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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布雷克论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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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第四十五章

作者:布雷克 翻译:雷默

 

      圣洁的标准是上帝的律法。我们首先要概括地探讨上帝的律法,然后再具体地探讨每一条诫命。

 

      希伯来语中表示“律法”的词是“torah”,它是“hora”的派生词,“hora”的意思是“教导”、“指导”。因此,律法是关于人所当行道路的教训或指导。表示类似意思的词还有“mitzvah” (命令、诫命),“choq” (制度、习俗),以及“mishpat” (审判、评论)。要区分这些词,分出它们哪些是用于道德方面的,那些是用于礼仪或司法方面的,这是不可能的(参看诗篇119篇)。在希腊语中,有一个词是“nomos”——它是“nemein”的派生词,其意思是“指导”或者“分配”,因为律法治理人的生活,按照遵守诫命的情况分配给人相应的奖赏或惩罚。在拉丁语中有一个词是“lex”——“legere”的派生词,其意思是“阅读”,因为律法要读给民众听,要展示出来以便于人们阅读。“lex”也可以是“ligare”的派生词,这个词的意思是“强迫”——因为律法强迫人必须遵守。在荷兰文中,“律法(wet)”可能是“知道、认识(weten)”的派生词1,因为关于上帝律法的知识已经印在人的本性之中了,上帝使他的教会更清楚地知道这些知识,以便他们“可以晓得律法”(诗78:6)。藉着这个词的词源,我们可以说,律法是众所周知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法(law)”这个词有很多种用法。它可以指:1)自然律(罗2:14-15);2)辖制未归正之人,并常常胜过已归正之人的人性中的败坏(罗7:23);3)上帝的全部圣言(诗19:7-8);4)摩西的书(路24:44);5)福音(罗3:27;赛2:3);6)司法律(约19:7);7)礼仪律(来10:1);以及8)道德律,包含于十诫之中(太22:36-38)。关于律法的最后一种涵义是我们此处要探讨的主题。

 

      律法是惟一的赐律者上帝赐给人的生活标准,用以治理人的心灵、思想、言语、行为。

 

      如果我们把律法看作行为之约的条件,那么律法之中包含了对于违反者的死亡警告,以及对于完全地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应许。然而,如果我们联系上文下理以及上帝在西乃山颁布律法的目的来看,那么真正在此约上有份的人,就能够实实在在地认识到他们违反律法的结果,以及完全遵守律法的意义。然而,基督徒根据律法当受的刑罚已经被那位伟大的中保废去了;因着他们不断地犯罪,他们很容易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也不可能藉着律法赚取救恩,只有藉着中保耶稣基督,他们才能得到救恩。他们也晓得,因为他们不断地犯罪,上帝以父亲的身份管教他们;对于他们真诚的努力,上帝也慈爱地奖赏他们。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赐律者

 

      赐律者是上帝,他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保守者,是他的教会——他的产业的主。立法包括若干个方面,其中必须有:1)立法者――在威严以及卓越性方面高于他人;2)守法者――在赐律者之下接受律法的合适的臣民;3)义务――臣民所应尽的遵行上级所颁布的律法的义务;以及4)律法――与行为相关的律法本身。

 

      惟有上帝,因着他的本性,才是独一威严、尊贵的。上帝赋予人生命,并藉着自己的影响保守他们的存有。主本身是配受尊崇的。即使世界上没有任何受造之物,他也有权柄发号施令。万有的存在都本于他,因此一切受造之物的存在和运作都臣服于他。受造之物有责任完完全全顺服他的创造者。即使有智慧的受造之物没有得到明确的吩咐,从他存在的第一刻开始,就有责任按照上帝印在他本性中的法则来顺服上帝,以他为独一的赐律者,在各样的事情上,都以上帝的诫命为依归。这个义务深深地铭刻在人的良心上,以至于他清楚自己向这位赐律者当尽的本分,赞同这位赐律者的旨意,他晓得顺服这位赐律者是自己当尽的本分。这种心态使人能够认识赐律者上帝,藉着上帝的工作,人能够更加活泼地认识并经历到这种附有义务的关系。当人处于无罪状态中时,这个义务完完全全的刻在人的本性上;当人堕落之后,尽管并不完全,这个义务仍旧刻在人的本性上。这通常被称做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我们在第一章中已经探讨过这个问题。当行为之约被破坏之后,主又与人定立了恩典之约。当主选定亚伯拉罕的后裔作他的子民,把他们从其他民族中分别出来之后,主用听得见的声音在西乃山上宣布了他的律法,并把这些律法刻在两块法版上。这通常被称做十诫律法(The Law of the Ten Commandments)。上帝既是自然律的作者,也是圣经律法的作者(罗2:14-15)。上帝在西乃山上宣布律法时,他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设立律法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2)。对于教会来说,从恩典之约的最初开始,上帝的独生子就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因着这个关系,律法的赐予应归于他。

