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所以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都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是鼓励和倡导在登记场所进行一般宗教活动,并没有禁止在非登记的场合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不能单凭是否在登记场所认定宗教活动是违法还是不违法。
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合法的宗教活动,不以是否其活动是否在登记场所进行来认定。因为,只有法律不禁止,合法的宗教在法律不禁止的任何地方都是合法的;而邪教,不论它是在登记的地方还是在没有登记的地方,它都是非法的。
同样道理,《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也只是“一般”,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要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否则,我们平常老百姓家庭烧香拜佛求观音菩萨等祭祖及祈祷活动难道都要请个和尚来吗?中国也没有那么多和尚,国家也不鼓励有这么多和尚。
可见国家法律对上述规定的“一般”要求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和尊重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而提出的。那种对一切宗教活动都要在登记场所进行并要求由宗教教职人员来主持的理解是非常错误的,是对我国法律的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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