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吞拿鱼在2008-9-22 21:21:00的发言:
请大家看下面两处经文,我们基督徒究竟应该将好行为做在明处还是暗处呢?如何做才是符合神心意的?
太 5:14-16 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人点灯,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灯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
太 6:1-4 “你们要小心,不可将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们看见;若是这样,就不能得你们天父的赏赐了。所以,你施舍的时候,不可在你前面吹号,象那假冒为善的人在会堂里和街道上所行的,故意要得人的荣耀。我实在告诉你们,他们已经得了他们的赏赐。你施舍的时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舍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有古卷作“必在明处报答你”)。
其实楼主引用这两条经文已经把原因说清楚了,不知道楼主为什么还问?
上帝是查看人心的上帝,上帝不仅仅看事情的结果,也看重你做事的动机
所以马太福音5:14-16节是给人一个正确的动机和行为,做善事是应该的,但是做善事的结果要归给上帝,因为人能做善事是靠着上帝赐给人的良心和上帝的命令来做的,不是靠着自己。
马太6:1-4节,则是批评为了荣耀自己而做的善事,如果是为了荣耀自己,那么你已经得到了人的称赞,就不要想还要得到上帝的称赞,因为那不是上帝要求做善事的动机,你能做的善事是靠着上帝做的,但是你却把这种荣耀归给自己,认为是自己的功劳,这种窃取上帝荣耀的事情是不得上帝喜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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