人怎么能得到在神面前称义地位。靠律法之功而得称义者认为,应当守住律法规条,保持神子民与外邦人的分别。保罗否认藉着行律法而蒙神悦纳、得称为义。他在罗马书3章20节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藉行律法称义,因为人因软弱及容易犯罪而不能完全遵守律法。
称义唯靠信耶稣 保罗提出称义唯一途径就是「因信」,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因」这个字应该翻译为「藉着」,不是「因为」的意思。信耶稣基督与称义之间的关系是途径与目的的关系,不是因果的关系。不能将的称义的「因由」归功于人的信,就如以个人的信心救了自己。16节b:「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保罗说我们也「信了」基督。直译为「信入」,不仅是理性上的认知与相信耶稣是基督,而是接受这些事实,并委身给基督。意思是「信从了」基督,也就是顺服基督。这句话的后半句「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表达了「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的目的。信耶稣的目的是为了让我们在神面前有称义的地位。信心是达到称义地位的方法,信基督与行律法,不但在意思上,也在形式上成为完全的对比。在达到称义的地位上,信心取代了行为,基督取代了律法。15-16这两句经文所要讲述的就是:称义是单凭信靠基督而得,不是靠遵行律法。 寻求因信基督而称义,不该被视为罪人 「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加2:17) 十七节是与作者期待答案相反的条件句。「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意思是:我们若是以信基督来达到称义的地位,却期待信主的我们「却仍旧是罪人」,作者以为简直就不可思议。 「仍旧是罪人」本句中「罪人」的意思与15节一样,就是律法上视为不洁之人。不是指在伦理意义上犯罪的人,而是犹太人眼中的、不守律法的,被视为罪人。前两者是因果关系,寻求在基督里称义的行动,难道会让他们被视为像外邦人一样的罪人。如果这样的想法是正确的,「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岂不是信了耶稣,还要被算为是不洁净的罪人,与神的子民不能成为一体。这种想法就是把基督当成是罪的服事者了。这是何等的荒谬? 本句条件句子的意思就是:保罗拒绝他在安提阿事件所遇到的指控。保罗承认:他和彼得因与外邦人同桌吃饭,而被割礼派的人视为外邦一样的罪人。他们俩原本都清楚得称义是唯独靠着信靠基督,如今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信了,并且因信称义,罪得赦免,合为一体。因此,他们不再讲究犹太人的洁净礼仪,与外邦人同桌吃饭。如今,彼得怕被割礼派指责,就退缩回犹太人的立场,又把外邦信徒当作不洁净的罪人。那岂不是把基督洁净外邦人的救恩当成无效?等于视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叫人信主之人继续算为罪人。绝对不是如此。 这句话常会被人误解,以为「一旦信主就不能称自己为罪人」。甚至再推论:就算「犯罪也不算罪」。如果一个人犯罪了,却不愿承认自己犯罪,那岂不是有罪不认?这是非常得罪神之事。这里的「罪人」明显的意思就是15节说的,在律法上被视作不洁净之人。不是指基督徒发现自己仍然犯罪时,称自己是「蒙恩的罪人」。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把不同含义的句子扯在一起,宣称基督徒不可称自己是「蒙恩的罪人」,根本就是引喻失义。
结论 本段经文讨论到加拉太书核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在神面前如何得到称义的地位,也就是与神正确的关系。唯一的方法就是凭着信,接受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就的救恩。除此以外,增添任何其他的方法都是都因信称义教义的扭曲。保罗在此特别针对,割礼派提倡的,想靠着行律法之功来称义。那是偏离律法设立的原本目的,并且因人的软弱的缘故,确实也是做不到的事。保罗在此提出了因信称义坚实的基础,愿我们都能确实理解,珍惜自己所领受的救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