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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仓里的谷 于 2015-2-27 00:17 编辑
糊涂官判葫芦案 2 ---就<18位牧师有关远志明.柴玲案调查报告>举证方式的质疑
一、 调查团组织4份举证的方式违反圣经原则。
调查团依据的圣经节被错误解释。提摩太前书5:19“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Against an elder receive not an accusation, but before two or three witnesses.) 这里的 “见证”witnesses不是说指证的案件个数有两三起,而是说“同一个指控罪行,见证人或证据”的个数要至少2个。 我不相信18的牧师都不知道这句经文本身的含义, 但是他们故意解释成有“两三起指控”,这种解经上的错误明显不应该。
按照圣经的指导原则, 调查团本来应该只调查第3,4起事件,而第1,2起事件是孤证,不应该调查。第1,2起事件是刑事犯罪,时间久远,调查团根本没有任何能力、没有权力、也没有技术去调查如此复杂的刑案。实际上从调查结果看,第3,4事件调查的比较彻底清楚,而第1,2事件调查并不比之前已知的证词更清楚彻底。
调查团违反圣经的原则,强行加入对第1,2事件的调查,实际上是另有目的。
二、调查举证的排列方式暗藏玄机。
表面上看,4份举证是是按照“事件时间”顺序排列。有关这4份证词的报告排列方式,运用了心理学的技巧。我来分析一下调查团的战术运用。
1.首先介绍一般刑事案件举证的顺序:
(1)时间顺序:有些案件的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而且时间顺序清楚的具体活动构成的,如杀人的预备、实行、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些案件是数罪案件,如抢劫几十起。对这些案件按照时间顺序举证,能够清晰地向法庭展示犯罪过程的发展脉络,也符合认知规律。但对有的时间顺序不明显,犯罪过程极短的案件,则不宜使用。
(2)是按照事实要素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第一种是从内向外的举证顺序,即先从核心事实要素举证,再就外围事实要素举证,这种方法比较常用,优点是重点突出。第二种是从外向内的举证顺序。主要用于被告人翻供、不认罪的案件。
(3)按照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各种因果关系,如行为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行为事实与行为事实之间。这时,举证就可以按照事实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它又可以分为两种:先因后果的举证顺序,即先就案件的原因举证,再就犯罪结果举证;先果后因的举证顺序。其优点是有助于把握事实之间的关系。
(4)按照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2. 两段举证被强行组合在一起.
(1) 4份举证只有2个时间段,89-90年(1,2举证),2013年(3,4举证)。这4份举证并不是如文中所说“跨越20多年”(分布在20几年间),除了这3年,其它23年中没有任何新的指控。按照强奸罪或其它性犯罪规律来看, 这种两头分布是十分奇特 ,中间的20年为什么没有任何犯罪行为?
所以两段举证的罪行没有时间的连续性。
(2) 第1,2证词举证的是刑事犯罪,若罪名成立,刑罚期应该在10-20年以上。第3证词“不当行为”连“性骚扰”都够不上,拘留都够不上;第4证词与“性骚扰”有点关系,有可能会算很轻的“性骚扰”,拘留也够不上。按照照举证指控罪行严重程度分,4份证词分布明显是头重脚轻, 后两份连法律处罚的底线都够不上。
所以这两段举证在法律性质上没有连续性。
(3) 前后两段举证,没有任何逻辑上的连续性,也没有犯罪发展的延续性。95%的强奸犯会继续犯罪,这是犯罪的运行规律,即同样性质的罪行会不断增加,犯罪程度不断加重。可这两段举证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
所以这两段举证是被强行组合到一起的,实际上也印证第一节中调查团错解圣经原则,是他们错解圣经导致错误调查。
3. 调查团为什么要把不相干的两段举证放在一起。
因为两段举证的法律性质不一样,按理说,两段举证根本不应该放在一起。因为第1,2证词如果成立, 第3, 4举证根本毫无意义;如果第1,2证词不成立,第3,4是无法单独入罪。调查团是知道第1,2证词是根本无法成立的,因为一是由于它们都是孤证,二是时间太久远,无法证明(证实或证伪都不可行)。但是他们故意组合两段不相干的学举证是有原因,有技巧的.
目的:从时间上建立YZM罪行延续的假象。
调查团把第1,2事件放在调查报告前面是有目的的。虽然两段举证没有联系,但是他们巧妙的利用时间顺序,意图说明YZM犯罪的延续性和发展脉络。正是由于有第1,2证词的铺垫,叫读者已经开始怀疑YZM是否是个强奸惯犯. 当读者在读到第3,4,证词时候, 由于主观上已经有了怀疑,自然地假定第3,4证词是YZM罪行的延续,阅读第3,4事件每段证词时潜在地假定“YZM的每一个行为动作有性侵的企图吗?”。再加一些有意无意的"证人感觉"引导,在解读YZM的行为时,很自然认为YZM有“性侵的企图”。如果,孤立的拿出第3,4事件的事实,单独组合一个调查报告,我敢肯定大部分读者会很奇怪调查要指控的内容,因为那主观假设没有了,自然根据事实判断,而非感觉。
例如,第3证词中在一个开放的房间, YZM与Y姊妹闲谈约5分钟,拍了两三张照,告别时hug了一下,约好晚饭后继续散步闲谈。如果没有预先的主观假设“YZM是个惯犯, 想性侵Y姊妹”,那么这一连续行为都是正常的交往方式,虽然这些礼节与大陆华人有点差别,但是这些行为在中西文化结合背景下也是极正常的方式。我相信大部分西方牧师都曾有过类似经历和行为。“性骚扰”判断行为依据,例如性暗示,性挑逗, 敏感身体部位接触等等统统没有。所谓“不当行为”判定根本就是L师母主观想象出来的。真正的调查员一定会先调查清楚L师母是否存在道德观念判断偏差。
另外,在证词事实陈述中“后期”加入的证人“主观感受”的话语非常多,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导向“远志明是个大淫棍”的目的。请问对于1年半前很短时间内发生的一起普通事件,证人们无一例外地对自己当时的感受都记得很清楚, 为什么能记忆这么深刻? 根据心理学和脑科学,除非是强大巨烈的感情冲击, 人的大脑是不会记忆平常轻微的主观感觉感受。显然营会那起事件过程中,所有人的感觉是很轻微的,也不值得人记住这些感觉。所以, 这些“感受”大部分是“后期”人为加入的,尤其在知道CL案以后,回忆中主观加入的,既有故意的,也有无意的。
通过时间排列不相关的两段举证,以及夹杂证人们的“感觉”,调查团向读者构建出“YZM强奸惯犯的犯罪脉络"。这正是18牧师调查团想要达到的目标。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是你我知道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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