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经文讲了一个很广泛的理据,还有一个具体的应用。我们要努力向你表明罪本身是“恶极”的;罪还有一些表现,是可以特别强调说它是“恶极”的。
I. 罪本身是“恶极的”。
罪是叛逆神,是“恶极的”,因为它干犯了神正当的权利和特权。那伟大的,我们看不见的灵,甚至是我们自己的思想也不能测透的,他创造天地,并其间的万物,他所造的应当来服事他的旨意,把荣耀归给他,这是他的权利。星星是这样做的,它们不在他们永远的轨道上互相碰撞。世界的物质是这样做的。他说要有,就有了。太阳,月亮,天上的众星,是的,还有地上的力量,就是海洋的波涛和风的吹动,所有这些都遵行他的命令。它们这样做是应当的。窑匠岂不可以按着他的意思使用泥吗? 那使用工具的,岂不可以按着他所喜欢的,决定要把事物做成什么样式吗? 你和我在被造时是蒙恩的——不是不会动的泥块,不是虫子,只有感觉,没有理智;我们蒙恩有思想,感情,喜好,是高度的灵的存在 — 是的,一种不灭的存在 — 我们是特别要去顺服那造我们的。问你自己的良心,你岂不感到神对你可以申张权利吗?问你们自己,如果你造了,或者保全了一样东西,把它称作是属于你的,它确实是属于你的,你们岂不期望它要满足你们的要求,听从你们的调遣吗? 那么为什么你们忘记了那造你们的他呢? 为什么你们把自己的能力用在一切事情上,就是不为了他的荣耀呢?啊!当我们枉顾那定意我们存在的他的王权,肆无忌惮地加以违抗的时候,这是“恶极的”。按着我们在罪中的参与,我们是在践踏他的命令,废除他的管治权。
对如此这一位神的叛逆,这是何等恶极呢!思想他的属性,思想他的威严,因为他不仅仅是无限大能,智慧,自足,荣耀,他还是至善。他的良善至为完全。他是品格无与伦比的神。不像异教徒把各样的罪归于其身上的罗马的主神;也不像印度教里血腥的雷神,他是一位我们敬拜的纯洁,神圣的神;耶和华,在圣洁上满有荣耀,配得我们敬畏的赞美。可以想象,如果神是某位浩大的神,本来就有权利要求我们去事奉他;然而如果他的品格(伟大的神,请原谅这个假设!)— 是严厉,没有怜悯;严格,没有恩慈;严酷,没有容忍;那么就可以设想为什么一些大胆的灵会起来反抗这压迫者。但对我们的父,神,大牧人,君王,我们可以有一刻的工夫想出借口去反抗他,或举起手指来抗拒他的旨意吗?事奉他,这就是天堂。天使会告诉你们:行他的旨意,这是大大的福分。完全的灵都是这样宣告。啊! 罪的确是卑贱,是反抗君主最慈爱的管治,叛逆为父的最温柔的权利,反抗无与伦比的良善!哦!罪,你是多么可耻!你确实是“恶极了”。
罪是恶极累累,因为它违抗所有公义的律法! 十戒的石板上没有一条戒命不是建立在公义的基本原则之上的。如果英格兰的一条法律违背了公义的原则,违抗这条法律就是我们最大的责任;但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时候,人违抗这样的法律,这不仅是违反国家当有的权利,这还是违反公义的认知和良心。神的律法不仅是有神的权柄,它们还是为人所称道,因为它们是全然和谐,切合我们生存的各样关系。麻省一开始岂不是通过了一项决议,就是他们要受神的律法管治,直到他们有时间可以进一步改善为止吗? 有哪一个人可以订出一条加以改善呢?他可以加上一句,加以修改吗?不!它本质上禁止罪恶,全然鼓励行善 — 只有行善。哦,罪!你胆敢反叛那本身是正确公义,满有德行和真理的律法,你真是恶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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