 

      他被称做使者,也就是信使,因为上帝命定他作中保,也因为上帝藉着他在教会中行作万事。“你们所寻求的主,必忽然进入他的殿,立约的使者……”(玛3:1)。他是奉耶和华之名而来的使者(出23:20-21);他是向亚伯拉罕显现的天使耶和华(创18:1);他是在荆棘丛中向摩西显现的使者(出3:2,4,6);还是这同一位使者,当他执行君王职分时,设立了律法。这可以从下列经文中得到证明:“过了四十年,在西乃山的旷野,有一位天使从荆棘火焰中向摩西显现。这摩西……上帝却藉那在荆棘中显现之使者的手差派他作首领、作救赎的。这人(摩西)曾在旷野会中,和西乃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又与我们的祖宗同在”(徒7:30,35,38)。

 

      在颁布律法时,上帝使用天使和摩西作他的仆人。这可见于下列经文中:“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徒7:53);“并且(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加3:19)。在颁布律法时,众天使簇拥着他们的元首上帝之子一同降临,作他的仆人,环绕着西乃山(申33:2)。当律法已经写在法版上之后,天使就把那两块法版交给摩西(加3:19)。摩西从天使那里接过法版之后,把法版拿到人们面前,然后又把它们存放在约柜之中(出34:29;申10:5);同样,摩西在圣山上从上帝那里领受礼仪律之后,也把这些律法公之于众。因着这个光照,经上记着说:“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约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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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颁布律法的方式

 

      颁布律法的方式是双重的:1)藉着口头的宣布,2)藉着铭刻在两块石版上。

 

      首先是藉着口头的宣布,这经过了充足的准备。在此之前,上帝已经与人定立了恩典之约,上帝的选民已经正式进入到这个约中。接下来的两天,百姓要自洁,洗他们的衣服,从内到外都为第三天做好准备(出19:11)。山的四周都要定好界限,任何人都不可摸山的界限;百姓被告知说,凡上山去或摸这山的人都必被治死。当主以奇妙的方式显现时,整个西乃山烟气上腾,烈焰熊熊,遍山大大地震动——百姓看不见上帝的形体或面容,上帝在幽暗之中(参出19:18;20:21)。这一切还伴随着可怕的雷轰、闪电、角声(出19:18;20:21)。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在百姓之中激起对上帝的尊崇和敬仰,这样才能使他们相信他们不能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另外,还是为了挑旺他们敬畏上帝,这样他们才会保持警醒,不去违背律法。但是,这样做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教导新约和旧约的不同之处;也就是说,那时的教会只能站在远处,而现今的教会可以自由地接近上帝。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这样的差异。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上帝与人们所立的都是同一个约,这约的中保也是同一位。律法对他们和对我们都同样适用,他们和我们今天一样可以藉着中保来到上帝面前。

 

      第二,律法的颁布是藉着写在两块石版上。起初,上帝亲自做了两块石版,把律法刻在上面,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是上帝的工作,字是上帝写的,刻在版上”(出32:16)。然而,摩西从西乃山上下来时,却发现百姓们制造并侍奉金牛犊,公然违背了律法(这律法是新近才传给他们的),他就就发义怒,摔碎了这两块法版(出32:19)。此后,上帝命令摩西重新另造两块石版,并带到上帝那里。摩西遵命行事,上帝重新把律法写在摩西造的石版上,然后把石版交给摩西,摩西把石版带到众人面前,并放在预先准备好的约柜中(申10:1,4-5)。

 

