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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体这个词,在新约圣经中有几种不同的含义。
a、最常用的是与属灵的相对:属肉体的,是指人顺从自己邪情私欲,属灵的,是指人顺服圣灵的。
(罗 7:14 [和合])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这里明确的讲到律法是属灵的,不是属肉体的。保罗说与律法相对,自己是卖给罪了,属肉体的,被邪情私欲羁绊。
b、肉体,有时就是简单的指身体。比如:
(彼前 3:18 [和合])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有古卷作: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按着肉体说,他被治死;按着灵性说,他复活了。
这里就是讲耶稣基督的身体,而不是指耶稣基督有邪情私欲被治死。
(来 7:16 [和合]) 他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原文是不能毁坏)之生命的大能。
这里讲的肉体的条例,是指按照利未制度的祭司要符合律法上关于宗族世系的要求这个条例。这里的肉体,就类似于上面“身体”含义的引申义,指身体的宗族世系属性。
这里仅就其基本的属肉体和属灵的概念错误进行分辨,其它的楼主的各种概念混淆问题不一一解释。
2、就楼主简单的贬低旧约,贬低废弃律法的错误思维模式,讲一下旧约律法和恩典,得救和成圣的关系(摘自活石圣经注释,标题自加):
a、律法如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
律法带来的是死亡的刑罚(加三10);违犯一项诫命便等于违犯所有诫命(雅二10)。因为人类违犯了律法,所以必受死亡的咒诅。按神公义和圣洁的属性,人类不能无罪释放,必然要付上罪价。也正因为这个缘故,耶稣才来到世界,藉死来替我们付上罪价。虽然祂没有罪,但祂替代有罪的人而死。祂并没有废掉律法,却是藉祂的生命和死亡成全了律法,完全符合律法的严格要求。因此,这福音不是要弃置律法,而是要坚定律法,并且显示出基督的救赎计划正好完完全全地符合律法的要求。
b、基督徒是否应该守律法:
相信耶稣的人不再在律法之下,他是在恩典之下(罗六14)。藉基督的工作,这人对律法已经死了。律法所定的刑罚必须一次付上;因为基督已付上了罪价,信徒便不必再付了。故此,律法对于基督徒是已经失效的了(林后三7~11)。基督到世上来之前,律法就如导师;但基督的救恩出现后,我们便不再需要这位导师了(加三24,25)。然而,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却不等于他可以任意犯罪。其实,他是受制于比律法更强的约束力,因为他如今是在基督的律法下(林前九21)。信徒的好行为不是因为害怕刑罚的缘故,而是基于对救主的爱慕,渴望讨祂的喜悦。基督成了他生命的主宰(约一三15;一五12;弗五1,2;约壹二6;三16)。
c、基督徒是否应该遵守十诫:
律法中的一些条例长久都适用。偷盗、贪婪或谋杀一定是错的,十诫中有九项在新约中重复出现,而且它们都有很重要和独特之处──它们不再是律法颁布的命令(律法颁布的命令必须遵行,否则便受惩罚)。现在,这些命令的提出,是让属神的人学习神的义(提后三16下)。唯一没再出现的诫命便是守安息日。
d、新约时代律法的用处:
对于未得救的人而言,律法的用途是使人知道有罪,从而悔改归正。
对于得救的人,律法不是为得救的人而设立的:“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但我们可以从律法中学习神的性情和神对人的心意。】
楼主基本名词定义混淆不清,并且没有基本的理解交流能力。此帖已经把基本问题解释清楚。
我们尊老爱幼,不歧视人,人人平等。但是对圣经的解释权不是人人平等。要尊重历代许多圣徒的理解和总结。(还有要尊重基本的思维和阅读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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