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罪?
保罗说是透过神的律法——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并且表达了他对我们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内容已写在每一个人的良心上(参罗二14等节);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颁布下来,后来由先知、使徒和耶稣自己阐明出来的。“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19等节)显然,当保罗提到律法的时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准则,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恶行;还时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参雅二10),绝不是偶一为之之举。另外还向破坏律法者宣告审判。保罗告诉我们说,为使我们对罪醒觉,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指出罪来,给罪下定义,并且描绘出来。
(2)激起悖逆。罪是一种过敏症,它在堕落的人类的道德和属灵体系中产生过敏,对神的律法发出不规则的反应;它会毫无理性地涌出一种违抗命令的冲动。“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谓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七7等节)任何一个人,若曾尝试努力遵行神的诫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悦的欲望,都会有相同的经验。因此,我们当中谁有怀疑的,都可以亲自验证一下自己是否完全败坏。
(3)对罪所产生的悖逆提出谴责,使我们看见自己的真正面目——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当我忙于在某一防线上抗拒罪的时候,它却在另一防线上突破进来),并且杀了我(即是说,把我带进一个虽生犹死的景况中,每时每刻都知道我是失丧的)。”(罗七9、11)
因此,律法使我们产生一种绝望的感觉,从而教导我们把视线移离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份来到耶稣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这是神慈怜计划的一部份,是应该如此成就的。正如马丁路德曾解释说:“人一天不认识罪,就一天没有医治的余地,也就没有得医冶的希望;因为那些自以为健康而不需要医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医者之手的。因此,自以为完全的骄傲之人,需要律法让他认识罪,好让他因发现自己的败坏而谦卑下来,并且渴望得着基督里成就的恩典。”(参The Bondage Of the Will,第288页;J.I.Packer及O.R.Johnston合译)引用保罗自己的说话:“这样,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原文;paidagōgos,指那一位负责孩童的教育奴隶),领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加三24——新译本)
在此应该进一步说,神道成肉身的儿子,实在不只是恩典成为肉身,而且可说是律法成为肉身。藉着他的生活和教训,把圣洁展露在我们的眼前,既教导我们,也定我们的罪;对很多默想主耶稣的话语和作为的基督徒来说,这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引起并加深他们对罪的意识。在耶稣以外,我们实在不可能对罪有更深的认识。上文曾说过,对罪的认识源自对神的认识;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认识那成为肉身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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