      对于为什么没有把律法写在纸上、羊皮上,或者刻在金版、银版上,我们不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我们可以由此联想到人的心,人的心就像石版一样刚硬,惟有上帝自己才能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结36:26-27)。我们因此也可以反思律法的永恒性,无论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律法都不会被废去。对于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石版表面,而是铭刻在石版上,我们也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可以推测,仅仅从外表上遵守奉行律法是不够的,律法必须要刻在人的心里(耶31:33)。石版的两面都刻着律法,这个事实也支持人们的推测,那就是律法是人一切行为的准则,人或进或退都必须遵从律法,人的身体、灵魂、才能都必须受律法的约束,人对律法不可增加,也不可删减。还有,如果有人问律法为什么不是写在一块石版上,而是写在两块石版上,我们的回答是:律法关涉到两个对象,即上帝和人的邻舍,正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七和三十九节中所教导的那样。

 

      我们还当留意颁布律法的时间和地点。颁布律法的时间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的五十天。那时他们已经脱离仇敌之手,已经被从其他各族中完全分别出来;他们已经与上帝立约,已经发誓要以耶和华为他们的上帝,并遵行他的道路。为此,他们需要一个关于行为的规范,所以上帝就赐给他们律法。颁布律法的地点是在山上。人心必须要脱离这世上低俗的事情,必须被带到上帝面前,以天上的事情为念。“我要向山举目,我的帮助从何而来?”(诗121:1);“坐在天上的主啊,我向你举目”(诗123:1)。

 

      西乃山是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一座荒无人烟的山——一个荒凉的地方,在那里找不到饮食,也找不到任何有吸引力或者令人喜悦的东西。他们在那里只能寻求上帝,只能以上帝为他们惟一的喜乐,只能靠着上帝的供给之手存活。因此他们必须藉着顺服上帝,仰赖上帝,竭力保守上帝的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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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3.上帝的律法及其与恩典之约的关系

 

      关于上帝的律法,我们需要探讨很多事情;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就会更加明白这个律法的本质和目的。关于十诫的序言,我们当注意到:

 

      第一,在颁布律法之前,上帝已经与以色列人,即何烈山的教会立约。这记载在《出埃及记》第十九章中。

 

      (1)上帝在第五节经文中申明他的要求:“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2)相应的应许是:“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百姓在第八节中回应了耶和华的话:“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

 

      第二,这个在何烈山定立(或者说正式更新,因为这个约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约就是恩典之约。这可以由以下几点得到证明:

 

      (1)上帝同以色列人在何烈山所立的约与上帝同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这个约毫无疑问是恩典之约——是同一个约。“你们果然听从这些典章,谨守遵行,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守约施慈爱”(申7:1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的话。今日你们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的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申19:9-10,12-13)。

 

      (2)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包括恩典之约中的全部应许:1)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你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19:5);“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你今日认耶和华为你的上帝……耶和华今日也认你为他的子民”(出26:17-18)。很显然,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参创17:8;耶31:33;林后6:16)。 2)他们蒙应许将要作祭司的国度。“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出19:6)。下列经文可以证明这是恩典之约中的应许:“惟有你们是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又使我们成为国民,作他父上帝的祭司”(启1:6)。这两条包括了所有其他的应许。

 

      (3)它们具有同样的圣礼:割礼和献祭。

 

      第三,整个以色列民族都同时与上帝定立了恩典之约(出19:8)。然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是在表面上与上帝立约,而不是凭着诚实立约;也就是说,不是凭着知识、信心、爱心与上帝立约。所以,因着这种表面的立约,上帝和人之间也只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他们过着不敬虔的生活,所以说他们在这个约上不忠心(诗78:37)。“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林前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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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尚未归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表面上已经与上帝立约。毋宁说,他们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样,实际上是在行为之约中。虽然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因着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坏了,律法藉着肉体变得软弱了,人们企图靠律法称义得生命,但是人类却仍旧肩负着相同的责任,每当他们犯罪时,他们就是在破坏这约。这就好比是一个曾经犯奸淫的妇人,她在法律上对丈夫有责任,却一次又一次地犯奸淫。此处也是如此。当一个尚未归正的人犯罪时,他不断地破坏自己所当遵行的行为之约。他表面上进入恩典之约后,却不凭信心行事,所以这是轻慢基督,弃绝上帝赐给他的恩典之约。

 

