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神所喜悦的,和神所命令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神所命令的,就是神颁下的律法.律法是不可违背的.比如说:不可奸淫.这就是律法.无论何时,何种情况都不可违背. 神所喜悦的,就是神对我们的期许.是一种自愿性的道德要求.比如说:爱人如已.这是一种需要靠心灵和基督的同在,才能在生活中深入的达成的境界.人不可能完全达到神的期许,正如人不可能完全的爱人如已.所以违背这种期许在人是经常的,但并不能说是犯了律法的罪. 神说:夫妇二人要合二为一.这种合二为一当然是指不论身体还是灵魂都要合二为一.这是神所喜悦的.但这并不是如同"不可奸淫"一样的命令.这是神的期许,也是神所告诉人的榜样和标准.夫妇二人如果真的身心灵都合二为一了,如果在信仰和其它各方面都有共同的基础了,那当然是神所喜悦赐福的.但不可反推出:如果夫妇二人不能合二为一,神就会惩罚,人就会受良心责备.因为这是神的期许,而不是要求. 基督徒当然要努力成为被神所喜悦的人.所以基督徒当然应该尽力寻找信仰一样的人为伴侣.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信仰一致是婚姻幸福的充分条件,却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有共同的信仰当然会对美满的婚姻有帮助,但没有共同的信仰却不见得婚姻就一定会不幸福.这个幸福是指属世的层面的. 正如神期许我们:当爱人如已.我们在某些时候,带着私心去爱人,关心人,这不是神所喜悦的.但我们在这些时候,一样是有可能得到被爱被关心的人的喜悦的.所以在人所喜悦的事,在神不见得喜悦. 而婚姻中双方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相互带着私心去爱对方的关系.神所喜悦的婚姻,是双方把各自相爱的心,共同融化在对基督的爱中.这样就得着更大更美好的祝福.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共同信仰,当然就无法把彼此的感情交托在主的手中.但却一样不妨碍彼此以人的情感来相互爱恋.这是神不喜悦的,但神并不因此而生气. 没有共同信仰的婚姻,对于基督徒来说,当然是一件遗憾的事情.但是因着人的软弱,大部分的人也是不可能独身的.所以"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好".这种婚姻能帮助人的情感和肉体需要.也能使人免于更大的引诱. 那么假如双方不能在灵魂层面合二为一的话,就算彼此都是基督徒,那也不是让神喜悦的;假如双方在属世的性格,情感,爱好等等方面有共同之处的话,这样结合的婚姻,就算没有共同信仰,也比有共同信仰却不能合二为一的婚姻来得更幸福. 所以首先当求在有共同信仰基础上的合二为一的婚姻,这是神所喜悦所祝福的;如果没有这种条件和机会,不仅仅是指找不到有共同信仰的基督徒,而且包括有共同信仰但却无法在身心灵各方面真正合一.也就是说,不能仅因为对方是基督徒,就要结婚.那么在这种条件下,信心不够的,或比较软弱的基督徒希望仅仅找一个世俗标准的对象来结婚,这也是人的自由.不能以律法的名义来反对. 婚姻是神圣的.但不可过于高抬婚姻,以至于把个人的信仰,个人的灵命成长等等全系在婚姻上.婚姻的神圣性仅仅是在夫妻双方彼此忠诚,彼此相爱这一方面显出来,而不应该认为神的祝福与喜悦是婚姻的神圣性来源.如果这样,岂不是认为外邦人的婚姻,就不具神圣性了么?这断不是圣经的教导.特别是,用必须与主内肢体结婚来验证婚姻的神圣性,就更犯了要挟神的祝福的不敬之罪. 所以凡事求神的旨意是最好的牢靠的办法.神是慈爱的神,是怜悯的神.人的软弱,人的需要他都了解.他不会给人过于人能承受的. 圣经中根本找不到"信与不信的人不能结婚"的命令.信与不信的人不能结婚,只是人根据一些普遍性原则,按人的已意推论出来的一个东西.这既是人所推理出来的,当然会有其他人不同的争论.不是好好的来探讨,而是借口圣经的权威和神的伟大,来指责挟制弟兄姐妹,这实在是很没有怜悯的行为.也是犯了"跑在神前面"的过失. 打个比方:圣经里说"不可奸淫".人就推理出来,如果男女单独处一室,就很"有可能"犯奸淫,所以要求男女不可同处一室.另外觉得女人穿短裤也可能导致男人犯奸淫,所以女人也不能穿短裤.甚至连雕象,绘画,也不能出现裸体.因为这有可能激发人的罪性......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的.人按已意来推论,超出神的话语,却还自以为是. 借口婚姻是神圣的,夫妇二人要合二为一,就推论出"只有彼此都信基督才能结婚".这与上述的现象异曲同工. 所以我觉得神在每个人身上都有他的计划和旨意.我们不可超出神的话语,自以为是的把"不可与不信的人结婚"当成法律,而强行要求神去遵行.我们只可向神祷告说:神啊!按着我自己的想法,我是希望能在信主的肢体内找到情投意合的对象的.如果你愿意,就请帮助我.然而不论你有怎样的旨意.我都会全心顺服的. 所以,我所竭力维护的,并非是基督徒可以和非基督徒结婚的权利,而是要竭力告诉大家,我们在这件事上不可凭自己的意思,去揣测神的旨意.
其次我们要认真检查一些所谓没有共同信仰的人的失败婚姻的"见证". 两个人结婚,是因为彼此相爱.这种爱应该是纯洁的,神圣的,诚实的.基督徒在婚姻中的爱情,和外邦人的爱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仅仅只是在强度,纯洁度上更有光辉罢了,因为基督徒的爱情,是有基督圣灵同在的爱情.而外邦人的爱情,因为没有直接与爱的本体,与爱的源泉相连,所以常受血气的禁锢,常被罪污染.但是被污染的爱,也依然是爱.就爱的神圣性和属灵性质来说,是一样的,并未有分别.因此约翰才说:"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那种认为信主后,我的爱与外邦人不同了.并且称此为"分别为义"的人,实在是陷于罪中而不自知. 那么所谓的一些"见证"中,失败的婚姻之所以失败的原因,到底是因为没有共同信仰呢?还是因为没有爱? 如果是贪图情欲,物质,享受等等,和一个自己并不真正相爱的人结婚,婚后尝到了没有爱的苦果.然而却说:这是因为彼此信仰不同.不反省自己漠视真爱的心灵,却把责任推到不信主的配偶身上.对方何其无辜,而你又何其伪善?你以基督的名义双重伤害对方.一次是在婚前,一次是在婚后. 所以说,经历是一回事,对经历的解释是另一回事.我们的头脑常常放一些烟雾弹,造一些假幻象,施一些麻醉剂.好让我们能安心的待在罪中,还自以为是被神考验,被神捡选. 阿们.愿神怜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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