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5-2-27 14:42 编辑
糊涂官判葫芦案 3 ---就<18位牧师有关柴玲案调查报告>调查方式的质疑
一, 调查报告中各时间的汇总
1. 调查委员会组成及活动事件时间
A. 2015年1月1日下午: 13牧师联名信
B. 2015年2月10日: 18牧师联名信, 独立调查团成立.
C. 2015年2月11-14日: 调查.
D. 2015年2月14日晚:全部调查结束
E. 2月19日晚10时: 对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2. 调查委员与YZM联系时间
A. 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发电邮致YZM牧师,请他就4件指控他的事件做出回应:承认或申辩。与对其他人的调查一样,调查委员会要求他在3日内回应。
B. 2月12日,调查委员会通过其他途径,间接请求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谢文杰弟兄帮助:确定Y牧师收到电邮,并督促他回应。
C. 2月14日,调查委员会发电邮致神州传播协会谢文杰弟兄,"若Y牧师选择不回复或继续保持“沉默”,我们会按既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D. 2月16日,调查委员会致信给神州传播协会董事会和YZM按牧委员会
3. 按照指控罪行调查时间(按照实际调查时间排列)
A. 巴黎诱奸未遂案.
a. P弟兄陈述, 写于2015年2月2日
b. 当事人A姐妹的陈述, 写于2015年2月3日晚
c. 陪伴当事人前去见YZM的C姐妹的陈述, 写于2015-02-05
d. 听见此事的Z弟兄的陈述, 写于2015-02-04
e. 2月11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4个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
B. 1990年在普林斯顿性侵案.
a. CL提供给调查委员的陈述:2015年2月11日
b. CL回答调查委员会提问时的补充叙述:2015年2月11日
c. J姐妹提供了她在2011年5月听到的CL版本的证词: (无)
d. CL提交了YZM私下给她的电邮:2015年2月14日
C. 1989年巴黎性侵案.
a. 万润南先生提供给调查委员会的证言:2015年2月12日
b. 苏晓康先生提供给调查委员会的证言:2015年2月13日
D. 德国营会行为不当案.
a. C牧师夫妇的叙述, 2015年1月26日
b. L师母的叙述, 写于2015年1月27日
c. 当事人Y姐妹的叙述, 写于2015年1月27日
d. 2月14日,调查委员会对上述证言进一步核实,确定无误
二、 调查团出现的调查问题
1. 调查团没有合法性基础
YZM出现问题,本应该由YZM所在教会,或教工团,或按牧团出面调查。在按牧团内部未达成一致前和表决前,其它教会团体不应该出面裁决。王永信给王峙军的回信中,没有任何授权的书面证明,回信明确说明的事实是“YZM按牧团不参加”所谓的“独立调查团”。但是王峙军却自认为获得授权, 又是一起“默认选择接受”的理解方式。
华人教会对CL案评论很多,CL完全可以走刑事起训流程,但是她一方面声称已经饶恕YZM,另一方面又不断要求YZM担负道德责任并指控YZM有道德上的淫乱罪行。这起事件对华人基督教教会影响越来越大,调查团成员要想成立,首先需征求大部分华人众教会或教会代表的意见,例如在华人福音大会上提出“调查议案”,征求大多数华华人信徒代表的意见。但是这18牧师自己跳出来说,我们自愿担当华人教会的代表,调查CL案,谁赋于你王峙军组织“独立调查团”替天行道的权力?调查团的成立在流程上完全违背教会公议辩论的原则和一般团体选举程序。
调查团成员没有进行任何甄选,只要报名就可以参加,谁合适谁不合适完全由“独立大法官”王峙军牧师说了算。一般法院的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根据法律标准选择一组公民人,再由双方律师去掉被认为不合理的成员,组成最终的陪审团。一般调查团应该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组成,如律师,检察官,侦察员或探员,其它相关专业人员。可是这个调查团的成立方式象是陪审团,又不是陪审团,象是调查团又不是调查。倒象是成立了一个由两三个人决定, 其它人打酱油的利益集团,例如董事会。
所以,调查过程出现了完全一边倒的局面。对YZM的指控,居然有“默认承认”这种说法。18个牧师你们知道什么叫“沉默权”不?知道什么叫“零口供”不?如果都不知道,那你们天天讲圣经,知道不知道耶稣怎么被彼拉多枉法定罪的?你们现在干的就是彼拉多干过的事。
2. 调查团没有任何调查, 只是确认。
既然调查团成员的选择都是乱来, 调查过程中乱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1)两起重要指控的笔录都在调查团成立之前。
调查团是在2月10日才成立的,而2013年两起最重要案件,它们的证词笔录时间分别在1月26至27日,2月2至5日. 这就奇怪了,是谁做的调查?当时还未成立“独立调查团”。 奇怪的是“未成立的的调查团“已经开始委托这个人对指控进行笔录调查了。更奇怪的是,调查团未经任何质疑,对这个调查人的调查是全部接采信,没有任何排除的过程。
所以所谓“独立调查团”根本就是个噱头的。调查团在成立后没有做过任何认真的调查,而是完全相信已记录证词所有内容。不是调查事实,更多在做完善指控的事。例如对CL被强奸案,在细节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尝试推翻公众已知的YZM的对该案证词。
(2)按照调查时间看调查, 调查过程问题重重。
按照道理, 调查团应该先查重大案件”CL被性侵案”和”89年性侵案”,先刑事后民事。 可是调查团最先确认的是“法国诱奸未遂案”。法国诱奸案实际上是调查团认为最有可能突破的案件,也是他们最想做的。因为打倒一个牧师,不需要证明他未信教以前做过多少坏事(因为耶稣基督和教会都赦免了他),而是要证明他信教以后犯过什么(教会信徒对犯罪的信徒不赦免!)。所以调查团首先调查“诱奸案”,而且当天全部确认,效率极高。在调查报告中,该案篇幅最多,证人最多,罗列证据最多。可是这么些多的证言证据如何在短短一天内全部得到确认的?尤其是证人,餐馆,旅店客房,DVD,电影,各种图片等等,许多证据都在法国,你们就都全部在一天内核实无误啦? 明显撒谎!