      第五,我们必须确实区分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出19)和随后颁布的律法(出20)。十诫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因为恩典之约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可以说,律法是已经定立的恩典之约的附属品,是约民的行为准则。所以,恩典之约和律法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们以后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颁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上帝同亚当定立的行为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为:

 

      (1)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也只能有一种圣洁的标准。对于亚当的要求是完全,这也同样是十诫律法的要求。

 

      (2)行为之约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罗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与十诫是相同的,尽管它们的明晰程度并不相同。所以,行为之约的要求与十诫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顺服为条件应许给亚当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诫的结果。“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颁布十诫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赐律法给亚当的目的。上帝赐律法给亚当是为了让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诫律法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十诫。

 

      十诫的颁布是为了:

 

      (1)使尚未归正的人知罪,认识到自己不断地违背行为之约,因着违背律法将会受到咒诅和灭亡。

 

      (2)使那些已经晓得恩典之约的尚未归正之人离弃行为之约,因为它不能带给人生命;督促他们真正地进入到恩典之约中,凭着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称义。这就是不断重申行为之约的要求以及颁布律法时伴随着可怕的雷声、闪电、号角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向导、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为约民的坚定不移的生活标准,向他们显明纯全的道路,激励他们进入这条道路,在这条路上坚韧不拔地走下去,带领他们走好这条路。“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道路呢?是要遵行你的话”(诗119:9)。关于这一点,律法被称做:主的道、道路、道(诗119)。

 

      第七,我们必须区分颁布律法的结果和目的以及尚未归正之人对此的看法。尚未归正的以色列人认为十诫是行为之约的要求,他们必须藉着遵行十诫来寻求生命。他们也这样看待礼仪律并且把它跟道德律混为一谈。然后,藉着外在地遵行这些律法——礼仪律以及道德律——他们寻求能够因此称义(参罗9:31:32;罗10:3;加5:3-4)。

 

      第八,我们还必须区分十诫和遵行十诫的动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诫命叙述了遵行十诫的动机,阐明了违背律法的害处以及遵行律法的益处。诫命是始终不变的,但遵行诫命的动机有很多方面。我们已经简略介绍了十诫,现在将要回答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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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4.十诫律法:并非行为之约

 

      问题:十诫律法是行为之约吗?

 

      回答:不是;我们可以用以下几个理由证明这一点:

首先,上帝的公义不会允许罪人在没有中保替他担当违约的刑罚的情况下进入友谊之约。然而,以色列人是罪人,行为之约是没有中保的。所以,律法不可能是行为之约。

 

      第二,上帝与之定立行为之约的人,应该有能力满足行为之约的要求,并因此赚得生命,因为上帝的圣洁、公义和信实不允许他在人虚假承诺的基础上定立一个真实的约。作为得救的前提条件,并因着这些属性,上帝也不会要求人做他不能做到的事情。尽管上帝可以因着人最初在行为之约中的状态,公义地要求那自愿丧失自己原有能力的人完全遵行这些律法,但这些属性不允许把完全再一次摆在软弱的罪人面前作为得救的条件,并由此建立第二个行为之约。在堕落之后,人没有能力完全遵守行为之约的要求,所以上帝不能与人定立一个新的行为之约,因而十诫律法也不可能是行为之约。

 

      第三,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以色列人以及新约的所有信徒(因为他们都有义务遵行律法),将会同时在两个相反的约中。他们在恩典之约中,否则没有一个人能够得救。“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罗3:20)。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他们同时既在恩典之约中,又在行为之约中。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个约是不可能同时有效的。假如他们必须靠行为赚得救恩,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恩典之约;假如他们藉着恩典之约得到救恩,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着行为之约,正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一章六节中所清楚阐述的。而且,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这会破坏上帝的应许。然而,律法诚然没有破坏上帝的应许(加3:17-18)。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第四,假如律法是行为之约,那么人必须要藉着行为赚得救恩,因为圣经清楚地宣布:“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但是,人却不能这样做,因为人不可能以这种途径获得救恩。“因为不知道上帝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上帝的义了”(罗10:3);也就是说,他们在基督的义上无份,因而也就没有救恩了。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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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在行为之约中没有表现出任何慈爱,但是在十诫律法中却有慈爱。“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6)。所以,律法不是行为之约。

