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尚未归正的人不在恩典之约中,尽管他们表面上已经与上帝立约。毋宁说,他们和所有的外邦人一样,实际上是在行为之约中。虽然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因着始祖的犯罪而被破坏了,律法藉着肉体变得软弱了,人们企图靠律法称义得生命,但是人类却仍旧肩负着相同的责任,每当他们犯罪时,他们就是在破坏这约。这就好比是一个曾经犯奸淫的妇人,她在法律上对丈夫有责任,却一次又一次地犯奸淫。此处也是如此。当一个尚未归正的人犯罪时,他不断地破坏自己所当遵行的行为之约。他表面上进入恩典之约后,却不凭信心行事,所以这是轻慢基督,弃绝上帝赐给他的恩典之约。
第五,我们必须确实区分颁布律法之前在何烈山所立的约(出19)和随后颁布的律法(出20)。十诫律法并不是恩典之约,因为恩典之约颁布律法之前就已经定立了。可以说,律法是已经定立的恩典之约的附属品,是约民的行为准则。所以,恩典之约和律法所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们以后会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
第六,我们必须区分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颁布律法的目的。律法的内容或主旨与上帝同亚当定立的行为之约的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为:
(1)只有一种圣洁,所以也只能有一种圣洁的标准。对于亚当的要求是完全,这也同样是十诫律法的要求。
(2)行为之约的要求刻在人的本性上(罗2:14-15)。然而,刻在人本性上的律法与十诫是相同的,尽管它们的明晰程度并不相同。所以,行为之约的要求与十诫的要求是相同的。
(3)永生是以完全的顺服为条件应许给亚当的,永生也是完全遵守十诫的结果。“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然而,颁布十诫律法的目的完全不同于上帝赐律法给亚当的目的。上帝赐律法给亚当是为了让他因此得到永生,而十诫律法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十诫。
十诫的颁布是为了:
(1)使尚未归正的人知罪,认识到自己不断地违背行为之约,因着违背律法将会受到咒诅和灭亡。
(2)使那些已经晓得恩典之约的尚未归正之人离弃行为之约,因为它不能带给人生命;督促他们真正地进入到恩典之约中,凭着真信心接受基督以致称义。这就是不断重申行为之约的要求以及颁布律法时伴随着可怕的雷声、闪电、号角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向导、老师,带领人到基督那里(加3:24)。
(3)作为约民的坚定不移的生活标准,向他们显明纯全的道路,激励他们进入这条道路,在这条路上坚韧不拔地走下去,带领他们走好这条路。“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道路呢?是要遵行你的话”(诗119:9)。关于这一点,律法被称做:主的道、道路、道(诗119)。
第七,我们必须区分颁布律法的结果和目的以及尚未归正之人对此的看法。尚未归正的以色列人认为十诫是行为之约的要求,他们必须藉着遵行十诫来寻求生命。他们也这样看待礼仪律并且把它跟道德律混为一谈。然后,藉着外在地遵行这些律法——礼仪律以及道德律——他们寻求能够因此称义(参罗9:31:32;罗10:3;加5:3-4)。
第八,我们还必须区分十诫和遵行十诫的动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诫命叙述了遵行十诫的动机,阐明了违背律法的害处以及遵行律法的益处。诫命是始终不变的,但遵行诫命的动机有很多方面。我们已经简略介绍了十诫,现在将要回答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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