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理论是由奥古斯丁提出的, 1、可善可恶的自由————亚当受造时,有能力不犯罪,也有能力犯罪
2。只能犯罪、不能不犯罪的自由——堕落后,亚当的后裔,只有能力犯罪,没有能力不犯罪;
3。可以不犯罪的自由——重生的人,你现在能不犯罪了,但是,你还能继续犯罪
4。不再犯罪的自由——将来新天心地中,神的儿女,只有能力行善,没有能力犯罪
二。那么是亚当连累了我们么?
圣经的答案: 《罗马书》 5: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罗马书》 5: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罗马书》 5: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罪的可怕就是在于它的连累性。
三。我们得着救恩,不是上帝的责任,而是上帝给我们的恩典,上帝付上的代价就是——圣子耶稣基督为我们受死。
对于你的问题,马唐纳的圣经注释里有这么一段话:
当我们读到这段经文时,就不期然地产生一些问题。亚当犯了罪,他的后裔全都因此而成为罪人,这样公平吗?神定人的罪,是因为他生下来就是罪人,抑或是因他们所确实犯上的罪?如果人生下来就有罪性,而他们因生下来就是罪人所以犯罪,神又岂能要他们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呢?
圣经学者在这些问题上,和一连串类似的问题上争论良多;结论是出奇地纷纭的。然而,有一些事实是我们能够肯定的。
首先,圣经明确地说,无论在本质上或行为上来说,世人都是罪人。每一个由父母所生的人,都承袭了亚当的罪,而他也着意地选择犯罪。
第二,我们知道罪的工价就是死,不论是肉体上的,或是指永远与神的分开。
然而,其实人可以毋须付上罪价,除非他决意要亲自付上。这一点很重要。神差衪的儿子代替罪人受死,付上了沉重的代价。神白白的赐恩,让人可以藉着相信主耶稣基督而从罪得释放,免付罪债。
人被定罪,有三方面的根据:他有罪性,他从亚当承袭了罪,他在行为上犯罪。然而,人最大的罪,是拒绝接受神为拯救他而作出的安排(约三18,19,36)。
但有人会问:“那些从来没有机会听福音的人又如何?”至少罗马书一章提供了部分答案。此外,我们也可以完全放心,因为审判全地的主行事必定公义(创一八25)。衪行事决不会不公义 或不公平。衪所作的一切决定,都以公平和公义为基础。虽然从我们有限的眼光来看,有一些情况确实令人为难,但对衪来说却完全不是问题。当衪下了最后判决,审讯结束后,就没有人可以有合理的根据,对衪的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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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我们在今世不可能完全明白,如果神是我们能够完全思想明白的,那么,神就比我们小了。有些事是神的奥秘,我们只能凭信相信神的公义、圣洁与慈爱。
多思想耶稣基督为我们的罪钉死在十字架上吧,多想想自己的罪恶,多想想这样的恩典是自己何等不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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