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摘几段这节经文的注释给小脚印.
在这里可以看出,保罗有从主而来的一种特别权柄,可以把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交给撒但,使他在肉身受苦。在提摩太书信里,我们也看见保罗同样使用这权柄,对付那些传异端和故意敌挡神的人。就像提前一章二十节所说的:「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力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备,就不再谤渎了。」
徒五章和十三章也记载,彼得和保罗曾使用主所给他们的权柄,惩罚了亚拿尼亚和以吕马。亚拿尼亚的肉身立即死在使徒脚前(徒五5),而以吕马却是眼睛立刻黑暗了(徒十三11)。
本句所谓「交给撒但」的意思,不会是把这人的灵魂交给撒但,而是类似神允许撒但试探约伯的情形。使徒有这种权柄,也有运用这种权柄的智能,能准确地按照神的旨意宣告某人要受撒但的「败坏」,让他们的肉身受某种苦害。但在今天的教会里,没有人拥有像使徒保罗这样的权柄。
这节经文有两个问题应当注意,第一个问题就是:「败坏他的肉体」,这「肉体」是指着甚么说的呢﹖最自然的解释是指身体说的。因下文提到「灵魂」,而身体与灵魂互相关联。第二个问题是:身体被败坏而受苦,能叫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得救吗﹖这两个问题都与这个犯罪的人到底是否为信徒有关。笔者认为这人应当是基督徒,因一至二节说:「……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与下文比较,可看出这被赶出去的人是弟兄,是教会内部的犯罪者,不是教外人。注意,保罗全未提及处罚那位继母,显然因她不是信徒;由此亦可见,这人曾正式被教会接纳为信徒。细读九节以后保罗的讲论,也可证明这人是信徒。十一节说: 「……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 又,十二节说:「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
可见这个人是属于教会里面的人,所以,本节:「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绝不是指任何未得救的人(包括假信徒),可以因今生肉体受苦,来生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而是指那些本来已经得救的人,既犯罪不知悔改,就只好让他们肉身受苦,而无损于他们将来灵魂的得救了。注意,这种受苦不是为抵消罪恶,乃是为惩罚罪恶,使犯罪者在受苦中知罪悔改。
按林后二章五至八节所记,这犯罪的人终于悔改;甚至保罗倒要为他求哥林多教会的人赦免他,免得他忧伤太过。所以,保罗虽说「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可是这人大概在受警戒之后(或教会刚开始要采取纪律行动之后),立即悔改,因而使徒可能未真正运用他的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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