 

      异议#1:律法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完全顺服,被称做一个约。“因为我是按这话与你和以色列人立约”(出34:27);“他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并将这诫写在两块石版上”(申4:13)。那两块石版被称做约版(申9:11)。

 

      回答:(1)“约(covenant)”这个词有多种意思,所以我们不能单凭这个词的一种用法,就下结论说它指的是双方都赞同的文字之约。这个词在这里指的是一个永恒的应许(创9:9-10),一个不变的律例(耶33:20),一个单独的命令。“我与你们的列祖立约……说,‘到第七年你们各人就要任他自由出去’”(耶34:13-14)。

 

      (2)何烈山之约的定立发生在颁布律法之前,所以律法不可能是约本身。

 

      (3)这是一种比喻性的修辞手法,我们常常用附加品来代替主体的名称(这里也是如此)。恩典之约已经定立了,律法是附加在它上面的,是在恩约中有份之人的行为准则。

 

      异议#2:既然律法与恩典是始终对立的,那么由此推断,律法必然是行为之约。这可见于下列经文:“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1:17);“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参罗4:14;罗10:5-6)。

 

      回答:(1)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主旨和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探讨过这样做的目的。颁布律法的目的是以之作为生活的准则。就此而论,律法与恩典并不是对立的;毋宁说,上帝赐给在恩约中有份的人一个不变的生活标准,这正是上帝赐给他们的恩典。然而,就律法的要求而言,上帝与亚当所立的行为之约的内容是与恩典对立的。但是,这并不是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所以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律法等同于行为之约。

 

      (2)犹太人败坏了上帝赐下道德律和礼仪律的目的。他们把这当作行为之约,并在此约中寻求他们的义——正如许多挂名的基督徒至今仍在做的那样。在上述引用的经文中,界定并责备了这些错误的观念。

 

      (3)圣经非常清楚地声明律法与应许并不是互相对立的。“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4);“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加3:21)。这就证明律法与应许并不是对立的,十诫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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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5.十诫律法:并非恩典之约

 

      问题: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吗?或者十诫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吗?

 

      回答: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定立的约确实是恩典之约;但是,我们否认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或者此约的纲要。这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十诫律法的全部内容都完完全全地印在亚当的本性上,若不是因为他犯罪玷污了自己的本性,这些律法本该完完全全地传给他的子孙后代的。始祖堕落之后,律法仍旧印在外邦人的心上,尽管并不完全(参罗1:19-20;2:14-15)。然而,假如律法是恩典之约的纲要,等同于恩典之约本身,那么它在始祖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外邦人不需要听到福音也自然地知道恩典之约。这是极其荒谬的,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的说法也是极其荒谬的。

 

      第二,律法是行为之约的要求和条件,上帝应许赐给完全遵行律法的人生命:“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与行为之约的要求和内容相同的任何东西都不可能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凡是律法说“遵行这律法,你们就必因此活着”的地方,恩典之约都说:“当信主耶稣基督,你就必得救”。这两个约是截然相反的,一个约有效,另一个约就必然失效(参罗10:5-6;11:6)。

 

      第三,基督是恩典之约的中保,这个约中必然包含关于中保基督的叙述;如果没有关于基督的知识,我们不可能明白恩典之约。然而,在律法中没有一个字提到中保,或者提到在中保耶稣基督里的信心。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四,恩典之约有使人重生、称义、得救的果效;然而,律法却没有使人重生、称义、得救的果效。“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加3:18);“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8:3)。诚然,凡在律法之下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第五,恩典之约只是做出了一些应许——也把律法刻在人的心上(参耶31:33;结36:26-27)。然而,律法却只有命令,没有应许,除非以完全的个人顺服为条件——这是一个没有人能够得到的应许,因为堕落之后没有人能够满足这个条件。律法只有命令却没有任何有效的应许。所以,律法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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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异议#1:既然基督是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已经赐给教会十诫律法,那么因此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否认这个结论。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基督作为教会的中保和君王,已经赐给他的子民生活的准则。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必然可以得出结论说,十诫律法是约民必须遵行的生活标准。约民的生活标准应该和恩约本身区分开来。

 

      (2)在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恩典之约,这就证明律法是基督赐给约民的生活标准。

 

