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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李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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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预定论与救赎论的一个棘手难题乃在于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要了解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在豫定与救赎中的彰显与角色,必须了解主权与自由的真正内涵与意义。

 


神的主权

 

赤裸裸的权力

 

    管教是母亲在自己孩子身上所享有的某种权柄。而权柄又是「主权」的表现。母亲管教孩子是主权的彰显。但母亲管教孩子的动机与目的都是出于爱。没有爱的管教,不是管教,是赤裸裸的暴力。我们必须在特定脉络中为主权下定义。当我们谈「神的主权」时,我们是不能在「抽离」或「真空」的情形之下谈「神的主权」。在任何「抽离」的情况下行使的「主权」或权柄,其权力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naked power);是一种的暴力,不是主权。我们只能够在「神的属性」的脉络中(context)谈神的主权。


神的属性与神的主权

 

    神的主权是绝对的,但这绝对不是一种「赤裸裸」的绝对(brute absoluteness)。就好像没有所谓「绝对自由」,「不自由」是「自由」的界限,同样的,神的属性是神的「绝对主权」外在界限。

 

    神的主权乃受以下的属性所「限制」

 

a)神的自足性(出3:1-6,14)

b)神的不变性(出3:14,来13:8,1:11,12,雅1:17,玛3:6)

c)神的爱(约一4: 8,诗16: 2,84: 11,85:12,34:10)

d)神的公义(创18:25,伯8:3,鸿1:3)

e)神的全智(赛55:8-9,罗11:33-36)

f)神的信实(来6:18,民23:19,多1:2)


    信实的神,不能说谎;全智的神不能懊悔;公义的神不能不义......这些的属性「约束」了神的主权,只有在神属性的脉络中,我们才能正确的谈论神的主权。

 


人的自由意志

 

   自由一方面是个最熟悉的字眼,另外一方面也是最常受误解的字眼。到底什么叫自由?是否可以任意而为就叫自由呢?是否不受约束就叫自由呢?如果是的话,那我随心所愿进入你的家,开你的冰箱,吃喝饱足;然后离开时,随心所欲把我所喜爱的都带走,因为这是我的自由,可以吗?自由若是不受约束,任意而为,那我在三更半夜,把音响开至响彻云霄,你也不能奈我何,因为那是我的自由。请问,你能够同意这样的自由见解吗?


自由的相对性(relative nature of freedom)

 

    自由肯定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条件的。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一个人享有某种的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等。但是当一个人信口雌黄,对他人作一些没有根据的人身攻击,诬告时,他就要面对法律的制裁。而这些用以限制自由的条件,其目的乃是要使别人的自由得以保护。自由的运用,其最终动机,则要受到主耶稣为人与人的关系所立下的最高规范:「爱人如己」所牵引,所限制。爱,是自由的自我限制。因此真正的自由,是一种爱中的约束;一种不自由的自由。是一种对神,对人负责任的自由。


自由的内在反合性(intrinsic paradox nature of freedom)

 

   自由本身含内在的反合性。当一个人运用他的自由之后,就在运用自由当中失去了他的自由。而这一种自由的内在反合性正是自由的性质。自由的外在界限是不自由,以不自由来限制自由以使自己与别人能够享有真正的自由,这正是自由的内在反合性。

 

   例:一个男孩子在还未结婚之前,有结交女朋友的自由。并且也有选择与那一个女孩子约会,不与那一个女孩子约会的自由。但是,当他运用他的自由选择某一个女孩子作为他的爱人,并且决定与她结婚时,他就在这个选择的自由运用之后,失去了他的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他是用自由去捆绑他的自由,或说,他是用他的自由去捆囿他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致使他失去自由。


自由的对关约束性(inter-limiting nature of freedom)

 

   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都是一种对关性的自由。当你用你的自由去约束别人的自由时,你也就同时约束了自己的自由。就有如以上的例子,当一个男孩子选 A 为他的妻子时,他就约束了 A 的自由,使 A 失去选择其它男孩子做她丈夫的自由。另外,他也约束了 B ,使 B失去选择他为她的丈夫的自由。但同时,他也在选择 A 作为他的妻子时,约束了他自己选择 B 作为他的妻子的自由。这是自由的对关约束性。

 

   被台湾政府判为反。动。份子的施明德,因为「美丽岛」事件坐牢超过25年。但他却对他的坐牢以致失去自由发表过一个非常深富哲理的所谓「坐牢哲学」。他说:「政府所囚禁的只是我的肉体,而我却囚禁了政府的良心与尊严。」他又说:「囚禁只是一种失去空间换来时间的生活状态。」在施明德被囚的这一回事上,他因囚禁失去了肉体的自由,但政府却在使他失去肉身自由的当中,失去了它维护政府良心与尊严的自由。