调查团即然称CL案独立调查团,CL案并无多少新证据。在内容和证据上只排在第3位,这还是在CL和她朋友在4天内不断陆续补充的结果。在CL案上,调查委员会异常坚难, 想了不少办法,却无任何进展.
“89年性侵案”, 可以说是所有证词中最规范的证词,证人苏晓康几乎都在阐述自己的所见所闻,几乎没有什么主观感受和评价, 符合证词的要求。可惜,这份证词不是委员会想要的,苏的证词否定了对YZM的指控。
三份调查报告后,调查团已经觉得证据实在太弱,尤其想要的YZM信教后的指控证词很薄弱。所以“不当行为案”纳入调查表中。“不当行为案”其实谁都可以看出来,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实根本就不可能拿来控告YZM。但是这份证词却在最后(2月14日)做了调查。因为前三份证词,”89性侵案”实际上是否证,而且两份刑事举证时间都在YZM信教之前,不能达到目的。为了加重报告的份量,把这个不痛不痒的事编写的更加充分,加入报告,加重公众对YZM的道德怀疑,就是这往调查的目标。
实际的过程分析揭示各举证的调查本身存在关联性与合理性。但是为什么最终调查报告举证方式上没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3)调查报告的出炉
我之前已经分析调查报告举证的问题所在,这4起事件成两段分布,两段举证没有任何时间和法律性质以及逻辑的关联性。
我这里列举各证次调查次序,报告顺序来说明问题所在。
(1) 第一证词“89性侵案”,苏否定YZM罪行。 内容最短。 第三个被调查。
(2) 第二证词“CL被性侵案”。 篇幅排第三,调查间时间最长,第二个被调查。
(3) 第三证词“不当行为案”。篇幅第二,罪名最轻,调查时间最短。第四个被调查。
(4) 第四证词“诱奸未遂案”。篇幅第一,调查时间不长,第一个调查。
可见,整个调查,调查团成立名义上是调查CL案,可实际变成对“YZM的道德审判”。报告举证打破调查次序,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更没有按照一般先主要后次要的举证顺序,而将最充分的指控,第一个被调查的证词(第4证词) 放在最后。这种排列方式不是常用的刑事调查举证方式,而是一般报刊记者调查文学的报告方式。报告执笔人使用记录文学的方式排列了各证词,他知道什么样的方式最能感动读者。可见调查报告不是为了断案,而是为了影响读者的阅读和判断。
3. 调查团不是调查而是在“审判”。
对这几起指控的调查时间都很短,4起指控全部都是在4天内调查完成,2起重要指控1天内完成。这是什么样的“调查”速度啊?美国的FBI,中国国安局的调查人员都没有这种效率。18位牧师一定要被“X灵充满”才能有如此超乎寻常的效率。
从实际过程看, 这哪里是什么“调查”啊?分明就是一个法院给的”审判批发”。 所以这个调查不能称之为“CL案调查”,而应该称之“对YZM的缺席审判”;18位牧师独立调查团也应该称之为“18牧师独立审判团”;调查报告不能称之为《18牧师对CL案调查报告》,而应该称之为《18牧师对YZM的审判》.
现在连X国法院为了走过场,还给穷人指定个免费“义务律师”。对于YZM,调查委员会连这个过场都省掉了,在审判前就给你YZM设定“默认承认”选项。难怪YZM理都不理你们,太黑了啊!这分明是把YZM往死里整。你来应诉了,更可以整死你。对于这其中种种的奇怪现象, 应该只有X国公务员出身的牧师们才能干得出这种“审判”。纯粹一群法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