      异议#2:十诫的导言“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清楚地表明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这种表达是恩典之约的最本质的表达。

 

      回答:这个短语并不总是恩典之约的表达。这可以由《以赛亚书》第二十八章二十六节得到证明,这节经文写的是:“他的上帝教导他务农相宜”,也就是说,上帝教导他如何耕田种地。但是,我们承认,从导言和某条诫命附加的鼓励可以看出来一定存在着一个恩典之约。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律法本身就是恩典之约,因为“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这种表达方式,常常跟在大家都认为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的命令或警告的后面(参利18:30;士6:10以及其他多处经文)。导言所表达的是发布命令者的权柄,以及服从他之人的义务——不仅因为他是上帝,他们是他所造的,而且还因为他们已经与上帝定立了一个恩典之约。所以,导言和律法之间的差异,就如同发布命令者和命令本身之间的差异那样巨大。

 

      异议#3:律法中提到了慈爱。“我必发慈爱”等等。然而,上帝不可能向一个罪人发慈爱,除非是藉着恩典之约。所以,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我们必须要区分命令本身和发布命令的动机。仅仅因为一个动机是出自恩典之约,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因为律法中用到了一个恩典之约的动机,所以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毋宁说,这证明了相反的结论:这个责任并不等同于恩典之约。

 

      异议#4:律法是一个约;然而,它并不是行为之约。所以,它一定是恩典之约。

 

      回答:(1)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律法并不是行为之约,也阐述了被称做“约”的也不一定就是约本身。割礼也被称做是一个“约”(创17:10)。

 

      (2)提出这个异议的人主张,除了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约。他们把这称做外在的警诫性的约。律法不是行为之约,则必然是恩典之约,这个结论就被否定了。他们自己不得不回答说存在第三个约。

 

      (3)正因为律法不是行为之约,所以不能得出结论说律法是恩典之约。所以,这就足以说明律法是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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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3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异议#5:凡是由血来作凭据的——尤其是基督的宝血——都是恩典之约;然而,律法已经由象征性的的血来印证了。“因为摩西当日照着律法将各样诫命传给众百姓,就拿朱红色绒和牛膝草,把牛犊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又洒在众百姓身上”(来9:19)。因此,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

 

      回答:(1)如果有人一定要从这段叙述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么众百姓也等同于恩典之约,因为摩西也把血洒在他们身上了。后者是荒谬的,同样前者也是荒谬的。如果有人愿意下结论说,凡是被象征性的血所洒过的都属于恩典之约,我们对此没有异议;如果有人愿意进一步推论说因此十诫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也不反对,只要他把十诫看作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就可以。

 

      (2)然而,圣经中没有一处经文说过写着律法的两块石版曾经用血来印证过,用血洒过。这就表明这个结论是毫无意义的。

 

      (3)摩西在记载礼仪崇拜——预表基督——的书上洒血和水,这毫无疑问是属于恩典之约的。

 

      异议#6:礼仪律属于十诫律法,换句话说,属于第二条诫命,让人们按照上帝命令的方式敬拜上帝。然而,礼仪律显然是属于恩典之约的。所以,十诫律法就是恩典之约本身。

 

      回答:(1)从这一前提还可以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这就是:律法也属于恩典之约。我们赞成这个结论,因为律法是约民的生活标准。

 

      (2)司法律也属于道德律——属于第二块法版上写着的律法。那么人们可以因此得出结论(论据是相同的)说,十诫是一个政治之约或者司法之约吗?断乎不可,所以人也不能推断说,律法就等同于恩典之约。

 

      (3)我们否认十诫律法规定了礼仪律;无论是第二条诫命,还是其他的任何一条诫命,都没有规定礼仪律。对于上帝的一切侍奉的基础——无论是在行为之约中,还是在恩典之约中,也无论是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确实是记载在第二条诫命之中,这条诫命的内容就是要按照上帝所规定的方式来侍奉上帝。然而,这里根本没有提及礼仪方面。从这样一个共同的根基——由此谈及在完美状态和新约中以及礼仪敬拜方面如何侍奉上帝——得出结论说这条诫命是关于礼仪的,因而律法等同于恩典之约,就如因为律法指出人在行为之约中对上帝及其侍奉应当如何行,就由此得出结论说律法等同于行为之约一样,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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