 

。。。。。。。

 

 真自由的内涵

 

      许多人认为,作为基督徒没有自由,因为成为基督徒之后,不可做这个、做那个。也认为作为基督徒要受神的管制,要把自己的自由意志降服在神的主权之下,受神主权的支配、辖制和捆绑,因此最不自由。许多非基督徒认为在基督教信仰中,也存有某种的「宿命论」。其实这是不正确的。神主权的彰显,以及对基督徒及世界上每一件事情的预定,并不是「宿命论」,而是「神定论」。在神定论中,人并没有失去自由,而是愿意放下自己的自由,服在神的主权之下,以致彰显其自由的意义;把自由降服在神绝对主权之下的自由,才是真自由。受恶所辖制的自由,并不是真自由。就如同一个人若有「自由」去选择吸毒,却没有能力从毒瘾中挣脱出来,任它辖制摆布,那么他那选择吸毒的「自由」 ,即不是真自由。神是至真、至善、至美,又是真理本身(约14:6),在神里没有虚假、没有恶,也绝对不违背真理。为此之故,服在神主权之下的自由才是真自由(罗6:20,约8:32,36)。

 

   康德(Kant,Immanuel  1724-1804)曾经说过:「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移不做什么。」

 

    《希伯来书》6:18:「。。。上帝绝不能说谎。。」这并不表明上帝是不自由的。这乃是表明说上帝并不受犯罪的可能性所约束。从神领受新生命的基督徒也是如此。基督徒不再受罪的辖制,但却在真理中愿意受义的约束(罗6:20)。「约束」即是不自由;在真理中的不自由。不自由的自由,才是真自由:能够有不犯罪的自由,也就是说,能够有能力不做自己所不要做的,才是真自由。真自由是一种「不自由」的自由,「不自由」才是真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10-6-1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的主权:预定论


    主权的具体表现就是自由意志的运用,因此,神的主权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就是神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从终极的角度来说,神的自由意志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张力,就是神的主权与人的主权之间的张力。在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张力时,我们最终还是要回到神的属性。并且最重要的,我们必要「让神为神」 (let God be God),而不是使神服在人的主权之下。

 


《圣经》与预定论

 

    《圣经》中有关预定论教义的经文是凿凿有据的,以下是一些教导预定论的经文:

 

    弗1:4-5,9,11,林前2:7,提后1:9-10,彼前2:8,徒13:48,罗8:29-30,帖前5:9,罗9:6-33。

 

    虽然预定论有一些理性上的困难,但除非我们能够置《圣经》中这些明显教导预定论的经文于不顾,或我们能够给与充足的反驳,否则的话,我们还是要在理性的困难中接受这一方面的真理。


预定论的难题


    以下笔者尝试给予读者对预定论所常面对的神学困难或疑惑作解答,以求帮助读者更进一步了解预定论。

 

神预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人灭亡,那是否表明神的公义与慈爱产生冲突?

 

   神是爱。神是慈爱的;神也是公义的,这都是对的。公义而无慈爱,是野蛮;慈爱无公义则是滥爱(唐崇荣语)。因此公义要在爱中执行;而爱也要受公义的限制。

 

   神若只有公义而没有爱,那么全人类都应当灭亡,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但因为神不单只是公义的神,也是爱的神,因此神在应该灭亡的全人类当中,拯救了一些人。如果神一定要拯救每一个罪人,才与他的慈爱相称的话,那在强调慈爱与公义的平等当中,已经因为过份强调慈爱而失去其平衡。有关神拣选某些人得救,而救恩却越过某些人,这不是慈爱与公义的问题,那是神主权的问题。若神有拯救「全人类每一个人」的义务,因为他是慈爱的神,那一方面这思想已经不能与神的公义相协调,另一方面,这思想也是出于堕落理性的思想。

 

    保罗在罗9:11-24中谈论拣选这问题时,特别在罗9:21强调神的主权,而不是以神的慈爱或公义去回答这质问。

 

    再者,太20:1-16主耶稣所讲「葡萄园」的比喻,从表面上看来主耶稣似乎不够公义,因为那一些迟来作工的也领同样的酬劳,但主耶稣却说,那不是慈爱的问题,而是主权的问题(太20:15)。


神若预定一些人得救,一些人灭亡,那么对那些没有听到福音而灭亡的不是很不公平吗?

