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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你好!
很高兴在这里和您见面。昨天才进入“约拿的家“ 浏览了几个板块,感觉就是一个字:”挺不错的“。所以注册并激活了账号。原准备在这个家里好好体验、生活。为此,认真读了”『约拿的家』论坛管理规则(2007.09.18初稿)“。总体上说,制定这个”规则“是有益的,毕竟大家好,才是真正的好。只是对其中的个别规定有点不同意见,既然是”家里人“,我就不客气了,直接说: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会员在本论坛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均归其发文者所有,但该文章在本论坛发表,即表示授权本站自由使用,否则请勿发表”。同时最后一条又规定:“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约拿的家论坛”。细细想来这些条款有点“霸王条款”之嫌,还可能违法。理由如次:
1、什么叫“自由使用”?“i规则”是法规,当然应该严谨,并尽可能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自由使用”,是否意味着:“其著作权均归其发文者所有”是句空话。因为这显然剥夺
了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版,著作权的定义如下: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现在,版主说:要“自由使用”,且对于这个说法有:”最终解释权“,那作者还剩什么?
3、构建和谐社会是要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版主:何不对照一下。
谨送
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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