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读希伯来书的时候,读到10章26节有一段经文,比较疑惑
原文如下: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
因为经上也说,他只要一次被杀,就为我们献上永远的活祭。如果说我们故意犯罪那个活祭就没有了,那是否以后还需要自己去献祭赎罪?这是我主要的疑问。
跟别人讨论说,有人说这里的罪,指的不是我们平时犯的那些属世或属肉体的罪,而是属灵上的罪,是指明明知道有神,但却不相信不承认,拒绝神。或者说干犯/亵渎圣灵这样的大罪。
如果真的是这么理解,那我的疑问也就解决了,并且也说明,如果不信神,就是拒绝了神的救恩,因为他拒绝了圣子为我们献上的活祭。
但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呢?希望大家能踊跃发表,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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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基督的宝血都轻慢的人怎么会退而求其次去自己献赎罪祭呢?
即使献了也是假惺惺地去献...何况这些祭不能真正除去罪,终究还是要灭亡。
1。基督为我们献上的是赎罪祭。
活祭:就是活活的祭,这个词出现在新约的罗马书,《罗马书》 12:1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 这里是对我们这些还活在世界上的人来讲,叫活祭。
而耶稣基督是是为我们舍命流血,是以罪身的形状替我们死,不是活祭。
2。有关这节经文,曾经解释过多遍,简单的说:
有些人早已了解在基督里的真理,又完全知道基督钉在十字架上的含义。但很不幸地,这种人视神的救赎计划为一种概念,他可以清楚明白地向人陈述这概念,自己却从未真正接受耶稣为主。根据圣经的定义,真信徒并非视基督的教训为哲学理论甚至神学思想,却是接受基督为个人的主宰及救主;「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作神的儿女。」(约一12)这些人明白真道,却故意的不接受基督的赎罪祭,就再没有别的赎罪祭可为他赎罪了。基督的救赎既是唯一的救法,则拒绝这救法的人当然再无得救的希望。
这是强调救恩的独一性、绝对性、完整性、有效性这方面的思想。
这节经文的具体解释可参见马唐纳的圣经注释,本站圣经研读以及唐崇荣希伯来书查经第56讲。因为反复贴过多次,这里就不再重复。
我觉得1楼里提到的那种解释也挺好。
那段经文写的是故意犯罪的必不得赦免,故意犯罪和被过犯所胜是不同的,故意犯罪的人是不会悔改的。一个人还在关心这个问题,他就不会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人是不会关心这个问题的。
最近跟教会的一个长者交通过后,他跟我说这个就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来考虑的。
因为当时受到迫害,很多信徒都卖主卖友,如把弟兄姐妹供出去,或不承认自己是信徒。
这是亵渎圣灵的一个表现,主是不会饶恕他们的。
他说这段经文是针对信徒说的,作者写这一段的目的,是为了劝勉他们不要犯这个罪。
经文也提到“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我的理解是要先信靠主,然后就得到了这个赎罪祭(不要理解为我们不信就没有这个赎罪祭,只是我们不信的时候也摆在那里,只是我们没有伸手去拿,无法承受而已。具体不展开讨论了),然后他们卖主,这个赎罪祭就没有了,而且再也不会有了(针对他个人)。
不知道各位是怎么看的。
不同意这种解经.
如果说结合写这卷书的背景来看,应该很清楚的看到,这卷书是针对希伯来人的,向他们阐述"律法所表明的一切,都是后事的影儿,基督才是律法所预表的实体",警告他们在明白真道后,不要故意拒绝主耶稣基督的救赎之道,而重回到守律法的路上去.这里严严的告诉他们,基督的救赎是唯一的救法,拒绝这救法的人再无得救的希望。他们不要以为在基督的救赎之外,还有别的方法可以得救.
何为亵渎圣灵的罪,以前也讲过多次,亵渎圣灵的罪,信徒是不会犯的.为什么说亵渎圣灵的罪不得赦免,是因为圣灵是施行救恩的,一个人拒绝圣灵的工作,自然不可能重生得救.
按你的说法,最后推导出来的结果就是"因行为称义",人靠自己的行为来维持得救的地位.这种观点是我们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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