 

    有两个人 A 与 B 开车犯了交通规则,以致发生车祸。A 发生车祸时,因有救伤车经过,被救护员抢救后,活了过来。B 却没有得到救护员的抢救,死了。A 肇车祸,因有救伤员之救护,救回了这条命,是对的。但若说 B 死了,是因为没有救护员,那是错误的。因为造成 B 死亡的主因是他开车犯了交通规则,造成车祸,以致死亡。这只能归咎自己不能怪罪他人。罪人之被判死刑是因为罪的缘故,因此自己要负完全的责任。(唐崇荣例)

 

    人得救必定是因为听福音信耶稣,那是肯定的,因为那是神命定人得救的方法(约3:16,徒4:12)。但人灭亡不是因为没有福音(没有救护员),而是因为人犯罪(犯了交通规则,以致发生车祸)。


《圣经》说:神不愿一人沉沦,愿万人得救,这段经文如何与预定论协调?

 

   人灭亡,是因为罪,这是人灭亡的主因。而对那些神愿意拯救的人,神的救法乃是藉耶稣完成了一「因信称义」的途径。「。。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b)。按照一些解经家的看法,这段经文中的「一人沉沦」,或是「人人都悔改」并不是指世上的每一个人。因为这段的上下文乃是说「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这「你们」就是以下「一人」或是「人人」所指的;也就是《彼得后书》的读者,也因此是指所有神预定得救的人。这整段的经文若以这些解经家的观点来解释,可以这么说:「主所应许的尚未成就,就有人以为他是耽延,其实不是耽延,乃是宽容你们(这些被预定蒙拣选的《彼得后书》读者)不愿有一(个蒙拣选的)人沉沦,乃愿(你们这些蒙拣选)的人人都悔改。因为主若不耽延快快再来,连你们这些蒙拣选的人也没有悔改的机会,这是神所不愿意的。」按照加尔文的解释,「不愿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是神的意愿(Desirative will),而不是神元旨中的定意(Decretive will)。

 

    再者,若彼后3:9b「人人」是指世上的每一个人,而我们在实际的情况中知悉没有每一个世上的人都得救,那是否说神有不能完成的意愿呢?而这意愿不能完成,是因为神的「全能」不是全能吗? 或神的全能与神的「意愿」有其不能协调的距离呢?从神的属性而论,相信「每一个人都是神所要拯救的」有其逻辑性的困难。

 

神给人自由意志,难道他就没有使用自由意志去拒绝教恩的自由吗?

 

   是的。但是这问题问得太消极,好似预定得救是件极可怕的事。故不是没有拒绝救恩的可能性,而是应当比较积极的说:是因为神的预定,人才有选择救恩的可能性。在这里我们要把什么是「真自由」,什么是「不自由」先作一个区分,以免产生观念的混淆(请参看第二章《神的主权与神的自主性》)。人之能对某种事物作选择,而这选择的果效是善的,这选择的能力,才叫「真自由」。相反的,一个人若有能力去做一些的选择,但这选择的果效却是恶的,那这选择的能力,并不能称之为自由,而是「不自由」。例:一个人若去选择吸毒,但却因此被「毒瘾」所捆绑,未能有「不吸毒」的自由。那么这种的自由即不是一种「真自由」。同样的,一个人若拒绝救恩,却因这所谓「自由选择」而不能再从其果效中自拔,那这即不可能是真自由。至于神为何预定一些人得救,而一些人神的恩典则越过他们,我们只能说我们不知道。但由保罗在罗9:19-21所述及的,我们知道那是神的主权。


即然神预定谁得救,谁沉沦,为何我们又要传福音呢?

 

   神预定一些人得救是对的;但神却没有预定人沉沦。对于那些没有得救的人,我们只能移说神的恩典越过了他们。

 

   神预定了一些人得救,但却莫忘记神也定下了这些人得救的途径乃是透过听福音的方法。但要听,必要有人传(参罗10:9-17)。而这传福音的托付,神并没有交给天使或其它的受造物,乃是在太28:16-20 的大使命中交付给我们。既是神的命令我们就要去遵守。马丁路德曾经对神的命令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如果神要我吃粪的话,我也会去吃的。」这句话所给我们的信息乃是说,我们对神的顺服是绝对的,也是超理性的(不是盲目的,因为这命令是来自一位有智慧,有理智的神)。

 

   再者,神并没有把谁预定得救,谁会由救恩中失落启示予任何人知晓,因此我们的责任只是遵行神的命令,去传福音。。。。(完)

 

 

节选自李建安博士《归正神学精要  --  神主权之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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